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深圳計生條例解讀:2016晚育假多少天
深圳2016晚育假多少天?深圳晚育假取消了嗎?本文是CN人才網小編為您搜集整理的相關信息。
隨著全面兩孩政策的開放,婚假、產假成為大家關注的焦點。市衛計委對深圳產假政策做出了答復,已婚婦女23周歲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仍可按現行規定享受15天晚育假。所以,深圳晚育假沒取消,仍有15天!
“15天晚育假還有影沒影?”隨著二孩政策全面落地,深圳如何休產假成為不少準媽媽的困擾。針對市民的疑問,昨日,市衛計委對深圳產假政策做出了答復:在《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正式修訂頒布之前,已婚婦女23周歲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仍可按現行規定享受15天晚育假。
“很多市民撥打12345熱線咨詢‘產假’,微信公號后臺也收到很多關于‘產假’的留言。”市衛計委相關負責人表示。
今年2月,市衛計委組織起草《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在全面二孩的政策背景下,產假的調整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職工實行晚育并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除按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享受假期優待外,女方增加產假十五天。
市衛計委相關負責人表示,該條例正在修訂過程中,在該條例正式修訂頒布之前,該規定仍應繼續執行,即已婚婦女23周歲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仍可按現行規定享受15天晚育假。在不考慮特殊情形(如生育多胞胎、難產等)前提下,生育一胎(且符合23周歲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可休產假 98+30+15=143天;生育二胎,可休產假98+30=128天;其他特殊情形的,可按相關規定執行。
生育一胎
(且符合23周歲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可休產假
98+30+15=143天
生育二胎
可休產假
98+30=128天
延伸閱讀:
一、深圳的晚婚假
由于深圳執行的晚婚假一直所依據的都是省條例,根據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5號公告,修訂后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前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職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增加10天。可見,廣東省晚婚執行的婚假一共13天。隨著條例的修改,晚婚假獎勵規定已在省條例中刪除,《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中的規定自然也不應當再適用,現在婚假僅能享受3天,比原假期少10天。
結論:晚婚假-10天。
二、深圳晚育產假天數
特別提醒深圳的朋友,關于晚育獎勵,新修改的《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并未刪除,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職工實行晚育并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除按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享受假期優待外,女方增加產假十五天。
那么我們來算算深圳晚育產假到底有多少天。
(一)條例修改前的產假天數
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而按照《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難產的增加產假30天。在實務中,深圳難產執行的是增加30天產假。
修改前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日。另外,第三十七條還規定了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三十五日的產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護假。
修改前的深圳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職工實行晚育并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除按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享受假期優待外,女方增加產假十五天。
綜上,按照修改前的廣東省條例及深圳條例規定,如果一個深圳女職工符合政策晚育,且符合獨生子女優待,其產假為:98(國家)+30(如難產)+15(晚育)+35(獨生子女)+15天(特區增加晚育假)=193天。
(二)條例修改后的產假天數
修改后的省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即只要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不論是生育一孩、還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產假的獎勵;同時,男方的陪產假從10天增加到15天。也就是說,省條例已經刪除了晚育的獎勵假期了。
再依據修改后的深圳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職工實行晚育并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除按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享受假期優待外,女方增加產假十五天。
我們按照修改后的規定重新來算一下,產假為:98(國家)+30(如難產)+30(省條例獎勵假)+15(深圳晚育假)=173天,相比原來少了20天,但男方陪產假多了5天。
結論:產假-20天,陪產假+5天(二胎也可以有哦)。
特別提示:如果不屬晚育,則無15天的特區晚育假,需在上述天數中減去15天。
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在懷孕和分娩的婦女勞動者暫時中斷勞動時,由國家和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生育津貼和產假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國家或社會對生育的職工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的社會保險制度。我國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兩項。一是生育津貼,二是生育醫療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險辦法(征求意見稿)》從2012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明確,生育險待遇將不再限戶籍,單位不繳生育險須掏生育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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