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程序
一、辦理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保險金給付標準:按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納失業保險費工資基數的40%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不得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同時按失業保險金標準的.10%核定門診醫療費,每月發給個人包干使用。
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限: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均已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繳費每滿一年享受2個月失業保險金,但最長領取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
二、辦理程序:
個人申請——→初步審核——→復審核準——→出具單證
1、被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六十天內,先到戶籍所在地街道或鄉鎮勞動保障所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后到區勞動保障管理機構申請失業保險金。
2、區勞動保障管理機構受理“申請”,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初審,并在一周內報市勞動就業管理機構審核;此后將核準結果及相關事項告知本人,同時出具失業保險金領取“通知”書。
3、經審核符合條件者,失業保險金從核準之次月起按月發放。
三、申辦材料:
1、本人身份證明;
2、《就業登記證》(隨人事檔案轉移);
3、無錫市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通知單;
4、《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檔案掛靠人員須同時提供掛靠期間所有失業保險繳費單據)。
四、辦理時限:10個工作日
五、收費標準:不收費
六、辦理機構:
崇安區勞動保障管理中心、南長區勞動保障管理中心、北塘區勞動保障管理中心、濱湖區勞動保障管理中心、新區勞動保障管理中心、(馬山)太湖國家旅游度假區人事勞動局。
七、辦理地址:
崇安區:錦樹里9號之九——崇安區行政服務中心人事勞動局服務窗口;南長區:振新路12號之二;北塘區:小三里橋19號;濱湖區:梁溪路95號;新區:長江南路7號——新區人力資源服務中心;(馬山)太湖國家旅游度假區:馬圩4號橋。
八、工作時間:工作日
九、咨詢電話:
崇安區:82862760;南長區:85040343;北塘區:82610925;濱湖區:85884754;新區:85215736;(馬山)太湖國家旅游度假區:85999464;無錫市勞動就業管理中心失業保險科:85017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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