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加班工資計算方法是什么
春節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節日,通常在過年的那幾天,國家都是會要求各企業進行放假的。但有的企業可能出于生產的需要,而要安排員工在春節加班。那要是員工在春節加班工資計算是怎樣的呢?下面小編帶著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春節加班工資計算
2017年春節假期,法定假日為1月27日、1月28日、1月29日共計3天。也就是說,春節七天假期中,只有前三天是國家法定假日,后四天是雙休日調休。我國法律規定,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與雙休日安排加班的加班費標準是不同的。
用人單位在1月27日、1月28日、1月29日這三天安排勞動者工作,應按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而1月30日1月31日至2月1日的4天,如果安排加班的話,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二、單位能否以獎金代替加班費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獎金和加班工資雖然同屬于工資總額的構成部分,卻是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概念。
加班工資是實行標準工作時間制度和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按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的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獎金是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生產獎、節約獎、勞動競賽獎、獎勵工資和業務提成等。
加班工資是法定的,只要勞動者有加班,用人單位就應當按照相應標準支付加班工資。而獎金屬于用人單位的自主權范圍,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自主確定獎金的發放與否。
因此單位以發放獎金為由,不給職工發放加班工資的做法是違法的。
也就是說,加班費和獎金是不能相互代替的,同時,對于加班工資的支付標準,《勞動法》第四十四條也做出了明確規定,以下情況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標準支付加班工資: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