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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時間:2023-02-10 10:46:51 工傷保險 我要投稿

《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日前,最高法院對外發布了《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于下月開始實施。為此,南都記者邀請省內法院相關民事法官圍繞《規定》做出解讀。但相關法官提醒,具體案例還要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規定》只是法官審理相關案件的參考依據。

《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規定》稱: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這個合理的時間如何定義?

  一般以通常所需的時間為合理時間,但應當允許有例外,比如堵車、車輛途中壞了需要修理等。

  按照規定,下班回家接孩子、買菜時出意外都視為工傷。但如因距離下班途中最近菜市場菜價相對高,繞道而去其他地方買菜時發生意外,可否算工傷?

  在“上下班途中”,是指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須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內未改變以上下班為目的的合理路線的途中。在實踐中,爭議較大的是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繞道是否屬于“上下班途中”。我們認為,是否屬于“上下班途中”應當視繞道的原因而定。對于繞道的原因,實踐中有因客觀原因(突發事件、交通堵塞、天氣惡劣等)而繞道,也有因私事而繞道等多種情形。因客觀原因繞道的,原則上要認定為“上下班途中”。而因私事繞道的,不能一刀切,如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須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內未改變以上下班為目的的合理路線的途中,應當視為“上下班途中”,其他原則上不宜認定為“上下班途中”。前者如接送孩子上學、去菜市場買菜等繞道,后者為下班后朋友聚會等等。

  例子中提到的情況,可區分繞道而行去買菜是否已形成每天的習慣,如是,可認定為合理路線,偶爾一次,且在繞道途中,則應由受傷職工舉證繞道線路以外的正常路線為合理路線。

  上下班途中受傷獲交通事故賠償,能否再要工傷賠償?

  這一問題爭議較大。

  《規定》第八條: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從該條文看,規定是傾向于支持雙份賠償的。但也應區分職工在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的侵權事故中本身是否存在過錯,如職工負主要過錯責任,則民事侵權賠償本身就難以得到完全支持。

  員工和用人單位勞動關系如還不是正式員工,比如試用期間下班途中發生問題,能否申請工傷賠償?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期間,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上班途中,如有急事,(分向公司請假和沒請假兩種)就去解決事情再想著回單位。如途中發生意外,是否可算為工傷?

  認定工傷主要有三個條件,必須同時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如果當事人在上班途中是因為要解決與工作無關的私事發生意外,不能認定為工傷。

  如確定上下班途中發生的意外為工傷,涉事單位按照法律規定,應該在何時間內給出工傷金?

  應當由經辦工傷保險的行政機構發放,具體的時限應咨詢社保部門。

  如涉案單位不愿做出相應工傷賠償,當事人或者家屬應該做好哪些方面的準備,比如證據方面的搜集?

  首先要看當事人雙方是否對工傷有異議,如果有異議可以先到工傷行政部門(人社局工傷科)申請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鑒定,工傷行政部門會出具工傷認定書和傷殘等級鑒定書。申請人持工傷認定書和傷殘等級鑒定書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爭議主要圍繞工傷賠償的數額等問題。

  案例解讀

  借宿親友家上班發生意外是否為工傷?

  案情:曾某是一公司員工。2013年12月4日6時30分左右,曾某搭乘兩輪摩托車從親友出租屋出發到公司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2013年12月20日,曾某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該局當日受理。經查證,人社局認為曾某于2013年12月4日受傷的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認定其受傷屬工傷。但曾某供職的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官說法:

  本案中,曾某一直住員工宿舍,而事發前一晚其因個人原因到親友出租屋留宿,事發當天在從親友的出租屋到公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即曾某發生交通事故的地點并不屬于其往返于居住地與工作場所的合理路途,故其受傷的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下班后回宿舍休息后又去住所拿車出事是否算工傷?

  案情:韋某生前是保安員,一般居住在公司提供的宿舍。公司規定日常保安工作時間分三班制,早班7時至15時,中班15時至23時,晚班23時至次日7時。2013年6月3日韋某在公司上中班,當日約22時30分交接班后回位于新廠內的宿舍休息,韋某在宿舍休息至次日6時多離開新廠,到其到了妻子住處取回自行車后,在返回工廠宿舍途中,6時50分許被一輛貨車撞倒當場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韋某在此事故中無責任。對于此案,人社局認為不屬于工傷,為此,死者家屬訴至法院。

  法官說法: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韋某2013年6月4日6時50分左右發生交通事故時是否屬于下班途中。對此,當事人供職公司認為,韋某事發當天交接班后就回廠內宿舍休息,至此已完成了下班的全部過程。在宿舍休息至次日6時多離廠到其妻居所途中并非其下班途中。但經法院調查后發現,韋某日常除在宿舍住宿外,平時也有回妻子住所居住,因此公司提供給韋某的宿舍和妻子的居所均可視為韋某的住所。另外,韋某妻子的《調查筆錄》反映,丈夫平時均是乘坐公交車回其處,而2013年6月3日韋某的下班時間晚于順德公交車22時的停駛時間,因此,即使韋某下班后在單位休息至次日早上才回樂從住所也應視為“下班途中”。

  曾有遲到記錄是否影響工傷認定?

  案情:鄧某是黃道公司的保安員。2013年8月12日,鄧某的上班時間為23時30分。當日21時鄧某騎自行車離家回公司上班途中與一輛輕便摩托車發生碰撞倒地受傷。

  法官說法:

  本案焦點為案件涉及的上班時間是否為真實且合理時間。鄧某供職公司認為,鄧某平時上班有遲到的習慣,根據公司的《上班遲到簽到表》、保安值班表及考勤表均可以反映鄧某從未存在提前兩小時上班的情況,反而存在經常上班遲到的情形。因此,一審法院根據調查筆錄就認為鄧某是提前上班顯然證據不足。對此,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從《上班遲到簽到表》及考勤表等材料可知,鄧某上班存在遲到現象。但此證據并不能排除鄧某在事發當日提前上班的可能性,且鄧某公司未提交鄧某發生事故傷害時不是在上班途中的直接證據,故公司的上述主張沒有事實依據,法院亦不予支持,依舊認定鄧某是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作出工傷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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