什么是死刑緩行
導語:什么是死刑緩行?即死刑緩期執行,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以下是由CN人才網收集整理的死刑緩刑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一、緩刑的考驗期
緩刑考驗期,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個月。根據刑法第42條的規定,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不能超過1年。即使犯罪分子被判處一個月的拘役,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也不能少于2個月;如果實行數罪并罰,犯罪分子被判處1年的拘役,緩刑的考驗期限最高也只能在1年以下、2個月以上的范圍內確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決定緩刑考驗期限,應當根據犯罪分子犯罪的情節,悔罪的表現以及判處的刑期,在考驗期限的幅度內決定犯罪分子的考驗期限。
二、死刑緩期執行是什么意思?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三、死刑緩期執行機關是誰
死刑緩期執行執行機關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3條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執行機關是監獄。
四、死刑緩期執行的程序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3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等有關規定,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將判決書、裁定書、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自訴狀復印件、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及時送達看守所,由公安機關將罪犯交付監獄執行。公安機關接到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執行通知書后,應當在1個月以內將罪犯送交監獄執行。
判決、裁定執行通知書回執,經看守所蓋章后附入人民法院的訴訟案卷。
執行機關在接收罪犯時,有收押審查權。收押審查的內容包括:
(1)判決書、裁定書是否已發生法律效力;
(2)法律文書是否齊全和是否有誤。罪犯是否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是否懷孕或者是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等。對于符合收押條件的,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屬。對于不符合收押條件的,執行機關有權拒絕收押。監獄不收監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由公安機關將執行通知書退回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監獄不予收監的罪犯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定的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應當決定將罪犯交付監獄收監執行,并將收監執行決定書分別送達交付執行的公安機關和監獄。
2002年11月5日發布、自2002年11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如何確定問題的批復》
規定:“根據刑法第51條的規定,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或者裁定核準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法律文書宣告或送達之日起計算。”
死刑緩期執行的又可以叫做死緩,這是屬于死刑當中的一種情況。但現實中,要是死緩犯在緩刑期間實施故意犯罪的話,那么就會報請最高法核準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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