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自考畢業論文范文
金融監管作為政府宏觀經濟調控及規制金融活動的一項重要手段,本文是小編精心編輯的自考畢業論文范文,希望能幫助到你!
金融自考畢業論文范文篇一
1、前言
金融是整個國民經濟的血液,而金融監管法律制度是使這種血液新鮮的最有力手段。在市場經濟與依法治國這種語境之下,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優化就具有特殊重要的意義。
金融法律不僅是金融機構行為的準則,而且也是金融監管機構進行金融監管所必須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其要義是要求制定一整套完備的金融監管法律。近幾年來,我國陸續頒布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和《外匯管理法》等法律,為金融監管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據。但是,上述法律不能涵蓋金融業的全部,且因規定比較原則在金融監管實踐中難以具體操作。因此,我國應盡快制定《期貨交易法》、《反壟斷法》、《金融監管法》、《存款保護法》等法律,為對金融業實施全面、有效的監管提供完整的法律體系。
綜合我國實際,對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進行研究,通過其發展現狀、特點及其存在的問題,進而導出合理優化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措施。發揮其長處,彌補不足之處。文章重點研究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實施情況,從而提出相應的優化方案。
2、金融監管法律制度概述
2.1金融監管概述
2.1.1 金融監管的定義
金融監管作為政府宏觀經濟調控及規制金融活動的一項重要手段,其最基本的含義旨在維護金融機構安全及穩健經營,從而在整體上確保金融體系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穩定。但由于各國歷史、經濟、文化背景和發展的情況不同,因而體現在各國中央銀行法或銀行法中的監管目標也不盡相同。如《美國聯邦儲備法》開宗明義第1 條就明確該法目的之一是“建立美國境內更有效的銀行監管制度”,其具體目標有四:一是維持公眾對一個安全、完善和穩定的銀行系統的信心;二是為建立一個有效的和競爭的銀行系統服務;三是保護消費者;四是允許銀行體系適應經濟的變化而變化。德國《信用業法(銀行法kwg)》第6條授權“聯邦銀行監督局監管所有的信貸機構,以保證銀行資產的安全、銀行業務的正常運營和國民經濟運轉的良好結果[1]。金融監管在廣義上是指對涉及金融交易的主體、工具、市場、行為及相關各種服務和服務者的監督和管理。狹義上側重指金融監管機構依法對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業務經營及市場退出等進行全方位的監督管理活動。換句話說,就是從外部對金融機構及其經營管理活動進行規則和約束,以督促其穩健經營。
2.1.2 金融監管的構成體系
從上世紀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我國對金融行業的監管統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這就是最初的混業管理。
隨著金融機構種類的多樣化和金融業務品種的快速發展,在分業經營格局基本形成之后,1998年我國對金融監管體制進行了重大改革,將證券機構和保險公司的監管權由中國人民銀行移交給中國證券監督委員會(簡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保監會),形成了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分別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進行監管的“多頭”監管模式。2003年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組建,接管了中國人民銀行的銀行監管職能,由此我國正式確立了分業經營、分業監管、三會分工的金融監管體制。在這種監管模式下,三家機構的監管職能有著明確的具體分工。銀監會主要負責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外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信用社)、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管。中國證監會是在國務院領導下的對全國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機構,它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證其合法運行。中國保監會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和全國商業保險的主管機關,依法統一監管保險市場。但是,近幾年隨著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創新的發展迅猛,金融業開放加快,金融監管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分業監管體制已顯現出明顯的不適應,其本身所固有的問題也逐漸顯露出來。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體系是金融監管當局依據國家法律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辦法,是銀行必須遵守的規則[2]。
