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賠償是怎樣的
如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是違反了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的,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此外,雙方當事人也是成立了事實勞動關系的,仍然會受勞動法的調整。那么,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賠償是怎樣的呢?下面小編詳細為您介紹具體內容。
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賠償是怎樣的
如果是由勞動者提出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則根據目前的規定,勞動者有權隨時提出解除事實勞動關系,但用人單位是不必支付經常補償金的。
但如果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話,則以前的各地的規定和做法都是不同的,與目前的規定有區別了,我們根據目前勞動部的規定來看: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引發爭議的,或對用人單位是否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發生爭議的,都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一般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者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
不過你要注意一個勞動爭議仲請仲裁期間的問題,即我們平時所說的申訴時效,如果單位什么時候通知你解除關系了,你一定要在解除后的六十天內申請仲裁,如果超過時效的,仲裁可能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這樣你要求單位支付補償金的實體權利很可能得不到有效的保護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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