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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工資發放管理制度

時間:2023-10-21 08:38:23 薪資行情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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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工資發放管理制度

  在現在社會,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農民工工資發放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農民工工資發放管理制度

農民工工資發放管理制度1

  1、對象與方法

  1.1對象

  調查對象涉及到華亭煤業公司的三個城區煤礦東峽煤礦、硯北煤礦和陳家溝煤礦的1500名農民工,發放調查表1500份,收回有效調查表1402份,回收率為93.47%。其中男性職工1200人,占比85.59%,女性202人,占比14.41%。

  1.2方法

  (1)問卷設計:查閱國內有關文獻資料,結合華煤公司實際情況,自行設計調查問卷。調查問卷分三部分:第一部分為農民工的基本情況;第二部分為被調查農民工醫療保險現狀,采用單項選擇的方式;第三部分為醫療保險管理辦法有待改進的地方及如何更好地保障農民工的醫療需求提出建議,采用簡要回答的方式。

  (2)數據處理:將收回的1402份問卷在同一時間采用Ecel錄入數據,建立原始數據庫,進行邏輯檢錯。數據采用SPSS13.0軟件進行統計分析。調查結果調查結果顯示:63.27%的農民工參加了新農合;64.76%的農民工參加企業醫療保險;59.13%的農民工既參加新農合,又參加企業醫療保險;35.24%的農民工對企業醫療保險有質疑,他們擔心將來勞動合同到期,單位補助的那一部分資金是否可以返還給他們;36.73%的農民工對企業醫療保險和新農合都持無所謂態度,認為他們年輕,身體沒什么問題,不介意醫療是否有保障;64.76%的農民工希望他們參加企業醫療保險以后,享受和城鎮職工一樣的保障。

  3、存在問題及措施

  3.1存在問題

  (1)重復參保,加重經濟負擔分析以上數據,農民工重復參保比例為59.13%。目前農民工醫療保險統籌層次低,沒有建立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險體系,新農合和企業醫療沒有有效地銜接,導致農民工重復參保,增加了他們的心理及經濟負擔。新農合是以戶為單位核發醫療證,參保成員每人每年按大約120元的標準進行繳費。企業醫療辦法是讓農民工按本人工資收入的2%繳費。以月平均工資為4000元計算,月繳費基數為80元。一個農民工一年的繳費金額大約為1000多元,加上其他家庭成員的醫療繳費,這筆支出增加了農民工家庭的經濟負擔。因為新農合和企業內部醫療沒有銜接,所以異地交費、診療和診療費用的報銷存在很大的困難。農民工醫療觀念比較落后,一般的小病基本上不去醫院,支出的診療費用很少。通過對100名煤礦農民工的走訪調查,他們的診療費用每年平均不到100元。這些農民工認為一年的醫療費用比繳費少,參保不劃算。同時以“人人為我,我為人人”為宗旨、應對大病治療的統籌基金,對年輕力壯的農民工來說,很少用到。新農合因其繳費水平較低,在城鎮化的大背景下,還無法完全滿足農民工家庭的醫療需求。于是他們對參加各種醫療保險產生了質疑、排斥和抵觸情緒,從而自愿放棄參保,屆時會影響他們的合法權益。

  (2)缺乏統一機制,加重企業負擔當前,國家對煤礦企業農民工的醫療保障,沒有統一的有效機制,加上過分強調企業的繳費責任的問題[1]。這種現狀大大增加了企業的運營成本和負擔。以煤業集團六千多名農民工為例,為每個農民工辦理醫療證和醫療卡的保守資金為三萬元人民幣,成本較高。農民工離開煤礦后,僅在企業內部有效的醫療證和醫療卡將全部作廢,造成資源的浪費。特別是企業承擔了農民工工資總額6%的繳費責任,增加了企業的經濟負擔,也影響了企業支持農民工參加企業醫保的積極性。

  3.2措施

  煤礦是一個高污染的特殊行業,煤塵和高強度的工作對農民工的危害相對大一些。煤礦農民工平均年齡在30歲左右,當下沒有什么大病,但不能保證將來不會生病。如果現在認識不到這個問題,不給他們的身體增加一份醫療健康保障,那么將來他們用什么方式來解決“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又去哪里找一份醫療保障來解決他們的醫療需求?

