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保護機制與技術創新的關系探究論文
知識產權制度出現的理論基礎在于以授予壟斷權的方式糾正市場失靈, 激勵私人部門在創新方面投入更多要素資源, 進而促進技術創新。照此邏輯和推理, 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對于創新和增長必然產生顯著的促進和推動作用。然而, 國內外相關的實證結果與上述理論預期卻存在較大偏差, 并不能完全支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有利于技術創新”的論斷。因此, 本文基于實證研究的結論的基礎上, 深入分析知識產權制度產生的原因及其影響技術創新的傳導機制, 并對知識產權制度與技術創新作用進行階段性分析, 從而論證了已有的實證結果。
國內外學者大部分認為知識產權制度對技術創新的作用是雙刃劍。一方面, 知識產權制度對技術創新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知識產權保護是創新的源泉。知識產權保護既通過信息公開提高了整個社會的技術水平, 同時又為知識產權所有人獲得壟斷利益提供了制度保障, 可以保護創新者的相關利益, 激發創新積極性、吸引投資等。另一方面, 知識產權制度對技術創新的影響不能一概而論, 過度的進行知識產權的保護可以帶來消極作用, 阻礙創新的擴散。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必須與技術創新所處階段和水平相適應, 才能真正推動技術創新的順利開展。知識產權保護過強或不足都會阻礙技術創新, 兩者的相互左右在創新的不同階段有不同的表現形式。
一、技術創新活動的市場失靈特征
技術創新存在明顯的市場失靈特征, 主要體現在知識外溢與創新風險兩個方面。
任何一項技術創新首先是創新知識的創造和生產。知識本身是一種信息, 天然就具備流動性和擴散性特征, 同時又具備非競爭性、非排他性等公共產品屬性。因此, 基于創新活動而產生的創新知識會不可避免地出現外溢, 即從創新主體向外界傳播。此外, 在產品創新中, 創新知識都將物化為各種創新產品, 而創新產品的銷售和流通也會帶來創新知識的外溢。
創新知識的外溢, 本質上都是創新者應從創新活動中獲取的商業回報通過創新知識的流動和傳播而為社會其他成員所分享。根據創新回報分享方式的不同, 可以將創新知識外溢分為租金外溢和純知識外溢兩種。租金外溢指的是, 當創新知識物化為新產品對外銷售時, 其市場價格往往不能完全反映出創新帶來的產品質量和性能的提升, 或者說低于創新知識應有的價值;產業鏈下游企業以上游企業創新產品作為中間投入所形成的最終產品, 也會由于質量或性能的提升而獲得額外商業價值;下游企業獲得的額外收益, 從根本上來源于上游創新活動的溢出, 是上游創新產品未能完全獲得創新租金而向后轉移的結果, 因此稱之為租金溢出。純知識外溢是指由于人員交流、人才流動、研發合作等原因, 導致創新知識逐步被創新主體以外的其他企業所掌握, 并通過模仿開發出競爭性產品, 共同分享創新活動所帶來市場租金的情形。
無論何種創新知識外溢, 其最終結果都是讓社會其他成員享受了創新主體創新成果所帶來的正外部性, 對于推動經濟增長和社會發展都有積極的促進作用。其中, 租金外溢會激勵產業鏈的不斷延伸, 從縱向擴大產業整體規模;而純知識外溢則會直接帶來產業規模的橫向膨脹。對于創新主體來說, 無論何種創新知識外溢都是無法避免的。在租金外溢的過程中, 創新主體能夠通過市場機制獲取相當的商業性收益, 因此, 這種外溢方式能夠為創新主體所接受。相比之下, 純知識外溢的過程中, 創新主體不僅無法獲得任何商業回報, 而且還會帶來大量競爭者, 迅速分攤創新活動產生的超額利潤和社會收益。任何創新都需要大量的投入, 過度的純知識外溢必然導致創新收益無法彌補創新成本, 進而導致創新活動供給的嚴重不足。
創新的高風險和不確定性也是影響創新供給的重要因素。創新本身是具有冒險性的活動, 其失敗的可能性始終存在。通常, 創新決策都是在高度不確定性狀態下做出的。未來知識和技術的發展、市場、產品需求和技術的潛在用途都難以預料;產品創新、過程創新、市場創新和組織創新也都具有不確定性。與此同時, 創新的每一個環節都需要高投入, 即便是前期收集相關信息也非常耗時, 且成本頗高。因此, 創新的高風險特征是不言而喻的。
對于激進式的技術創新來說, 風險更是無處不在。從基礎研究開始, 到應用研究、技術開發, 再到生產制造, 每一個環節失敗的可能性都很大。由于既有技術的存在和新技術在成熟度方面的不足, 即使應用研究和技術開發取得成功, 在實現商業價值過程中仍然存在諸多風險, 包括“市場 (接受) 風險”“運營管理風險”“政府規制風險”等等。
高風險和不確定性會影響企業的創新決策, 也會增加企業創新獲得外部資金的難度, 最終降低創新主體的創新意愿, 進而減少全社會的創新供給。
二、知識產權制度影響技術創新的傳導機制
知識產權制度對技術創新的影響需要通過一定的渠道和傳導機制, 作用于微觀主體 (企業) 的行為決策來實現。在傳導機制中, 作為傳導中介的R&D投入、技術傳播及擴散、企業融資能力、FDI及技術轉移等因素如何變化直接決定著知識產權制度的最終效果。不同實證研究結果存在的差異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歸因于傳導中介在不同條件下做出的不同反應。本部分主要針對不同的傳導中介對可能的傳導機制進行梳理 (見圖1) .
