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解讀
1、《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修訂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1988年國務院9號令頒布的《規定》已經實施24年。24年來,我國社會環境發生了巨大變化。一是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和所有制結構的調整,我國勞動關系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二是隨著我國女職工隊伍不斷壯大,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女職工勞動保護需求發生了變化,要求對女職工勞動保護更明確、更具體,標準要科學;三是由于《規定》出臺時間早,其適用范圍、保護標準、生育待遇、禁忌勞動范圍的相關內容已不能滿足新形勢下女職工勞動保護的需求;四是部分條款與國家相繼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無法接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其作用的發揮。由于存在上述問題,自1998年以來,人大、政協每年都收到希望國家盡快修改完善《規定》的議案和提案,且議案和提案數逐年增加。許多專家、學者、職工、工會組織和婦聯等社會團體也通過多種渠道和途徑進行呼吁,推動了《特別規定》的修訂出臺。
2、《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修改的內容主要有哪些?
《特別規定》在保持原有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的基礎上,進行了適當的修改和完善。主要有:一是擴大了適用范圍,覆蓋了所有用人單位及女職工,包含女農民工;二是調整了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將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納入《特別規定》,在附錄中加以列示,原勞動部1990年制定的《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由部頒規章提高到行政法規層次,并從實際出發對相關內容作了適當調整,授權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進行調整;三是完善了保護標準,延長了產假時間,明確了流產休假假期,增加了預防和制止在工作場所對女職工性騷擾的內容;四是實現與生育保險制度的銜接,對女職工產假工資和生育、流產醫療費用的支付標準、支付單位作出了明確規定;五是調整了監督管理體制。根據2011年年底新修訂的《職業病防治法》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制所作的調整,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特別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六是強化了責任義務。《特別規定》對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規定,以及要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并明確了對違反女職工勞動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用人單位的處罰規定。
3、涉及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主要有哪些?
新中國成立以來,黨和國家為了維護女職工權益,在許多法律法規中都涉及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主要有:1949年9月通過的《共同綱領》,1951年頒布《勞動保險條例》和1953年頒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案》,1955年4月頒布的《關于女工作人員生產假期的通知》、1956年5月通過的《工廠安全衛生規程》,1979年批準實行的《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1988年7月頒發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為配合《規定》的貫徹落實,勞動部與有關部門頒發的《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女職工勞動保護問題解答》和《關于紡織工業貫徹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意見的通知》三個配套文件,1990年頒布的《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1993年頒發的《女職工保健規定》,1995年開始實施的《勞動法》,1995年試行的《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1995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2005年新修改的《婦女權益保障法》,2012年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
4、女職工產假從現行90天延長至98天的依據是什么?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規定,女職工生育產假為90天,《勞動法》也規定為“不少于90天”。相關調研發現,女職工普遍反映90天產假偏短,不利于身體恢復和母乳喂養,建議延長產假時間。為此,參照《2000年保護生育公約(修訂)》(國際勞工組織第183號公約)關于“婦女須有權利享受不少于14周的產假”的規定,《特別規定》將生育產假延長至14周(即98天)。
5、女職工生育享受多少天產假?
女性生產前后是一個生理變化過程,分娩后,需要一段時間將懷孕后的生理機能變化逐漸恢復過來,這段時間的保護關系到女職工一生的健康,也關系到嬰幼兒的健康成長。因此,《特別規定》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的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同時,2002年我國開始施行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一般根據該條規定及本地實際情況對晚育假作了相關規定。因此,《特別規定》頒布實施后,晚育女職工在享受《特別規定》產假的同時,仍可以享受各地計劃生育法規中規定的晚育假。
6、女職工懷孕流產享受多少天產假?
流產是指妊娠不足28周、胎兒體重不足1000g而終止妊娠。流產發生在妊娠12周前是早期流產,發生在妊娠12周至不足28周的是晚期流產。流產對女性健康影響很大,從懷孕到生育,女性體內的各個系統都會發生很多變化。十月懷胎,身體對此早已做好充足準備工作,而中途流產會使身體內分泌水平急劇下降,如果得不到休養調整,使身體機能慢慢恢復,對健康將是一個潛在的打擊。因此,流產后女性同樣需要休息調養一段時間才能康復。對此,《特別規定》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7、什么是女職工勞動保護?