  (1)普及醫療保障知識,提高認識對農民工及時普及國家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及法規是非常有必要的。要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大力宣傳醫療保險是農民工應該享受的一種權益,一種保障。改變他們觀念相對滯后、醫療保障意識薄弱的現狀。強化農民工對醫療保險的正確認識,未雨綢繆,為自己的身心健康建立一份切實可行的醫療保障。

  (2)完善農民工新農合體系,健全機制當前學術界對農民工醫療保障機制大體上有五種思路,通過學習、探究,筆者認為楊立雄教授提出的建議適合煤礦企業農民工,將農民工返回到農村醫療保障體系[2]。對煤礦企業的農民工進行多渠道的參保模式,容易產生繁雜局面,導致農民工重復參保,對農民工造成經濟及心理負擔。農民工不斷地在不同的企業參保退保,卻始終沒有一種可靠的`醫療保險體系來保障他們的終身和終生的醫療需求。要杜絕這種現象,只有將農民工醫療保險納入新農合,建立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險制度。目前對于農民工醫療保險銜接還沒有具體辦法可以借鑒[3]。既然目前新農合和企業醫療管理辦法銜接不了,聯系不了,就應該采用最簡單的模式,簡化所有的程序,減少各種影響因素,盡快給予游離于各種醫療保險模式之中的農民工一個清晰統一的醫療保障。保證農民工不再重復參保,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減輕農民工和企業的負擔。20xx年7月21日,人社部公布了31個省份基本醫療保險跨省異地就醫住院醫療費用直接結算地區和定點醫療機構開通情況。此好消息,給農民工異地就醫吃了定心丸。通過改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來改善農民工醫療保險的實施效果[4],能夠使農民工在年輕力壯、低疾病風險時統一在戶籍所在地繳納保險費用,新農合保險關系不會因為農民工外出打工而中止。在農民工年齡大、處于高疾病風險時一直有新農合保障他們的醫療需求。把農民工醫療納入新農合也不會增加企業負擔。有專家建議,要加強企業的社會責任感,讓企業為農民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以保障農民工享有醫療保險。可是農民工在城市務工是流動的,受城市高房價和高消費的影響,大部分農民工最終還是要回到戶籍所在地去。即使企業使用洪荒之力,為他們繳納了醫療保險,流動性注定了農民工將來一定要退保,這部分資金無法轉入他們的新農合帳戶,會被農民工在日常生活中消費掉,而不會被他們積存起來,以備年老或疾病時使用。無法保證農民工終身、終生享有醫療保障。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做好行業、企業社會保險納入地方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國家社會保險參加屬地原則,將煤礦企業農民工醫療保險納入其戶籍所在地新農合體系,對解決目前煤礦企業農民工醫療保障的問題具有積極意義:①將煤礦企業農民工醫療保險納入其戶籍所在地新農合,統一了農民工的醫療保障途徑。農民工只簡單地參加一種保終身、保終生的醫療保險,不再重復參保,減輕了其經濟負擔,同時會增進他們的幸福感和歸屬感。②將煤礦企業農民工醫療保險納入其戶籍所在地新農合,減輕了企業負擔,企業也能開源節流,整合資源,降低成本。

  (3)加大政府投入,優惠醫保和醫療救助煤礦企業農民工實際的醫療需求與目前針對他們的醫療保障體系不相適應的這種現狀不能靠要求強化企業的社會責任感來解決。政府應該與時俱進,加大對農民工醫療保障的投入。設計符合農民工特點的醫療制度,以切合農民工經濟實力為基礎規定繳費比例,降低起付線,增加報銷項目,提高報銷比例。政府職能部門必須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公平、合理、科學、高效地配置醫療資源,讓優質醫療資源最大程度地下移到縣和鄉鎮級醫院。在十九大報告中提出,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這為年輕時在外務工、年老時回歸農村的農民工是一個福音。對新農合制度繼續完善起到促進作用。

  4、結論

  煤礦企業農民工醫療保險統一納入戶籍地新農合,將有唯一的、可轉移、可折算的醫療保險帳戶,避免了重復參保、重復補貼、重復報銷。繳費、診療、報銷會更加及時和高效,更能充分體現公平性。對推動企業經濟發展,構建和諧礦區起到積極作用。

農民工工資發放管理制度2

  1、基本工資

  每月發放工資時以合同簽訂的基本工資標準計算,由于崗位變動基本工資發生調整的,體現在工資條上,合同上不做更改。

  2、獎金

  各崗位表現優秀或有特殊貢獻者,可獲得不同數額的獎金,隨工資發放。

  3年終獎

  至每年12月31日根據合同時間統計,工作滿一年(及以上)的員工,當年遲到、早退不超過15次,除公休外累計請假不超過15天,次年3月1日一次性發放年終獎600元。

  4、工齡工資

  凡工作滿一年的員工,從整月的月份開始計算工齡工資,若工作的第一個月不是整月的,無論幾號上班均無工齡工資,滿一年的每月加工齡50元,滿兩年的加工齡100元,工齡工資100元封頂。離職的當月工作不滿一個月的不計算工齡工資。

