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上海市2014年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和加強本市住房公積金賬戶(以下簡稱賬戶)封存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封存是指職工住房公積金中斷繳存后,其賬戶由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賬戶處理方式。封存的'賬戶為封存戶。
第三條(適用情形)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單位應當為職工辦理賬戶封存手續:
(一)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尚未重新就業的;
(二)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破產,職工尚未重新就業的。
第四條(管理主體)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設立全市統一專戶,對封存戶實行集中管理。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各區(縣)管理部(以下簡稱“管理部”)具體負責辦理封存戶的入管封存、封存轉出、信息核對等業務。
第五條(入管封存)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持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到管理部辦理賬戶封存手續。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的,單位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在單位終止或注銷前持相關證明材料,到管理部辦理賬戶封存手續。
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在辦理賬戶封存手續前,應事先告知職工本人。
第六條 (封存轉出)
封存戶職工重新就業后,新錄用單位應自錄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管理部或受委托銀行辦理封存賬戶轉出手續。
職工本人也可以持相關證明到管理部辦理封存賬戶轉出手續。
第七條(信息核對)
管理部在辦理封存手續時,發現賬戶信息缺失的,應當要求單位核對補齊相關信息。
封存戶職工個人身份信息與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記載不一致的,職工可以持有效證明辦理賬戶信息變更手續。
第八條(封存戶權利)
職工賬戶封存期間,除不具備個人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資格外,享有提取、對賬查詢、投訴建議等權利。
職工賬戶封存期間,賬戶余額屬職工個人所有,并按照有關規定計息。
第九條 (暫停繳存)
賬戶不符合封存條件,但實際處于以下中斷繳存情形的,單位可以辦理停繳手續:
(一)職工工作變動至新單位,賬戶在原單位尚未轉移的;
(二)職工賬戶符合銷戶提取條件,尚未辦理提取手續的;
(三)職工與單位暫時中止工資關系仍保留勞動關系的。
符合上述(一)情形的,停繳期限為六個月,到期后賬戶自動恢復正常繳存;符合(三)情形的,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停繳期限,到期后賬戶自動恢復正常繳存。
第十條 (監督管理)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履行封存審核職責,制定具體業務操作細則,完善賬戶信息管理系統,建立賬戶變動預警機制,確保封存業務規范有序運行。
第十一條(補充住房公積金)
職工補充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封存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組織實施)
本辦法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封存管理辦法》(滬公積金發〔1999〕5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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