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新試用期工資標準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向選擇的一個過渡期,試用期間勞動者的工資待遇肯定是不如轉正后的工資待遇。下面是CN人才網為大家整理的2017最新試用期工資標準,歡迎參考~
2017最新試用期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是關于試用期工資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對試用期間勞動者待遇過低或得不到保障突出的問題,勞動合同法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工資待遇的法定最低標準。對本條的'理解,應把握以下幾點:
(一)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里約定了試用期工資,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又高于本條規定的標準的,按約定執行。
(二)約定試用期工資應當體現同工同酬的原則。試用期間勞動者提供的價值不意味一定小于正式工,所以不能當然地認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的工資就是最低標準,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則。這樣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單位的利益驅動,為使用廉價勞動力提供便利而濫用試用期。同工同酬原則還體現在用人單位必須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為了降低企業成本而逃避。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本條實際上規定了兩個最低標準:
1、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
2、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這就存在著按哪一個標準執行的問題,正確的理解應當是條文里兩者相比取其高。
(四)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低于最低工資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以上就是我國對試用期工資的相關規定,從上文的介紹中我們可以知道,職工處于試用期間的,其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對于試用期工資的具體數額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進行約定。本文由律師365小編為你整理編輯,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2017最新試用期工資標準】相關文章:
2017試用期工資標準04-02
2017年試用期工資標準04-03
關于2017年最新各省病假工資標準05-05
最新退休工齡工資標準09-03
2017年最新各地最低工資標準表07-04
2017教師工資標準細則06-27
2017產假期間工資標準03-03
2017年教師績效工資標準04-03
最新教師工齡工資標準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