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費率的原則
一、工傷保險費率的原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8條、第9條的規定,工傷保險費費率的確定應把握以下原則:
一是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實行現收現付制,也就是當期征繳的工傷保險費用于支付當期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及其他合法支出。工傷保險費費率的確定,應該保證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及各項合法項目的支出,同時又不使基金有過多積累。
二是實行行業差別費率。為了使用人單位的繳費與所屬行業風險掛鉤,條例在總結我國實踐經驗和借鑒國際通行做法的基礎上,確定了工傷保險費實行行業差別費率的制度,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確定不同類別行業的費率,并且在同一行業內設定不同的費率檔次。風險程度高的行業,費率相應高,反之則低。
三是實行費率浮動機制。行業的差別費率及費率檔次確定后,根據每個用人單位上一輪工傷保險費的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由統籌地區經辦工傷保險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其在所屬行業的不同費率檔次中適用哪一個檔次的費率。用人單位在同行業的工傷保險工作做得好,其具體適用的'費率檔次就低,反之,就有可能調高其適用的費率檔次。
二、工傷保險費率標準是什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傷保險費平均繳費率原則上要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1.0%左右。在這一總體水平下,各統籌地區三類行業的基準費率要分別控制在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財政、衛生、安全監管部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提出分類行業基準費率的具體標準,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鶞寿M率的具體標準可定期調整。
三、工傷保險費如何征繳
工傷保險是國家或企業在勞動者因工作而負傷、致殘、死亡時,給勞動者本人及其供養直系親屬提供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使勞動者在工傷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
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按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繳費基數,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的繳費基數為單位職工的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費基數低于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征繳;高于300%的,按300%征繳。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不同的行業,工傷風險有很大差別,工傷保險費率在實現社會共濟的同時,與用人單位所屬行業掛鉤,形成行業差別費率,使工傷保險繳費更為公平。在實行行業差別費率的基礎上,建立單位繳費浮動機制。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傷發生情況和工傷保險費使用情況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
四、工傷保險繳費比例是多少
1、企業屬于第一行業類別的,繳費比例為0.5%;
2、企業屬于第二行業類別的,繳費比例根據企業所屬不同分別為0.5%、0.8%、1.2%、1.5%;
3、企業屬于第三行業類別的,繳費比例根據企業所屬不同分別為1%、1.6%、2%;
4、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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