1. 知識產權制度與R&D投入
知識產權制度最初都是在某個國家內部實施的, 其基本邏輯就是通過授權壟斷, 使創新企業能夠從其創新活動獲得更多的專屬性收益, 從而激勵創新企業進行更多的R&D投入。在R&D投入產出效率保持基本不變情形下, 創新企業的創新產出也將與R&D投入保持同步增長。從比較靜態的視角來看, 假定其他條件不變, 知識產權制度將帶來創新企業R&D投入的增加, 進而提高創新產出, 最終促進經濟增長。然而, “其他條件不變”的假設過于理想化, 從微觀主體 (企業) 的R&D投入決策, 到R&D活動的創新產出, 每個環節都會受到其他因素影響, 不同條件下知識產權制度很可能產生截然不同的創新及增長結果。
圖1 知識產權保護影響R&D及創新產出的傳導機制
首先, 知識產權制度在增加既有創新活動補償和回報的同時, 也可能減少技術創新的機遇, 增加后續創新活動的難度, 從而影響R&D投入的產出效率。對于創新來說, 更為重要的是“機遇”, 即創新的潛力, 而這與待開發的知識池相關, 即那些等待轉化為過程和產品從而實現市場價值的存量知識。存量知識的規模是內生的, 每一個從事研發和學習的個人或企業, 既對知識池有所貢獻, 又從中獲取既有的存量知識。專利制度的本質是“以制度形式圈定本屬于公共產品的知識;或者說, 實施知識產權制度使得他人能從中受益的知識池規模下降。與此同時, 每一項未授予專利的創新則會擴大知識池的規模, 支持他人進一步創新。知識產權制度的設計和保護力度決定了每項創新活動對存量知識池規模的影響, 或者說對技術機遇的影響。更為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將打破公共知識池的平衡, 創新活動對其產生的增量減少, 同時還不斷從中獲取并開發既有存量知識, 知識池的規模由此而不斷縮小, 技術創新機遇也將減少。
其次, 在動態中R&D投入的創新產出效率又會直接影響到R&D投入決策。面對技術創新機遇的減少和可能的創新產出效率下降, 企業很有可能選擇減少R&D投入。為此, IPR保護程度與R&D投入之間的關系也是不確定的, 這在實證上也得到了驗證。
最后, 在知識產權保護過于嚴格條件下, 既有創新企業的壟斷地位被強化, 高額的壟斷利潤很可能降低其進一步創新的`動力, 歷史上也不乏此類事例。1894年, 美國授予愛迪生在電燈領域的專利權范圍過于寬泛, 導致在此后11年內該領域的技術進步幾乎停滯。
2. 知識產權制度與FDI及跨國技術轉移
在開放經濟條件下, 知識產權制度會通過FDI及跨國技術轉移, 影響技術創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作為WTO烏拉圭回合談判的重要組成部分, 主張世貿組織成員統一建立起最低標準的IPR保護制度。現實中, 發達國家有著更為先進的技術和更為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其知識產權保護強度完全能夠達到TRIPs要求;TRIPs簽訂后, 是否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成為發展中國家所必須面臨的權衡和抉擇。由于資本和貿易的跨國流動, 發展中國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將通過FDI流入及相伴隨的跨國技術轉移, 對技術創新和經濟增長產生影響。
通常, 發達國家在技術上比發展中國家具有明顯優勢, 而發展中國家的優勢則在于低勞動力成本。母國在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為降低成本將生產制造環節轉移到發展中國家;而東道國企業模仿跨國公司生產的同類產品, 形成跨國公司子公司和東道國企業相互競爭的格局。在上述格局下, 隨著發展中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加大, 本土企業模仿成本將上升, 而跨國公司在東道國的利潤也將增加;這樣, 跨國公司內部技術轉移步伐將隨之加快, 會有更多FDI和高技術從位于發達國家的總部轉移到東道國的分支機構。在此過程中, 發達國家一般來說都是受益者。但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 FDI和跨國公司內部技術轉移加速對其技術創新和經濟增長帶來的影響則有很大不確定性, 與其本土企業的技術吸收能力、再創新能力、人力資源稟賦、市場規模等因素密切相關 (見圖2) .