2.1.3 金融監管的模式
金融監管模式是指于一個國家金融監管有關的職責和權力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的總稱,一國的金融監管模式體現了其金融監管主體的組織結構。縱觀世界各國的金融監管模式,基本可以歸為分業監管模式、統一監管模式和不完全統一監管模式三種。 也可以分為機構監管[3]、功能監管[4]、統一監管和多頭監管[5]。
(一)分業監管模式
所謂分業監管就是說在金融業下銀行、保險、證券三大業的分業監管,針對不同的業務領域分別設立專門的監管機構,美國就是分業監管模式的典型代表。美國現行的監管模式被稱為雙重多頭監管體制,所謂“雙重”,即指聯邦和各州均享有對金融監管的權力,由聯邦和各州監管機構共同監管;所謂“多頭”,即指有多個部門負有監管職責如美聯儲、財政部、儲蓄管理局、證券交易委員會等機構。美國一貫奉行自由市場競爭論并且倡導權力的分立和相互制約,這都是美國的這一金融監管格局形成的基礎。
(二)統一監管模式
統一監管即設立專門的監管機構對整個金融業進行統一管理,由單一的中央級機構如中央銀行或專門的監管機構對金融業進行監管。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采用這種監管模式,英國正是采取的這一高度集中的“單一制”監管模式。英格蘭銀行作為一個中央銀行具有獨立的制定貨幣政策的權力和保持物價穩定的責任。而進行金融監管的職能合并于金融服務監管局,成為了全權監管英國金融體系的機構,職責包括制定金融審慎監管的標準、審批金融業務的資格等等。
(三)不完全統一監管模式
不完全統一監管模式是對統一監管和分業監管的一種改進模式。其具體形式有牽頭監管模式和雙頭監管模式。牽頭監管模式是由一個專門的牽頭監管機構負責不同監管主體之間的協調工作,在多個監管主體之間建立一種及時磋商和協調機制。巴西是較典型的牽頭監管模式。雙頭監管模式是根據監管目標的不同設立兩類監管機構,一類負責對所有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管,控制整個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另一類是對不同的金融業務的經營進行監管。澳大利亞是這種模式的典型。
2.2金融法律監管的理論基礎
2.2.1金融監管的經濟學基礎
法律制度與經濟制度具有緊密的內在聯系,法律由于它的剛性特點,作為一種正式規則,它所賦予的保障可在某種程度上為交易者減少交易中可能受到的損失。金融監管的經濟學基礎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第一,市場失靈理論
市場失靈已經成為人們的共識,市場失靈需要政府的干預,而政府的干預也會產生不利或無效的現象而出現政府失靈。這在金融領域自不例外。
在20世紀30年代之前是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金融監管的,金融監管是與中銀行制度的普遍確立相聯系的。美國在20世紀30年代大危機爆發以后不久,通過國會立法賦予央行以及后來設立的證券監管機構對金融體系的監管職能。
在30年代大危機中,西方市場經濟國家的經濟和金融體系都受到了很大的沖擊,自由競爭理論已不適應時代需要,因此大危機后,主張國家干預的凱恩斯主義取得了經濟學的主流地位,而在這一時期,人們最關注的是經濟體系的安全,因此金融監管理論主要以彌補市場失靈,維護金融體系安全為主要內容監管手段也采取政府直接管制,在監管內容上則主要對金融機構的經營范圍和經營行為進行規制。
到了20世紀70、80年代,隨著凱恩斯主義的破產和金融自由化理論的興起,使得放松管制、提高金融機構的競爭力和效率被推到了主流位置,金融自由化理論認為政府實施的嚴格的金融監管,使金融機構的效率下降,壓制了金融業的發展,而且金融監管作為一種政府行為,其實際效果也存在政府失靈現象,因此,在20世紀80年代,世界金融監管經歷了一次大規模的放松管制,并在80年代后半期和90年初達到了高潮。
然而從世紀年代初開始,一系列區域性金融危機相繼爆發,迫使人們又重新開始關注金融體系的安全性及其風險防范,金融監管理論逐步由單一的追求安全或是效率轉向如何協調安全與效率,使兩者達到最優結合。所以近年來所推行的監管理論,既不同于效率優先的金融自由化理論,也不同于30到70年代安全穩定優先的理論,而是二者之間的新的融合與均衡[6]。
另外,隨著經濟一體化、金融全球化的發展,跨國銀行的金融活動逐漸活躍,由此引發的對跨國銀行的國際協調合作監管也已成為當前金融監管理論的研究重點。
第二,金融體系的脆弱性
金融跨期交易的特征決定其具有內生天然的脆弱性。在金融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發展中,由于金融管制的不斷放松,金融機構為了獲取高回報而對高風險客戶融資,激化了金融脆弱性問題。近二十多年來,金融體系脆弱性在各國金融危機的實踐中不斷得到印證。最初的動蕩是1982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機,它是第三世界債務危機爆發的起點,同時還有20世紀80年代前半期美國銀行接連倒閉的風波,然后是1987年華爾街股市崩潰、90年代初日本泡沫經濟破裂、1992年的歐洲貨幣體系危機、1994-1995年的墨西哥危機和1997-1998年的亞洲金融危機。我們可以看出在這二十多年中,金融動蕩發生越來越頻繁,而且破壞性越來越嚴重,沖擊的后果卻往往殃及整個世界。
第三,金融業高風險性、高負債的行業特點金融業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金融業的風險主要有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收益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法律風險等,而這些風險產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商業銀行的高負債經營。
