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浮動調整2015年工傷保險費率
為進一步減輕全市用人單位社保負擔,推進工傷事故預防,昨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等5部門聯合發出通知,即日起,全市調整2015年工傷保險費率,今后,用人單位工傷事故預防越好,工傷保險繳費越低。
新政規定,本次全市工傷保險費率調整分類進行:
以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按照已核定的行業風險類別調整基準費率,一類行業為0.4%,二類行業為0.9%,三類行業為1.8%。以此為基準, 按照統計期間內各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和工傷事故發生率核定其費率調整幅度。
據介紹,所謂工傷保險支繳率,是指統計期內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占該單位的工傷保險費的比例。其中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總數,含統計期間支付給用人單位按月享受工傷保險的`待遇,不含工傷預防費用。本次我市統計期間為2013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具體調整如下:支繳率小于等于50%的單位,費率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再下浮50%,即,一類行業為0.2%,二類行業為0.45%,三類行業為0.9%。
支繳率大于50%且小于等于100%的單位,執行基準費率。
支繳率大于100%的單位,費率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再上浮20%,即,一類行業為0.48%,二類行業為1.08%,三類行業為2.16%。
以工程項目為單位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并以工程項目預算造價為基礎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建筑施工企業,按工程項目預算造價的1%繳納工傷保險費;對于多次參保且支繳率在50%以下的,按0.08%繳費。
按照規定,有下列三種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不得下浮,包括:一次性因工死亡3人(含)以上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累計欠工傷保險費3個月以上的;有套取工傷保險基金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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