圖2 知識產權保護影響FDI及跨國技術轉移傳導機制
對于人力資源稟賦、技術吸收能力較弱的國家來說, 雖然跨國公司轉移過來更多技術, 但缺少必要的承接能力, 自主創新能力仍然難以提高。而對于自身技術吸收能力較強的國家來說, 雖然單項技術的擴散速度由于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而降低, 但由于帶來更多的技術轉移, 整體技術創新反而可能加快。
3. 知識產權制度與信息披露及擴散
知識產權制度對創新的推動作用還表現在相關制度框架下, 特別是專利制度框架下, 所形成的系統性的信息公開披露機制。知識產權制度既保障創新活動的回報, 同時也有利于促進知識的獲取和擴散。因為專利聲明中的相關信息能夠為其他潛在的發明人所獲取。公開披露的專利信息, 能夠實現全球范圍內技術信息的互通和共享;全面收集、分析關聯領域的專利信息, 有助于創新主體更好地把握本領域技術發展動態和方向, 從而有效配置創新資源、避免重復投資, 在更高的起點上推進創新。
知識產權制度通過信息披露和擴散推動創新和增長的作用機制在實證中也得到了驗證。Moser (2013) 分析1851-1915年英美兩國博覽會的創新產品數據, 發現專利信息披露制度 (相比各種企業內部的技術訣竅) 明顯促進了技術信息的傳播和擴散。葉靜怡等 (2012) 基于中國發明專利數據的計量分析, 也支持”專利信息提前公開有利于優質技術傳播“的判斷。
4. 知識產權制度與企業融資能力
知識產權制度的實施有助于提升企業融資能力, 從而緩解創新企業普遍面臨的資金約束, 有助于企業再創新, 進而更好地支持宏觀經濟增長。
在現實中, 知識產權授予對創新主體的生產經營也是一種隱性背書, 而且隨著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等業務的廣泛開展, 獲得知識產權的創新主體還能充分利用這項無形資產對外進行融資, 緩解企業從事創新活動過程中面臨的資金約束。
一方面, 創新主體擁有的每一項知識產權授權, 都是包含特定價值的無形資產。隨著商業銀行資產評估手段和風險控制水平的提升, 圍繞知識產權開展的質押融資業務日益增多, 為創新企業, 特別是中小型創新企業提供了有力的資金支持。另一方面, 從某種意義上說, 知識產權包含了現行知識產權制度對創新主體的一種正面肯定和隱形背書;這種來自政府權威機構的肯定和背書, 對于創新企業吸引風險投資也有著很大的幫助。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意味著企業所擁有的知識產權具有更高專屬收益權和市場價值, 企業融資能力也將隨之而提升。
5. 影響知識產權制度作用效果的其他因素
知識產權制度對創新和增長作用的效果有時還取決于其他一些因素。
一是國家 (經濟體) 的發達程度。通常經濟體發達程度越高, 知識產權制度產生的正面作用越明顯。相對于欠發達經濟體, 發達經濟體無論是創新起點還是創新要素, 都具有明顯優勢;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有助于增強激勵, 使更多創新資源不斷投入到創新資源當中。
二是知識產權制度實施時間的長短。比如對發展中國家, 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短期內會抑制對先進國家的模仿創新, 但長期可能就有利于國外技術的傳播和本土創新能力的培育。
三是知識產權制度對不同類型創新活動所產生的影響是有所區別的。在漸進式創新特征明顯的領域, 較為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通常會對跟隨者或后續緩解的創新活動形成較大阻礙;然而, 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也可能推動后來者另辟蹊徑, 從而誘發顛覆性的激進式創新。
三、知識產權制度對技術創新作用的階段分析
技術創新的過程與一般的生產過程不同 (見圖3) .一般的生產過程純粹是實物產品的產出過程, 而技術創新過程不僅僅產生出實物產品, 更主要的是體現在新產品上的新技術, 它是一種無形的知識。對于創新主體以外的其它競爭者而言, 他們會被新產品所產生的高額利潤所吸引對產品進行逆向工程和物理化學分析等, 以獲取生產技術并制造相同產品進入市場, 從而奪走一部分市場。因此在技術創新的過程中, 如果沒有保護這些無形知識資產的知識產權制度, 將會對創新主體造成巨大損失, 甚至無法收回其預期的投資。