  5、飯補

  每人每個月有飯補200元,裝卸工、后勤維修人員沒有飯補。工作不滿一個月的按天發放。

  6、公休

  每月出勤滿25天有公休一天,由店長/主管合理安排休息時間,若當月未休,按已休息計算,公休天數多于一天的人員發放工資時計算原則同上。

  7、過年上班

  除夕上半天班,按一天計算,初一至初五上班的員工按基本工資的雙倍發放。

  8、員工工資每月15日發放

  自動離職或被辭退的員工當月工資同樣于下月15日發放。

  9、新員工第一個月不參與店內分紅

  滿一個月后正常參與分紅,已符合分紅條件的員工,15日之前提出離職的取消上個月分紅,15日之后提出離職的有上個月分紅,取消當月分紅,學生工無分紅。

  10、加班

  原則上不計加班,若因工作需要有額外工作的員工,店長/主管予以補休,有特殊情況需要計加班的由領導審批通過后方可執行。

  11、學生

  學生工為固定工資,不參與優秀員工的評選,不參與店內分紅。12若以上規定發生變動的,則按新規定執行。 工地農民工工資發放管理制度2

  1、目的

  為了解決員工因特殊情況出現經濟周轉困難,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所有員工。

  3、職責

  3.1、部門、行政人事部負責、財務部對員工申請條件審查。

  3.2、財務部負責對相關款項的發放和清算。

  4、執行程序

  4.1、文件的控制范圍

  4.1.1、員工填寫《預支工資申請書》并附相關證明資料。

  4.1.2、根據員工提交的《預支工資申請書》,對員工的申請資格進行審查。

  4.1.3、員工《預支工資申請書》經總經理批準方可生效。

  5、預支工資

  5.1、預支工資條件

  5.1.1、遇到自然災害及意外事故導致生活暫時困難的員工。

  5.1.2、患有重病、大病而導致家庭生活暫時困難的'員工。

  5.1.3、因子女教育需要而導致家庭生活暫時困難的員工。

  5.1.4、因員工個人學習再深造而導致經濟暫時困難的員工。

  5.1.5、經公司認定在情理當中的其它情況。

  5.2、預支工資額度

  5.2.1、試用期員工入職十五天后方可預支工資,預支的額度不得超過試用期工資的二分之一。

  5.2.2、正式員工預支工資的額度不得超過本人月工資的二倍。

  5.2.3、因條款5.1.1、5.1.2所述需要預支工資,預支的額度不得超過本人月資的五倍。

  5.3、預支工資擔保

  5.3.1、員工預支工資需要公司內部員工做為擔保人。

  5.3.2、擔保人的月工資需達到或超過預支人所預支工資額度,擔保人人數不限。

  5.3.3、擔保人必需無任何借支或為同事擔保行為的記錄。

  6、預支工資清算

  6.1、從員工預支工資的當月份開始清算工資,按員工預支工資的額度分三個月清算完畢。

  6.2、因條款5.1.1、5.1.2所述而預支工資,按員工預支工資額度分12個月清算完畢。

  6.3、因預支工資的員工個人原因造成公司無法清算預支工資而造成損失相關損失由擔保人承擔。

  7、引用文

  8、記錄

  8.1、預支工資申請書

  8.2、預支款擔保書

農民工工資發放管理制度3

  一、目的

  為明確工資計發操作流程,保證工資發放的準確、及時、無誤,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職責

  1、財務部會計負責監督并執行此制度,出納負責工資發放。

  2、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并執行此制度。

  三、適用范圍

  適用于所有員工。

  四、內容

  1、每月20號前為工資發放時間,如遇節假日則根據實際情況提前或延遲發放。

  2、項目部部于每月3號前將本公司上月的考勤資料,統計匯總交予財務部會計。

  3、財務部會計負責所有人人員工資的造冊,于每月5號前交予董事長審批。

  4、董事長簽批后,財務部會計在每月8號將工資表送交出納,出納確保在每月15號將上月工資發放到員工工資卡中。

  5、工資發放到員工工資卡中后,財務部出納須在每月發工資的前一天或后一天將員工上個月個人工資條發放到員工手中。

  6、離職員工在正式辦理離職手續后,可在下月發放工資時領取當月工資。

  五、扣除項目

  1、扣除個人所得稅。

  2、扣除法定必須代為扣除的有關個人的其它保險類費用。

  3、扣除公司內部考勤制度中違規項。

  六、工資誤算、誤法管理

  1、工資誤算、誤發時,行政部和財務部必須在發現后立即糾正。

  2、因誤算、誤發而超付的工資,行政部和財務部可向員工行使追索權。

  3、因誤算、誤發而少付的工資,員工本人向行政部提出申請,由行政部和財務部負責查實。如屬實,因誤算而少付的由行政部出具證明;因誤發而少付的由財務部出具證明。證明經董事長簽批后,給予員工補發。

