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生育保險報銷條件是什么
一、生育保險報銷條件
⑴、符合國家、省、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不含政策外懷孕而采取的補救措施);
⑵、參保人在生產之日(以排胎或新生兒出生日期為準),已連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滿6個月以上(含本數),且生育前一個月按時繳納醫療保險費。參保人連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滿6個月的,不能享受生育醫療待遇;連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滿6個月不滿12個月的,按定額標準的'30%支付;連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滿12個月以上的,按定額標準的100%支付。
3、生育保險報銷條件:連續繳納社保滿12個月(中間中斷不超過3個月,視作連續),且生育前一月還在繳納社保的,才能報銷國家規定標準的100%。
二、享受享受生育津貼條件
參加生育保險累計滿一年的職工,在生育(流產)時仍在參保的,按有關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1、生育津貼:(當月本單位人均繳費工資/30天*假期天數)生育津貼
三、產假假期天數
(1)正常產假98天(包括產前檢查15天);
(2)晚育假增加30天;
(3)難產假。剖腹產、Ⅲ度會陰破裂、吸引產、鉗產、臀位產增加15天;
(4)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
(5)流產假:懷孕不滿2個月15天;懷孕不滿4個月30天;滿4個月以上(含4個月)至7個月以下42天;7個月以上遇死胎、死產和早產不成話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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