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調期間的工傷保險責任
一、借調期間的工傷保險責任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1996年原勞動部發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 (勞部發[1996]266號)曾對這個問題作出規定,即職工被借調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由借調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條例之所以對這一規定做出修改,主要是基于以下兩點考慮:一是被借調職工的勞動關系在原用人單位,原用人單位自然應當承擔繳納工傷保險費等工傷保險責任;二是被借調職工的工資、履歷等與工傷保險有關的檔案資料,一般都由原用人單位保管。如果由借調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在雙方發生爭議時不利于當事人提供證據,并可能對爭議的調查取證和及時處理帶來一定困難。
因此,為了更好地保障勞動者的工傷保險權益,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條例規定由原用人單位對被借調職工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同時,為公平起見,原用人單位可以在借調前或事后與借調單位就被借調職工的工傷保險問題達成協議,在用人單位承擔被借調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后,可以按照協議要求由借調單位給予補償。
二、如何對工傷保險實施監督
1、社會保險監督機構是工傷保險基金的監督機構,由政府或政府指定部門、單位和被保險人三方代表按等比例原則組成,依法監督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社會保險監督機構的活動方式由章程規定,其章程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2、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對社會保險部門的基金收支和單位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各級社會保險部門應建立內部審計機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
3、被保險人和工會組織有權監督單位如實報告因工傷亡情況。
4、社會保險部門有權對單位的人數、工資總額、繳費工資、工傷保險待遇發放等情況及財務會計帳冊等有關情況進行稽查;單位應定期向被保險人公布繳費情況,接受被保險人及有關部門監督。
5、單位和被保險人有權向社會保險部門查詢本單位工傷保險繳費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情況;社會保險部門應當提供相應的咨詢、查詢服務。
三、騙取工傷保險待遇應受何處罰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者因工或非因工負傷以及患病后,勞動鑒定機構根據國家鑒定標準,運用有關政策和醫學科學技術的方法、手段確定勞動者傷殘程度和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一種綜合評定。它是給予受傷害職工保險待遇的基礎和前提條件,也是工傷保險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
《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近日公布。征求意見稿規定了勞動能力鑒定工作人員和專家的回避制度。征求意見稿還規定了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和個人、醫療衛生專家的法律責任以及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按照規定,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勞動能力鑒定的適用范圍,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的職工或者雇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適用本辦法。同時規定,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的勞動能力鑒定,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征求意見稿對勞動能力的初次鑒定、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都作了具體規定:一是規定了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二是要求職工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按時到現場參加鑒定,組織勞動能力鑒定的人員應當對職工的身份進行核實。三是規定了專家抽取和專家組鑒定意見的產生程序,即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按規定、分科別從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與職工傷情相吻合的科別的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必要時,還可以委托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檢查和診斷。專家組依據鑒定標準和職工的傷殘情況,結合醫療診斷情況提出鑒定意見。專家意見不一致時,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表決。參加鑒定的專家應當都在專家鑒定意見表上簽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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