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公司年終獎一般什么時候發
導讀:年終獎就是老板給予員工不封頂的獎金,有的還包括了旅游獎勵、物質獎勵等,是一年來的工作業績獎勵,也是可給可不給的一個項目。快年底了,一定有不少人關心年終獎什么時候發。據小編所知,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年終獎一般是企業按照企業利潤、員工個人績效等的激勵措施,年終獎的發放不具備強制性,各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表現,按“自己的標準”發放,雙方有約定的,從約定;如無特別約定的,公司可以不發放,如果發放,發放時間通常由企業自己決定。因此,對年終獎什么時候發,上海承義律師事務所資深勞動糾紛律師王冰認為,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定時,如果企業勞動合同或管理制度有約定的,應按約定日期發,如果沒有約定,就要看老板的心情了。
年終獎通常什么時候發
年終獎多在每年十二月底至一月初之間發放。
小編從人社部門了解到,考慮到傳統習慣,大多數企業年底都會給員工發年終獎。
常理來說也應該年前發放,不然怎么叫年終獎啊。原因很簡單,年關將近,雙薪、年終獎、分紅,是很多人盼望過年的理由之一。能拿到年終獎當然皆大歡喜。所以大部分發年終獎的企業,都會在這時候發。
首先,說到年終獎,作為員工,我們都或多或少地會興奮,畢竟對于我們來說是一筆不小的收入。但是關于年終獎,我們國家并沒有什么法律法規來說明企業一定要發放。企業至所以發放年終獎,那是對我們員工辛苦一年工作的肯定,同時對我們有一種激勵作用。但是這邊給大家說明一下國家對年終獎并無特別規定。年終獎一般是企業根據公司利潤、員工個人績效等的一種激勵措施。雙方有約定的,從約定;如無特別約定的,公司可以不發放。但是大部分公司都會給員工發放年終獎以資鼓勵。
年關將近,雙薪、年終獎、花紅,是很多人盼望過年的理由之一。能拿到年終獎當然皆大歡喜,可有些員工卻因為發放年終獎時已經離職或跳槽而不能拿到年終獎,有些公司為了留住員工而推遲發放年終獎。那么這些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員工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呢?法律專家指出,雖然無法找到關于“年終獎推遲發放不合法”的直接法律規定,但只要公司違背承諾、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等文件,推遲發放年終獎肯定不合法。此外,“不在冊”或者離職的員工只要在這一年度中為單位付出了勞動,用人單位就應根據其工作時間折算發放年終獎。
那么假如打算離職了,今年的年終獎還能不能拿的到呢?法律并沒有對企業發放年終獎做出強制規定。年終獎發多少一般不在勞動合同中體現,根據約定俗成來發放。假如有些企業真的是在口頭上、合同上具體列明年終獎發放的時間和數額,最后又沒有實現,這些企業最多就是違約,但不違法。但如果拖發應年底發放的績效工資就是違法的。
就如何發放年終獎,專家指出,一方面,對于在過去一年里作過貢獻的員工,不論是否離崗或將要“跳槽”,用人單位都不能回避、拖延、克扣發放;另一方面,對于在崗期間沒有做出貢獻的勞動者,年終獎也不是人人都有份、搞平均主義的“大鍋飯”。
如何判斷“是否做出貢獻”的標準,應當公平、公正地確定,對于已離崗職工的年終獎,可以通過與仍“在冊”的同崗位員工相類比確定全年應得獎金數,然后根據其工作時間折算發放年終獎。
拓展小知識——年終獎發放規則
年終獎就是老板給予員工不封頂的獎金,有的還包括了旅游獎勵、物質獎勵等,是一年來的工作業績獎勵,也是可給可不給的一個項目。年終獎的發放額度和形式一般由企業自己根據情況調整。好的年終獎辦法要有較好的考評指標、評價方法、發放規則等等相應的各項制度。
年終獎獎金對于員工來說是一種物質獎勵。如果員工的績效優良,工作成績突出,為企業的發展做出了貢獻,就應該給予獎勵,一來是對員工努力上的承認,二來激勵員工繼續努力工作,實現更佳的工作表現。年終獎在不同的單位有不同的發放形式,除了一般意義上的“紅包”外,有的是股票分紅,有的是“雙薪”,有的是提成,有的是獎金。但是.企業在發放年終獎的時候考慮的并不簡單,有的目的很明確,就是為了獎勵員工們在一年當中所付出的勞動,但也有一些企業發放年終獎的`時候是不得已而為之。
年終獎的計算
發放年終獎是用人單位的一種自主行為,目前的法律、法規并無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年終獎的具體規定。故一般來說,年終獎的計算應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如果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有明確規定,則用人單位必須按照約定或規章制度發放。當然,如果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均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發,也可以根據本年度的綜合經營狀況以及勞動者個人年度工作表現,決定是否發放年終獎。
休法定假應照發年終獎
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均屬于法定假。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婦女權益保護法》、《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的規定,勞動者在休法定假期間應視為正常出勤并支付報酬,用人單位自然也就必須全額支付“年終獎”,而不得扣除。
提前離職該拿年終獎
如果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有確定的年終獎數額,那么離職勞動者也應得到相應的年終獎。如果勞動合同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都未規定年終獎,但事實上已發年終獎,用人單位也必須向離職勞動者發放,從司法實踐上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同樣會支持此類離職勞動者按照在崗時間,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終獎。
未滿一年也有年終獎
《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即只要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年終獎或是用人單位已制定發放年終獎的具體辦法,且新進入、未滿一年的勞動者確已付出相應勞動,用人單位就必須按約定或比例向其發放年終獎。
年終獎不能拖欠
就性質而言,年終獎屬于工資的一部分。因為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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