女職工勞動保護是針對女職工的生理特點而進行的特殊保護。女性最大的一個生理特點就是承載了人類再生產的使命,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正是源于生育這一特點及其帶來的其他生理特點。
女職工勞動保護主要是研究生產過程中勞動條件對女職工身體健康的影響,防止職業有害因素對女性生理機能的影響,保護女職工能夠健康持久地從事生產勞動,育齡女職工能夠孕育健康子女。
8、什么是女職工“四期”保護?
女職工“四期”保護是對女性生理機能變化過程即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保護,主要包括女職工在“四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孕期、哺乳期延長勞動時間和夜班勞動的限制,產假和哺乳假等規定。女性生理機能決定了女職工有月經、懷孕、生育、哺乳等生理變化,導致女職工在勞動作業能力上發生一定變化,需要特別的保護。
9、用人單位能否降低孕期、產期、哺乳期女職工工資或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婦女權益保障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特別規定》等均作出規定,為減輕女職工在懷孕、哺乳期間的經濟壓力和心理壓力,確保母嬰健康提供了法律保障。《特別規定》第五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四十二條、四十五條規定,如果不存在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處于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也沒有主動提出辭職或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不得辭退女職工或者與其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即使此時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如果女職工沒有同意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不得單方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到孕期、產期、哺乳期結束。
10、女職工在經期可享受哪些特殊勞動保護?
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正常的生理機能和肌體活動能力出現變化,身體防御能力暫被破壞,生理波動較大,作業能力下降,工作效率降低。月經期間的女職工可以照常勞動,但不能參加過重的體力勞動,不能參加高處、低溫、冷水等作業。《特別規定》附錄第二條規定了女職工在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一是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冷水作業;二是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低溫作業;三是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四是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高處作業。此外,《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中規定,患有重度痛經及月經過多的女職工,經醫生或婦幼保健機構確診后,月經期間可適當給予1至2天的休假。
11、女職工在孕期可享受哪些特殊勞動保護?
孕期主要指女性從受孕到產出胎兒的一段時間,通常為280天。女職工懷孕后,體內各系統負擔加重,勞動能力受到一定影響,因此,應當在勞動中獲得特殊保護,以保證孕婦健康和胎兒的正常發育。根據《特別規定》第六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女職工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此外,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從事懷孕期間禁忌從事的勞動。
12、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按規定進行產前檢查是否算作勞動時間?
產前檢查是妊娠期對孕婦和胎兒所作的臨床檢查。由于胎兒的`生長發育,孕婦身體各系統會出現一系列相應的變化,若超越生理范圍或孕婦本身患有某種疾病不能適應妊娠的改變,則孕婦和胎兒都可能出現病理情況。通過產前檢查,能夠及早發現并防治合并癥(孕婦原有疾病如心臟病)和并發癥(孕期后發生的疾病如妊娠高血壓綜合癥),及時糾正異常胎位和發現胎兒異常、確定分娩方式,對母嬰健康有重要意義。因此,《特別規定》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13、能否調整懷孕女職工的工件崗位?
調整懷孕女職工工作崗位有兩種情況:(1)必須調整的情形,即如果女職工懷孕前從事的工作屬于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懷孕后必須調離原工作崗位,改為從事不屬于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2)可以調整的情形,即雖然女職工孕期從事的工作不屬于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但如果懷孕女職工本人感到不能適應孕前工作,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14、女職工生育或流產其工資如何支付?
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和哺乳子女的行為,不單純是女職工個人的私事,而且關系到家庭的和睦、社會的穩定、民族的繁衍和國家的持續發展。對此,《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15、女職工生育和流產的醫療費用如何支付?
《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女職工生育或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16、女職工孕產期發生的醫療費用包括哪些?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女職工孕產期發生的醫療費用主要包括下列各項:生育的醫療費用(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17、女職工產假期滿工作是否有恢復期?
