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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傷認定工作程序有何規定?
上海工傷認定工作程序有何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 》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上海市工傷認定有如下六個工作程序,
1、受理
(1.1)提交材料完整
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勞動保障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發出受理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勞動保障部門不予受理并應書面告知申請人。
(1.2)提交材料欠缺
對申請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部門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在30日內按要求補上材料的,應予受理。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2、調查
(2.1)勞動保障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可根據需要進行調查,但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不再調查。
(2.2)從業人員或其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3、認定
認定結論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60日內做出。遇有特殊情況,有關部門對事故認定尚未結束且其結論可能對工傷認定有影響的,認定程序可以中止。
4、送達
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做出工傷認定結論后1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結論送達申請工傷認定的從業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從業人員所在單位。
5、告知
送達工傷認定決定時,應同時書面告知勞動能力鑒定的申請程序。
6、對認定結論不服從業人員或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工傷受理或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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