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前檢查假的規定
產前檢查假的規定
為了保證孕婦和胎兒的健康,應按衛生部門的要求做產前檢查。其規定時間如下:
(1)由開始妊娠至第6個月末,每月檢查一次;
(2)由第7個月初至第8個月末,每月檢查二次;
(3)最后一個月每周檢查一次,有特殊病者不在此列。
女職工產前檢查應按正常出勤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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