第四,金融業的外部效應外部性
所謂外部效應,是指一項經濟活動對行為者以外的經濟主體所造成的成本與收益[7]。金融機構具有很廣泛的債權債務關系,包括金融機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以及金融機構和社會公眾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因此,金融機構的運行就具有更強烈的外部性。
金融業的外部效應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其一是金融業內部的外部效應,即當個別銀行發生經營困難時或破產時,會波及其它金融機構,甚至引發金融業的系統性風險。其二是金融體系外的外部性,如果整個金融體系弊病眾多、積重難返時,則會給整個經濟和社會帶來巨大的損失。
第五,金融業的信息不對稱
這種信息不對稱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貨款業務中的信息不對稱,金融機構對借款人的信息情況很多時候了解是不充分的,如果借款人資信條件不好,而金融機構在缺乏對借款人信息了解的前提下發生了貸款業務,就很可能會產生呆帳,大量呆帳的存在必然會危急到金融機構自身的安全;二是存款業務中的信息不對稱,由于銀行是專業性極強的機構,其資產狀況、經營狀況等受到嚴格的保密,很難為存款人眾所知悉。這兩方面信息不對稱的存在 客觀上要求政府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以防范和化解風險,保護存款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8]。
2.2.2 金融監管的法學基礎
第一,金融業的自然壟斷性
在我國,金融機構都是通過特許經營的方式成立的,國家對金融機構的成立也要求了相當高的準入條件,因此,市場進入條件己經限制了小企業的進入。而在運營過程中的“大魚吃小魚”現象,使銀行業形成了高度集中的壟斷。壟斷企業憑借市場優勢地位損害交易相對方和消費者利益的現象普遍存在。因此,如何對壟斷者進行有效監管便成為我們目前所面臨的巨大挑戰。
第二,公平的法律原則要求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
雖然國家對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規定了嚴格的條件,從而排除了很多小企業的進入,但已經進入金融市場的金融機構卻仍然有不同的資產和經營狀況,規模也有大小差異,因此我們仍需為它們提供一個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這也是金融監管機構的工作目標之一。這就不僅要求監管機構依法合理行使監管權力,而且要求監管機構公平對待每一家銀行,防止一些大的金融機構濫用優勢地位,損害公平競爭,從而損害整個金勝業健康有序的發展。
金融自考畢業論文范文篇二
1、前言
金融是整個國民經濟的血液,而金融監管法律制度是使這種血液新鮮的最有力手段。在市場經濟與依法治國這種語境之下,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優化就具有特殊重要的意義。
金融法律不僅是金融機構行為的準則,而且也是金融監管機構進行金融監管所必須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其要義是要求制定一整套完備的金融監管法律。近幾年來,我國陸續頒布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和《外匯管理法》等法律,為金融監管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據。但是,上述法律不能涵蓋金融業的全部,且因規定比較原則在金融監管實踐中難以具體操作。因此,我國應盡快制定《期貨交易法》、《反壟斷法》、《金融監管法》、《存款保護法》等法律,為對金融業實施全面、有效的監管提供完整的法律體系。
綜合我國實際,對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進行研究,通過其發展現狀、特點及其存在的問題,進而導出合理優化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措施。發揮其長處,彌補不足之處。文章重點研究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實施情況,從而提出相應的優化方案。
2、金融監管法律制度概述
2.1金融監管概述
2.1.1 金融監管的定義
金融監管作為政府宏觀經濟調控及規制金融活動的一項重要手段,其最基本的含義旨在維護金融機構安全及穩健經營,從而在整體上確保金融體系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穩定。但由于各國歷史、經濟、文化背景和發展的情況不同,因而體現在各國中央銀行法或銀行法中的監管目標也不盡相同。如《美國聯邦儲備法》開宗明義第1 條就明確該法目的之一是“建立美國境內更有效的銀行監管制度”,其具體目標有四:一是維持公眾對一個安全、完善和穩定的銀行系統的信心;二是為建立一個有效的和競爭的銀行系統服務;三是保護消費者;四是允許銀行體系適應經濟的變化而變化。德國《信用業法(銀行法kwg)》第6條授權“聯邦銀行監督局監管所有的信貸機構,以保證銀行資產的安全、銀行業務的正常運營和國民經濟運轉的良好結果[1]。金融監管在廣義上是指對涉及金融交易的主體、工具、市場、行為及相關各種服務和服務者的監督和管理。狹義上側重指金融監管機構依法對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業務經營及市場退出等進行全方位的監督管理活動。換句話說,就是從外部對金融機構及其經營管理活動進行規則和約束,以督促其穩健經營。
