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中關于調休假的規定
1、調休假
法定節假日不可調休。
員工在休息日確因工作需要,經部門長批準而進行的加班,可以享受因加班而產生的調休假。
員工享受調休假時,應充分考慮本部門的工作安排,并提前一周向上司遞交申請,安排好交接工作,經部門長同意并簽字后方可享受。
員工享受調休假時,應在調休申請單后附有總經理批準的加班申請單。在人事總務部辦理調休手續時,須出示本部門部門長批準的調休申請單,否則不予調休。
調休假期內,只有薪資,沒有福利。薪資標準為員工本人的日標準工資。日標準工資計算辦法為:日標準工資=月基本工資/21(計算方法以下皆同)。
調休假可以累計,但僅限當月有效,調休天數不得大于加班天數,原則上不得超過3天。超過3天按事假處理。中層以上管理人員調休時,應充分做好工作安排,責任到人,因工作安排不當出現的問題,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同時部門長附有連帶責任。
2、年度有薪休假
根據公司員工工作守則第4章第55條規定,“公司對于正式員工在本公司連續工作1年,且工作日的`出勤率為98%以上的員工,從第2年起給予3天的有薪休假。此后,工齡每增加1年,有薪休假天數增加1天,但最高不得超過10天。”,公司對符合條件的員工給予享受年度有薪休假。
員工享受年度有薪休假時,必須考慮所在部門客戶的需求及本部門的工作安排,提前一周向上司遞交申請,經上司批準同意后方可享受。但同時,“公司為確保工作不受影響,有權對員工申請的年度有薪休假的使用時間進行前后調整或對員工申請的休假天數進行若干分段。
年度有薪休假只能在下一年度使用,對同一年度內的事假、病假,優先用年度有薪休假替換。未使用的年度有薪休假不得跨年度累計。
員工享受年度有薪休假時,遇到國家法定節假日時可順延。
對于當年應休未休的,公司以工資的形式支付給員工,標準按其本人日標準工資的2倍計算。日標準工資計算辦法為:日標準工資=月基本工資/21。
公務員、財政拔款事業單位人員、軍人、勤工儉學的大學生、退休后返聘人員等不屬于《勞動法》關于加班工資規定的范疇,您所在的崗位也是如此。而企業、個體工商戶、機關事業團體,以及事業單位內非財政供養并建立了勞動合同的職工,例如醫院內簽訂勞動合同的保潔員等,應該按勞動法規定享有加班工資。
3、探親假
員工休探親假,應提前一周填寫申請單,安排好交接工作,由部門長簽署意見,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后,到人事總務部辦理相關手續。休假結束后,本人持有關票據送交人事總務部審核,經審核合格后到財務部辦理報銷手續。
公司所在地以外省市的員工的探親假,應探未探的,其探親假期的工資按其本人日標準工資在年終發放給其本人。
但公司為確保工作不受影響,有權對員工申請的探親假休假的使用時間進行調整。
員工享受休假時,應包含節假日,即遇到國家法定節假日不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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