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規定
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規定1
職工在按規定領取生育津貼期間,企業不再發放產假工資;超過生育津貼發放時間的產假,產假工資由企業按有關規定發放。職工如果沒有達到領取生育津貼條件的,仍由企業發放產假工資。
女職工按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產假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標準以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基數(即用人單位生育保險繳費基數的平均值)計算:正常分娩(含懷孕7個月以上早產)的,享受三個月生育津貼;難產(含剖宮產)的,享受三個半月生育津貼;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個嬰兒,增加半個月的生育津貼;懷孕4個月以上(含4個月)、7個月以下流產(引產)的,享受一個半月生育津貼;懷孕不足4個月流產或患子宮外孕的`,享受半個月生育津貼。
女職工分娩、流產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為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滿1年以上的,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并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用人單位按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在按規定設置婦產科的醫療機構或計生技術服務機構生育、流產(引產)、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符合計劃生育規定。
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個人不繳納。用人單位以本單位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0.8%的比例按月繳納生育保險費。通俗地說,所有涉及的單位,即使沒有女職工,均應繳納生育保險費。
申領生育保險待遇時間從生產或手術之日起計算,時效為6個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參保職工享受的生育保險待遇進行審核,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予以一次性計發;對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告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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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生育保險產假待遇:
(1)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引產或者妊娠7個月以下早產的,享受90天產假及生育津貼;
(2)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引產的,享受50天產假及生育津貼;
(3)妊娠3個月以下流產(含自然流產、人工流產)或者患子宮外懷孕實施手術的,享受30天產假及生育津貼。
(4)生產時遇有難產實施剖宮產手術的,增加15天產假及生育津貼;
(5)多胞胎生產的,每多生產一個嬰兒,增加15天產假及生育津貼;
(6)生產時遇有難產實施助產手術的,增加7天產假及生育津貼。
溫州生育保險生育津貼標準:
女職工生育津貼以本人生產、流產或者引產前12個月月平均養老保險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
生育津貼計算公式為:生育津貼=月平均養老保險繳費工資÷30×產假天數。
女職工尚未參加養老保險的,以女職工生產、流產或者引產前12個月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
生育津貼計算公式為:生育津貼=月平均工資÷30×產假天數。
生育保險繳費不足12個月的,女職工生育津貼以本人生產、流產或者引產前實際繳費期間的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