2.1.2 金融監管的構成體系
從上世紀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我國對金融行業的監管統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這就是最初的混業管理。
隨著金融機構種類的多樣化和金融業務品種的快速發展,在分業經營格局基本形成之后,1998年我國對金融監管體制進行了重大改革,將證券機構和保險公司的監管權由中國人民銀行移交給中國證券監督委員會(簡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保監會),形成了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分別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進行監管的“多頭”監管模式。2003年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組建,接管了中國人民銀行的銀行監管職能,由此我國正式確立了分業經營、分業監管、三會分工的金融監管體制。在這種監管模式下,三家機構的監管職能有著明確的具體分工。銀監會主要負責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外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信用社)、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管。中國證監會是在國務院領導下的對全國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機構,它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證其合法運行。中國保監會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和全國商業保險的主管機關,依法統一監管保險市場。但是,近幾年隨著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創新的發展迅猛,金融業開放加快,金融監管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分業監管體制已顯現出明顯的不適應,其本身所固有的問題也逐漸顯露出來。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體系是金融監管當局依據國家法律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辦法,是銀行必須遵守的'規則[2]。
2.1.3 金融監管的模式
金融監管模式是指于一個國家金融監管有關的職責和權力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的總稱,一國的金融監管模式體現了其金融監管主體的組織結構。縱觀世界各國的金融監管模式,基本可以歸為分業監管模式、統一監管模式和不完全統一監管模式三種。 也可以分為機構監管[3]、功能監管[4]、統一監管和多頭監管[5]。
(一)分業監管模式
所謂分業監管就是說在金融業下銀行、保險、證券三大業的分業監管,針對不同的業務領域分別設立專門的監管機構,美國就是分業監管模式的典型代表。美國現行的監管模式被稱為雙重多頭監管體制,所謂“雙重”,即指聯邦和各州均享有對金融監管的權力,由聯邦和各州監管機構共同監管;所謂“多頭”,即指有多個部門負有監管職責如美聯儲、財政部、儲蓄管理局、證券交易委員會等機構。美國一貫奉行自由市場競爭論并且倡導權力的分立和相互制約,這都是美國的這一金融監管格局形成的基礎。
(二)統一監管模式
統一監管即設立專門的監管機構對整個金融業進行統一管理,由單一的中央級機構如中央銀行或專門的監管機構對金融業進行監管。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采用這種監管模式,英國正是采取的這一高度集中的“單一制”監管模式。英格蘭銀行作為一個中央銀行具有獨立的制定貨幣政策的權力和保持物價穩定的責任。而進行金融監管的職能合并于金融服務監管局,成為了全權監管英國金融體系的機構,職責包括制定金融審慎監管的標準、審批金融業務的資格等等。
(三)不完全統一監管模式
不完全統一監管模式是對統一監管和分業監管的一種改進模式。其具體形式有牽頭監管模式和雙頭監管模式。牽頭監管模式是由一個專門的牽頭監管機構負責不同監管主體之間的協調工作,在多個監管主體之間建立一種及時磋商和協調機制。巴西是較典型的牽頭監管模式。雙頭監管模式是根據監管目標的不同設立兩類監管機構,一類負責對所有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管,控制整個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另一類是對不同的金融業務的經營進行監管。澳大利亞是這種模式的典型。
2.2金融法律監管的理論基礎
2.2.1金融監管的經濟學基礎
法律制度與經濟制度具有緊密的內在聯系,法律由于它的剛性特點,作為一種正式規則,它所賦予的保障可在某種程度上為交易者減少交易中可能受到的損失。金融監管的經濟學基礎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第一,市場失靈理論
市場失靈已經成為人們的共識,市場失靈需要政府的干預,而政府的干預也會產生不利或無效的現象而出現政府失靈。這在金融領域自不例外。
在20世紀30年代之前是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金融監管的,金融監管是與中銀行制度的普遍確立相聯系的。美國在20世紀30年代大危機爆發以后不久,通過國會立法賦予央行以及后來設立的證券監管機構對金融體系的監管職能。
