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協議有沒有法律效力
禁止生育協議是無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7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雙方在離婚前私下協議,約定另一方不得再生育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屬于無效的民事協議。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下面跟小編一起看看案例吧!
相關咨詢:
我是一名農家婦女,進城打工時認識了同村的男青年李某,婚后生育一男孩,因我們感情不和離婚。在離婚時,為保障孩子利益,我們簽訂了一份書面協議:二人再婚后均不得再生育子女,違約者支付對方違約金5萬元。
2010年,我與他人結婚,后生育一女,前夫得知后,要求我支付5萬元違約金。請問,書面約定離婚不得再生育,違反協議應否賠償?
律師解答:
首先應肯定的是,你們雙方在離婚前私下協議,約定另一方不得再生育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屬于無效的民事協議。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同時,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也明確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據此,如果你遵守了國家有關計劃生育政策的規定,就有生育子女的權利。你與前夫簽訂的協議違反了前述民法通則及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是無效的協議,因而你也沒有必要支付違約金。
相關案例:
朱女士與丈夫鄧先生在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手續,解除了雙方持續6年多的婚姻關系。3歲多的.孩子隨朱女士生活,鄧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300元。同時,朱女士與鄧先生私下又簽訂了一份書面協議:為使二人的主要精力放在撫養、教育孩子身上,二人再婚后均不得再生育子女,違約者支付對方違約金2萬元。
朱女士與鄧先生離婚后,一人帶著年幼的孩子工作、生活,感覺壓力越來越大。單位同事陶先生默默地給了她許多幫助。陶先生為人老實、憨厚,曾有過一段短暫而又失敗的婚姻。日久生情,朱女士與陶先生結婚了。婚后不久,二人有了兒子。
得知前妻朱女士另立家庭并生育孩子之后,鄧先生以其違背了雙方離婚時簽訂的書面協議為由,向朱女士索要違約金。在遭到拒絕后,鄧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朱女士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違約金2萬元。
朱女士與前夫達成的禁止生育協議是無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7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可見,朱女士按照國家規定享有生育子女的權利。生育權不因與他人的協商行為而受到限制。生育權是法定的,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公民想什么時候行使這種權利就可隨時行使,其他任何限制行使這一權利的行為都是非法的、無效的。公民也可放棄這項權利,但這種放棄必須以自愿為前提,且公民即使一時放棄了這種權利,之后又想生育子女,同樣可以繼續行使生育權。本案中,朱女士與鄧先生達成的禁止生育的協議,是對法律賦予公民生育權的人為限制,違反了法律賦予公民享有生育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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