產假期滿后不能適應原工作的,根據《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產假期滿恢復工作時,應允許有1至2周時間逐漸恢復原工作量。
18、哺乳期女職工的哺乳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哺乳期是指女職工生產后,對未滿1周歲的嬰兒進行哺乳的時期。這期間是法定女職工給嬰兒進行哺乳的時間(包括人工喂養和母乳喂養)。《特別規定》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哺乳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19、為什么將性騷擾寫進《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性騷擾是一種以侵犯他人人格尊嚴為特征的民事侵權行為,是性歧視的一種形式,它是以對方非自愿的語言、文字、肢體行為、圖像、電子信息等形式進行的有性含義的進攻性行為,損害對方尊嚴、名譽、人格,給對方心理造成不悅、壓抑、恐慌、困擾等傷害。性騷擾作為性意義上的行為,多發生在工作場所和其他公共場所,以女性為最主要受害群體,它會給受害者帶來一系列的負面影響。其中,最主要的影響是造成心理傷害,使受害者有恥辱感、恐懼感、自我封閉和盲目依賴,害怕或者不信任他人;其次是使受害者性格發生轉變,不愿與人交往;再次是影響受害者未來或現有的婚姻幸福。
性騷擾對女性造成的心理傷害影響持久,為今后的生活埋下深深的陰影,已經成為當今引起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社會問題。因此,《特別規定》對性騷擾進行專門規定,以期從源頭上預防和制止在工作場所性騷擾女職工的行為。
20、什么是生育保險?
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對由于生育子女,暫時中斷勞動的女職工提供物資幫助的一項制度。其宗旨是通過向生育女職工提供有薪假期、醫療服務、生育津貼等待遇,保障女職工的基本生活,幫助她們恢復勞動能力,重返工作崗位。
生育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推行生育保險制度,可使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得以健全,使社會成員都能分享到社會發展的成果。
21、生育保險費如何繳納?職工個人是否繳納生育保險費?
生育保險由社保機構根據“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資金,建立生育保險基金。企業按照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需要繳納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實施按屬地原則,生育保險費用實行社會統籌。
22、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生育醫療費用主要包括:生育的醫療費用;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生育津貼包括: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女職工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3、哪些人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法》第六章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24、什么是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有的國家又叫生育現金補助。
我國生育津貼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標準分兩種情況:(1)參加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支付標準是按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2)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前工資標準支付。
25、生育津貼以何種方式支付給職工?
生育保險自1994年實施以來,各地方根據本地區情況制訂了生育津貼的支付辦法,其支付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由社保經辦機構通過銀行將生育津貼按月劃入職工銀行賬戶;二是社保經辦機構將生育津貼支付給用人單位,再由用人單位發給職工。女職工可向企業工會及工會女職工組織或當地的社保機構咨詢各地的具體辦法。
26、生育醫療費主要包括哪些?
生育醫療費包括生育和計劃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即女職工懷孕、分娩期間因生育發生的診療費用,以及分娩并發癥、合并癥的診療費用;計劃生育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施行輸卵(精)管結扎及復通手術、實施人工流引產術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27、生育費用如何結算?
目前國家對生育費用的結算方式還沒有作統一規定,各地生育保險醫療費結算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職工生育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按照單病種定額標準結算,職工不再墊付診療費,并且實現了各定點醫療機構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之間微機聯網,生育診療費實行網上結算;二是由職工個人先墊付生育醫療費,然后將醫療費的收據、處方等相關材料經用人單位匯總后,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社保經辦機構報銷;三是由職工個人先墊付生育醫療費,然后直接到社保經辦機構報銷。職工可通過當地社會保險機構咨詢本地區生育保險的具體結算辦法。
28、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受到侵害時,應向哪些部門申請調解、仲裁或投訴?
用人單位不執行《特別規定》,使女職工的利益受到損害的,女職工可以通過仲裁機構或司法途徑尋求解決。《特別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同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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