在30年代大危機中,西方市場經濟國家的經濟和金融體系都受到了很大的沖擊,自由競爭理論已不適應時代需要,因此大危機后,主張國家干預的凱恩斯主義取得了經濟學的主流地位,而在這一時期,人們最關注的是經濟體系的安全,因此金融監管理論主要以彌補市場失靈,維護金融體系安全為主要內容監管手段也采取政府直接管制,在監管內容上則主要對金融機構的經營范圍和經營行為進行規制。
到了20世紀70、80年代,隨著凱恩斯主義的破產和金融自由化理論的興起,使得放松管制、提高金融機構的競爭力和效率被推到了主流位置,金融自由化理論認為政府實施的嚴格的金融監管,使金融機構的效率下降,壓制了金融業的發展,而且金融監管作為一種政府行為,其實際效果也存在政府失靈現象,因此,在20世紀80年代,世界金融監管經歷了一次大規模的放松管制,并在80年代后半期和90年初達到了高潮。
然而從世紀年代初開始,一系列區域性金融危機相繼爆發,迫使人們又重新開始關注金融體系的安全性及其風險防范,金融監管理論逐步由單一的追求安全或是效率轉向如何協調安全與效率,使兩者達到最優結合。所以近年來所推行的監管理論,既不同于效率優先的金融自由化理論,也不同于30到70年代安全穩定優先的理論,而是二者之間的新的融合與均衡[6]。
另外,隨著經濟一體化、金融全球化的發展,跨國銀行的金融活動逐漸活躍,由此引發的對跨國銀行的國際協調合作監管也已成為當前金融監管理論的研究重點。
第二,金融體系的脆弱性
金融跨期交易的特征決定其具有內生天然的脆弱性。在金融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發展中,由于金融管制的不斷放松,金融機構為了獲取高回報而對高風險客戶融資,激化了金融脆弱性問題。近二十多年來,金融體系脆弱性在各國金融危機的實踐中不斷得到印證。最初的動蕩是1982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機,它是第三世界債務危機爆發的起點,同時還有20世紀80年代前半期美國銀行接連倒閉的風波,然后是1987年華爾街股市崩潰、90年代初日本泡沫經濟破裂、1992年的歐洲貨幣體系危機、1994-1995年的墨西哥危機和1997-1998年的亞洲金融危機。我們可以看出在這二十多年中,金融動蕩發生越來越頻繁,而且破壞性越來越嚴重,沖擊的后果卻往往殃及整個世界。
第三,金融業高風險性、高負債的行業特點金融業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金融業的風險主要有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收益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法律風險等,而這些風險產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商業銀行的高負債經營。
第四,金融業的外部效應外部性
所謂外部效應,是指一項經濟活動對行為者以外的經濟主體所造成的成本與收益[7]。金融機構具有很廣泛的債權債務關系,包括金融機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以及金融機構和社會公眾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因此,金融機構的運行就具有更強烈的外部性。
金融業的外部效應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其一是金融業內部的外部效應,即當個別銀行發生經營困難時或破產時,會波及其它金融機構,甚至引發金融業的系統性風險。其二是金融體系外的外部性,如果整個金融體系弊病眾多、積重難返時,則會給整個經濟和社會帶來巨大的損失。
第五,金融業的信息不對稱
這種信息不對稱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貨款業務中的信息不對稱,金融機構對借款人的信息情況很多時候了解是不充分的,如果借款人資信條件不好,而金融機構在缺乏對借款人信息了解的前提下發生了貸款業務,就很可能會產生呆帳,大量呆帳的存在必然會危急到金融機構自身的安全;二是存款業務中的信息不對稱,由于銀行是專業性極強的機構,其資產狀況、經營狀況等受到嚴格的保密,很難為存款人眾所知悉。這兩方面信息不對稱的存在 客觀上要求政府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以防范和化解風險,保護存款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8]。
2.2.2 金融監管的法學基礎
第一,金融業的自然壟斷性
在我國,金融機構都是通過特許經營的方式成立的,國家對金融機構的成立也要求了相當高的準入條件,因此,市場進入條件己經限制了小企業的進入。而在運營過程中的“大魚吃小魚”現象,使銀行業形成了高度集中的壟斷。壟斷企業憑借市場優勢地位損害交易相對方和消費者利益的現象普遍存在。因此,如何對壟斷者進行有效監管便成為我們目前所面臨的巨大挑戰。
第二,公平的法律原則要求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
雖然國家對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規定了嚴格的條件,從而排除了很多小企業的進入,但已經進入金融市場的金融機構卻仍然有不同的資產和經營狀況,規模也有大小差異,因此我們仍需為它們提供一個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這也是金融監管機構的工作目標之一。這就不僅要求監管機構依法合理行使監管權力,而且要求監管機構公平對待每一家銀行,防止一些大的金融機構濫用優勢地位,損害公平競爭,從而損害整個金勝業健康有序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