  七、工資資料的查閱及保管

  1、如員工對自己的工資存有疑問,原則上應在工資發放后的五日內持工資存折或工資條到出納員處查詢。特殊原因不能及時查閱的,可在一個月內到財務部申請查閱。

  2、員工只可以查閱自己的工資,不可以任何理由代他人查閱。

  3、每月的工資發放資料由財務部會計編制憑證進行相關的賬務處理。

  4、財務部月末進行系統的審核后,將工資發放資料加密在財務部長期保存(如若需要查看需向董事長提出申請簽字同意后方可查詢) 工地農民工工資發放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一、按照公司經營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國家有關勞動人事管理政策和公司其它有關規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試用工和臨時工除外)。本制度所指工資,是指每月定期發放的工資。

  第二章工資結構

  一、員工工資由固定工資、績效工資、養老金補貼、醫保補貼、外地津貼五部分組成。

  二、固定工資是根據員工的職務、資歷、學歷、技能等因素確定的、相對固定的工作報酬。固定工資在工資總額中占40%。

  三、績效工資是根據員工考勤表現、工作績效及公司經營業績確定的、不固定的工資報酬,績效工資在工資總額中占40%。

  四、養老金補貼、醫保補貼、外地津貼在工資總額中占20%。五、員工工資總額由各部門經理、項目經理擬定后報總經理審批。部門經理、項目經理每月對員工進行考核,確定績效工資發放金額。

  第三章工資發放

  一、根據項目經理考核后的績效工資,財務室進行制表,由項目經理簽字后發放。

  二、工資由財務室發放,可采用現金發放或銀行轉帳兩種方式,具體方法根據各項目情況確定。

  三、工資發放時間:每月的5-10號發放上月工資。

  工地農民工工資發放管理制度5

  首先,計件工資制的含義,是指用人單位確定合適的勞動定額,按照勞動者完成定額的情況,支付相應報酬。計件工資制,是標準工時制的一種特殊形式,即按照工人生產的合格產品數量和企業規定的計件單價來計算報酬的一種工資形式。

  其次,有關法律對這一部分由以下規定: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也有如下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以上就是現有的關于實行計件工資制的企業應當如何支付職工計件工資加班費的規定。

  第三,問題就出來了。上述中的“定額”該如何確定呢?不論多少,企業都可以其自主經營權為由而進行抗辯。所以說,如果是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又加班的,即如果勞動者沒有完成定額,即使加班了,也無法獲得加班費。這就是目前的癥結所在。

  但是,目前對于如何確定勞動定額還沒有一個統一的原則。一般來講,實行計件制工資標準,計件單價標準應當在勞動合同中予以明確規定。關于計件工作時間,因為有可能存在熟練工與非熟練工的問題,則可以以同等勞動條件下平均單件生產時間為標準進行衡量。現實中,一些地區企業確定的勞動定額,應當使本單位同崗位70%以上的勞動者在法定勞動時間內能夠完成。

  綜上,以下原則我認為可以作為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勞動者加班費的計發原則:

  第一:勞動者在8小時內沒有完成定額任務,而在8小時外又延長工作時間的,不屬于加班,可以不發放加班費。

  第二:勞動者在8小時以內超額完成了任務,其超額完成部分也不屬于加班完成的產品,不應計發加班費,可按照正常計價單價標準支付工資,也可以按照超額獎金或者說是補助之類的名義進行發放,因為畢竟這一階段勞動者具有很大的自主性。

  第三:勞動者在8小時以內完成了生產定額任務,而在8小時以外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屬于加班,其加班期間完成的產品數量,應按照加班費計發。應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農民工工資發放管理制度4

  1、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動約定,按時支付農民工資。

  2、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抵付。

  3、用工單位應當將工資直接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將農民工工資撥付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代發。用工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

  4、用工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應當編制工資發放表,載明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細項目和金額、扣除的項目和金額等事項,辦理工資支付的簽收手續,并保存至工程竣工驗收后一年以上。

  5、用工單位農民工工資由項目經理部專人發放或監督發放,工資發放表須由項目經理簽認。

  6、工資發放登記表是銀行代發的.憑據應保存至工程竣工驗收后一年以上。

  7、用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設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資支付情況、每次工資結算情況,公示投訴舉報受理部門和電話。

  8、用工單位與民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一周內一次性付清民工工資和相關費用,工資計發至解除勞動關系之日。

  9、用工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期支付工資的,應當向農民工說明情況,同時就工資支付時間與農民工工會組織或農民工代表協商一致,并按協商一致的時間支付民工工資。如不按照協商意見如實支付的,視為無故拖欠工資行為。

  10、非農民工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停工、窩工期間農民工工資的支付,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處理。

  11、用人單位結合項目建設實際,成立相應的農民工工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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