關于技術創新過程, 長期以來人們一直以引發技術創新活動的誘因為標志, 將其分為技術推動模式、技術發明為誘因、需求拉動模式, 但無論哪一種技術創新幾乎都包含技術研究、產品開發、技術引進與商品化四個階段, 如圖4、5、6、7所示。
圖3 技術創新過程與一般生產過程比較
圖4 技術推動模式的創新軌跡
圖5 需求拉動模式的創新需求
圖6 推拉雙動模式的創新軌跡
圖7 模仿創新的一般過程
1. 技術研究階段
在技術研究階段, 科研立項是關鍵。在科研立項中利用好專利文獻這一戰略性技術極有利于避免重復研究提高科研起點, 加快科研速度。因為知識產權可以給創新主體提供三方面的素材: (1) 以技術為中心, 提供某一技術領域的重點和空白點及相關替代技術。 (2) 以申請人發明人為中心, 提供技術開發的形式和其它企業的開發狀況。 (3) 以時間為中心提供某項技術的來龍去脈。事實上, 創新主體若合理地利用知識產權還可有效地防止侵權行為的發生。一個產品的開發研制, 可能有很多人在同時進行, 甚至是他人己經申請了專利, 如不能全面準確地掌握專利信息就無法全面了解技術動態, 對哪些屬于公有技術, 哪些屬于別人的知識產權一無所知, 這樣極易落入別人的專利陷阱, 使自己花費巨大人力、物力、財力研制出來的產品卻是早己被別人申請專利的侵權產品。在進行技術研究過程中, 許多研發主體習慣于在研究尚未成功階段, 便急于發表論文或交流學術成果。這種做法極易導致因技術內容公開而失去申請相關知識產權的可能, 很容易被競爭對手作為借鑒, 將其稍作加工改進作為自己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 合法的”竊“為己有。從這個意義上來說, 做好技術保密工作, 不失為一種知識產權前期保護的好辦法。
2. 技術引進階段
技術引進過程中, 前期主要是利用知識產權制度, 弄清欲引進技術的情況, 為決策及隨后的談判提供依據。主要任務是通過分析相關技術領域的知識產權的變化, 了解該類技術發展沿革、先進程度及其發展趨勢, 通過價值分析決定是否引進;分析欲引進技術的內容和保護范圍, 判斷引進技術的復雜程度, 從而推斷出本企業對該項技術的消化吸收能力和再開發能力;分析欲引進技術的相關知識產權的保護期限、有效性及地域范圍, 對引進技術的價格做到心中有數, 為談判定價提供依據。
技術引進后期的二次創新中, 知識產權制度主要表現在對創新成果實施專利申請及專利權利用上, 目的是壟斷技術, 控制市場, 形成后發優勢。
3. 產品開發階段
產品開發即中試階段也是技術創新理論向實踐飛躍的階段。知識產權制度可以防止同類企業在了解技術狀況后, 搶先使用同樣工藝或產品占領市場獲得優先權利, 或同類競爭主體搶先注冊相關知識產權, 使研究者耗費的人力、物力、財力化為烏有。因此, 知識產權制度使創新成果獲取法律保護, 是對新技術產品開發安全進行的有效保障。有些創新主體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 總是等到研究成果處于十分成熟時去申請知識產權。這樣, 往往會被同時在進行此項技術研究的競爭者搶先申請。知識產權的歸屬并不一定屬于最早研究并最早出成果的創新者, 而是歸于最先申請的創新者。為了防止自己的研究成果失去產權價值, 優先申請注冊相關知識產權在產品開發階段顯然重要。
4. 商品化階段
在技術創新商品化階段亦即技術創新成果擴散階段, 更加需要知識產權制度保證其商品化過程的完成。新技術產品的商業化上市, 要最大限度地占領國內外市場, 就必須保證自己的產品不被侵權。要達到這一點, 就必須持有自己的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如果這些新技術產品尚未權利化, 不僅會失去市場占有, 甚至會被訴諸法庭。因此技術商品化階段, 加強對新工藝、新產品的知識產權綜合保護是重點。不同的知識產權部門所保護的客體雖然不同但在特定的情況下又存在一定的交叉關系, 知識產權的保護在許多情況下, 表現為一種系統工程, 僅僅應用某種知識產權的保護手段, 往往不能起到良好的預期效果。而根據不同的情況, 綜合應用多種法律途徑保護知識產權是勢在必行的行之有效的方法。一項新產品的開發運用, 其方法可以申請發明專利, 結構可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產品外形及包裝可申請外觀設計專利, 必要時還可保留部份技術秘密以增加保護的實際效果, 再加上商標申請, 這樣足可以使該產品擁有一個知識產權立體防衛系統, 起到交叉保護的作用, 使侵權者無懈可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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