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自行鑒定工傷是否有效?
【咨詢】讀者張女士:我丈夫李某是一家生物公司的員工。2013年10月,由于丈夫工作的車間發生事故,造成丈夫多處骨折。事故發生后,該生物公司與丈夫協商后,選定了一家鑒定部門做工傷鑒定,鑒定結論為“因工傷殘九級”。請問,自行選定鑒定部門鑒定工傷是否有效?
【解答】山西黃河(呼和浩特)律師事務所律師邵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本案中,如果認為是工傷,必須先申請工傷認定,再作勞動能力鑒定,此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是由市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來確定的。只有對其結果不服的情況下才能申請重新鑒定,也只能是在指定的機構里選擇,而不能自己直接指定醫院來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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