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州調整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及提取政策
6月10日,記者從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獲悉,我州對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及提取政策進行了調整。新政策自本月15日起執行。
新政策規定,購買(含建造、翻建、大修,以下皆同)自住房的,在提取原則方面,將“住房公積金繳存達一年以上”調整為3個月以上;取消“公積金繳存余額在5000元以上、參加單位定向開發建房的,所建住房第一層完工后才接受申請”兩項規定;對“三年內無提取記錄”調整為:對同一套住房,每個提取人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額度明確為“不超過本人住房公積金余額”,同時取消“提取人必為購房人”限制,修改為繳存人的未婚子女購房、且子女在州內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新政策調整了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相關規定。在提取原則方面,取消“公積金余額在5000元以上、借款人必須按月、足額繳存公積金至申請提取償還貸款的上月止,并且月繳存額不低于中心當年規定的最低月繳存額”兩項規定;對申請按月對沖還款的,取消“償還公積金貸款一年(含)以上”規定。提取額度明確為“不超過借款人夫妻雙方公積金余額”。
新政策增加了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組合貸款本息類型。凡與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了《公積金組合貸款合作協議》并發放的組合貸款的'借款人,其夫妻的住房公積金先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如有節余,再償還銀行貸款。
新政策對可提可貸相關要求進行了修改。其中,在申請對象方面,新政策規定“凡符合中心貸款申請條件、本套住房又無提取記錄的借款人,可申請可提可貸”。提取額度則為“不超過夫妻雙方公積金余額”。
新政策還增加了第三次貸款對象,即“在原工作地已有兩次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后因工作調動、在新工作地購買首套房的繳存職工,可申請第三次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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