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泰州工傷保險費率調整新消息
泰州2016工傷保險費率如何調整?具體請隨CNrencai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近日,市人社局、市財政局經請示市政府批準,決定從4月1日起降低全市工傷保險費率。
據悉,工傷保險區別于其他社會保險,執行行業差別化費率,即根據行業發生工傷事故的風險類別確定不同的基準費率,并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進行浮動。我市目前執行的三類風險行業類別的基準費率標準分別為0.8%、1.6%、2.4%。
根據人社部、財政部統一要求,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將由三類風險行業分類細化改為八類。我市自2016年4月1日起,將調整本市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費率政策,一類至八類行業工傷保險基準費率為0.6%、1.0%、1.2%、1.4%、1.6%、2.0%、2.2%、2.4%。全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還將根據各參保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每兩年調整各參保用人單位費率。
同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調整及確定各參保用人單位新基準費率時,除勞務派遣企業和優先參加工傷保險的行業用人單位外,其他用人單位按“費率就低” 原則執行,即調整后繳費費率低于現繳費費率的,按照調整后繳費費率執行;調整后繳費費率高于現繳費費率的,按現繳費費率執行。調整后,我市工傷保險平均費率將下降0.31個百分點,預計減輕企業負擔6000萬元。
另外,對勞務派遣企業和造船業流動就業務工人員參加工傷保險進行統一規范。勞務派遣企業向兩類及以上風險行業派遣用工的,統一按照1.6%的基準費率標準執行。勞務派遣企業對單類別行業派遣用工的,應經備案確認后,以所派遣用工單位的行業類別費率參保。對造船業等工傷風險較高行業的流動就業務工人員,可以優先參加工傷保險,基準費率標準應不低于2.0%。
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泰州市財政局
泰人社發〔2016〕71號
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
各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用人單位:
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進一步深入貫徹《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關于做好工傷保險費率調整工作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2號)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和做好工傷保險費率調整工作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蘇人社發〔2015〕251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自2016年4月1日起,調整本市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行業類別確定
全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各參保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和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等情況,嚴格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規定的一類至八類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分別確定其所對應的行業工傷保險類別。
二、關于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標準
按照平均費率下降、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則,我市一類至八類行業工傷保險基準費率調整為0.6%、1.0%、1.2%、1.4%、1.6%、2.0%、2.2%、2.4%。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調整及確定各參保用人單位單位新基準費率時,除勞務派遣企業和優先參加工傷保險的行業用人單位外,其他用人單位按“費率就低”原則執行,即調整后繳費費率低于現繳費費率的,按照調整后繳費費率執行;調整后繳費費率高于現繳費費率的,按現繳費費率執行。
勞務派遣企業向兩類及以上風險行業派遣用工的,統一按照1.6%的基準費率標準執行。勞務派遣企業對單類別行業派遣用工的,應經備案確認后,以所派遣用工單位的行業類別費率參保。對造船業等工傷風險較高行業的流動就業務工人員,可以優先參加工傷保險,基準費率標準應不低于2.0%。
全市各行業工傷保險費率的具體標準可根據我市經濟產業結構變動、工傷保險費使用等情況適時調整。
三、關于工傷保險費率浮動
全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每兩年根據各參保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確定各參保用人單位費率是否浮動及浮動的檔次。
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的具體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泰 州 市 財 政 局
201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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