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2016公積金貸款新規定
根據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加強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管理的通知》,從8月15日起,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從嚴明個人賬戶設立條件、完善個人賬戶設立資料和強化個人賬戶設立監控方面加強對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管理。此舉將有效防止虛構勞動關系為非本單位職工申請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違規開戶行為。
據了解,此次加強管理的范圍包括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這些單位申請設立個人賬戶的職工必須是與本單位建立真實勞動關系,并由本單位發放工資的人員。其在申請為本單位職工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時應當提供:職工身份證復印件、職工與本單位簽署的《勞動合同》(行政事業單位職工提供人事主管部門的錄用或者調動文件)原件及復印件、經養老保險管理部門審核的單位為該職工繳納養老保險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上述申請設立個人賬戶所提供的職工養老保險繳存單位應當與住房公積金開戶繳存單位相一致。同時,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也將強化個人賬戶設立監控,若發現可疑(與其業務規模和業務規律不相符的.賬戶設立)個人賬戶將向稽查隊移送。
對于新設立單位,其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和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應當同時設立,個人賬戶設立人數不能少于養老保險繳存人數。對于不符合通知規定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資格的,可以按照《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和使用規定》申請個人繳存。
2016太原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和使用規定
從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獲悉,《太原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和使用規定(試行)》日前出臺,從8月15日起,該市符合條件的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自主繳存公積金了,同時也享有提取、貸款等使用權。
該規定的實施對象為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以及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尚未還清但已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停止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靈活就業人員。申請人須年滿18周歲,男不超過60周歲,女不超過55周歲;具有太原市戶籍或者持有該市居住證;有合法穩定收入,個人信用良好。繳存標準為繳存基數不得低于本市現行最低工資標準,也不得高于本市現行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繳存比例為16%,繳存基數和比例每年7月份調整一次。繳存職工需按照規定標準按月足額進行繳存。依照本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靈活就業人員與其他繳存職工享有同等的住房公積金使用權利,在符合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的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等條件時,可以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
據悉,該規定所指信用良好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出具的個人信用報告中沒有未結清的信用卡或者助學貸款,以及未發生過連續4次(含)或者累計7次(含)以上逾期還款的各類貸款(不含助學貸款)。
試行期間,代理此項業務的是山西建工興業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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