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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2015年生育保險新規
省人社廳權威解讀生育保險新規
2014年9月22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32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并于11月6日以第203號政府令正式發布,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相對原《規定》,新《規定》增加了17條條款,以下是新條例實施的相關熱點問題。
一、生育保險的作用是什么?
生育保險是為了維護女職工的基本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孕產期以及計劃生育期間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使她們得到必要的經濟收入和醫療照顧,保障她們及時恢復健康,回到工作崗位。同時,通過將婦女生育負擔由用人單位責任轉化為全社會責任,平衡企業間負擔,減輕用人單位招用婦女的成本,促進消除就業性別歧視。主要作用有:一是使職工在生育期間獲得基本的醫療和生活保障;二是均衡用人單位生育費用負擔,促進公平就業;三是對婦女生育價值的認可;四是提高人口素質的需要。
二、哪些人應當參加生育保險?
在職的男女職工均應當參加生育保險。新的《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二、三條明確了職工生育保險參保范圍,完善了參保機制。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參加生育保險。其中,用人單位為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在單位所在地參加生育保險。中央駐粵單位、省屬單位及其職工,有非軍籍職工的軍隊、武警部隊所屬用人單位及其非軍籍職工,在本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所在地參加生育保險。
三、關于繳費基數和費率問題
《規定》第十條規定了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將繳費基數從“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細化為“單位上月職工工資總額”。用人單位上月職工工資總額超過所在地級以上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乘以本單位職工人數之積的,按照所在地級以上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乘以本單位職工人數之積計算。新成立的單位無上月職工工資的,以本單位本月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計算。具體繳費比例在不高于費基1%的前提下,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確定后實施。
四、關于生育保險待遇問題
《規定》明確了享受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細化了生育醫療費用支付范圍和生育津貼計發辦法。相比舊規,增加了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的生育津貼。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一)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1.生育的醫療費用,包括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產前檢查、終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
2.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包括職工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施行輸卵管、輸精管結扎或者復通手術、人工流產、引產術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生育津貼:相比舊規定以所屬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新《規定》按照《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修改為以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
具體公式為:
五、關于生育津貼與工資關系問題
新《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理順了生育津貼與工資的關系,職工已享受生育津貼的,視同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相應數額的工資。生育津貼高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生育津貼余額支付給職工;生育津貼低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并明確職工原工資標準為職工依法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職工享受假期前參加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其實際參加工作的月份數計算。
六、特殊人員生育保險待遇問題
(一)職工失業前已參加生育保險的,其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符合本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二)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發生符合本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三)職工未就業配偶享受的生育醫療費用待遇,參照職工所在統籌地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醫療待遇標準執行,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但職工未就業配偶已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生育待遇或者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相應待遇的,不再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
七、關于生育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問題
職工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統籌地區參加生育保險的,其繳費時間累計計算。各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有需要的職工出具繳費憑證。職工和職工未就業配偶在職工最后參保地按照規定享受待遇。
八、關于生育醫療費用報銷手續問題
新《規定》規范了經辦管理,細化了具體程序。
(一)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的職工,報銷手續如下:生育的醫療費用:職工生育前在選定的醫療機構申請辦理就醫確認手續,其生育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結算,無需個人墊付。
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職工在統籌地區內定點醫療機構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或者因急診、搶救而在統籌地區內非定點醫療機構施行計劃生育的,憑相關材料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報銷。
(二)累計參加生育保險不滿1年的職工,報銷手續如下:職工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2個月后的1年內,可憑相關材料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報銷。
九、關于生育津貼申領問題
職工按照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其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原工資標準逐月墊付,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撥付給用人單位。有條件的統籌地區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金融機構將生育津貼直接發放給職工。
十、關于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圍
(一)因醫療事故發生的應當由醫療機構承擔的費用;(二)應當由公共衛生或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負擔的費用;(三)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或者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四)在國外或者港澳臺地區發生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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