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肅省關于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甘肅省財政廳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甘肅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關于印發甘肅省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實施意見的通知(甘人社通〔2015〕103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6號)精神,省人社廳、財政廳、發改委、工信委研究制定了《甘肅省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實施意見》。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貫徹落實。
一、各地各部門要從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的高度,結合省委、省政府加快推進經濟結構調整、著力推進和諧社會建設的要求,提高認識,精心組織,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緊迫感、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和切實有效的工作措施,認真貫徹落實實施意見。
二、各地各部門要采取多種有效方式,切實做好政策解釋宣傳和貫徹落實工作,激勵企業承擔穩定就業的社會責任,鼓勵企業積極參加失業保險并按時足額繳費,擴大我省失業保險參保覆蓋面,進一步健全社會保障體系。
三、各部門要明確分工、緊密協作、落實責任,共同推動實施意見的貫徹落實,對政策執行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上報。
附件:甘肅省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實施意見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省 財 政 廳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5年3月30日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5年4月1日印發
附件
甘肅省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實施意見
根據人社部、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工信部《關于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6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政策范圍
對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就業崗位的企業,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穩定崗位補貼(以下簡稱“穩崗補貼”)。補貼政策主要適用于以下企業:
(一)實施兼并重組企業。指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發生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改變的交易,并使企業經營管理控制權發生轉移,包括實施兼并、收購、合并、分立、債務重組等經濟行為的企業;
(二)化解產能嚴重過剩企業。指按《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等相關規定,對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船舶等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淘汰過剩產能的企業;
(三)淘汰落后產能企業。指按《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7號)等規定,對電力、煤炭、鋼鐵、水泥、有色金屬、焦炭、造紙、制革、印染等行業淘汰落后產能的企業;
(四)非公有制企業。指上年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按規定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且不涉及(一)、(二)、(三)條所述經濟行為的非公有制企業;
(五)經國務院或省政府批準的其他行業、企業。
二、基本條件
(一)失業保險統籌地區實施穩崗補貼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上年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具備一年以上支付能力;2.失業保險基金使用管理規范。
(二)企業申請穩崗補貼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所在區域產業結構調整政策和環保政策,且按規定積極推進兼并重組、化解產能過剩和淘汰落后產能等工作;2.依法參加失業保險且上年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3.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于統籌地區城鎮登記失業率(裁減人員不含自動離職人員);4.企業財務制度健全、管理運行規范。非公有制企業同時具備2、3、4條即可。
三、補貼標準
各統籌地區對符合上述政策范圍和基本條件的企業,可給予穩崗補貼,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穩崗補貼主要用于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相關支出。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于2%(含2%)的,補貼額度為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裁員率在2 %至3%(含3%)的,補貼額度為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40%;裁員率在3%至4%(含4%)的,補貼額度為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30%;裁員率高于4%的,不給予穩崗補貼。今后,穩崗補貼的`標準依據省政府規定的年度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目標相應調整。穩崗補貼政策從2014年起執行到2020年底。
四、審核撥付程序
符合條件的企業可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穩崗補貼,采取年度一次性申報、相關部門共同審核、按年度撥付的辦法。
企業填寫《甘肅省失業保險穩定崗位補貼申報表》(表1),向行業主管部門申請企業認定,其中,市州、縣市區屬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向市州行業主管部門申請認定,中央在甘、省屬企業向省級行業主管部門申請認定。
行業主管部門重點審查企業類型、產業結構調整和環保政策落實、經營管理規范等情況。所屬市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重點審查企業上年度參加失業保險且足額繳費、歷史欠費等情況,對有歷史欠費問題的企業,要求其制訂清欠計劃,逐年落實清欠計劃逐年享受穩崗補貼政策。市州人社部門重點審核企業裁員情況,確定補貼企業名單和補貼數額,其中,中央在甘、省屬企業由省人社廳、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復核。審核、復核通過后,由市州人社部門在媒體或人社部門網站公示7天,接受社會監督,對審核未通過或者公示期間有異議的企業,由市州人社部門及時告知企業。公示結束后若無異議,由市州人社部門將審定的企業名單和補貼數額報送市州財政部門。市州財政部門按照市州人社部門提供的企業名單和補貼數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付補貼資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補貼資金劃入企業賬戶。
五、組織實施
(一)加強領導,明確職責。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是產業結構調整優化過程中一項重要政策。各地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各司其職,并督促企業在實施兼并重組、化解產能過剩、淘汰落后產能過程中采取切實有效措施穩定職工隊伍,維護社會穩定。
(二)加強監管,規范運作。各地區要充分考慮基金支付能力,按照“突出重點、總量控制、嚴格把握、動態監管”的原則,將穩崗補貼支出納入失業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合理制定失業保險基金使用計劃,加強監管,規范運作,切實保證基金有效使用和支付可持續。穩崗補貼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對有弄虛作假、截留、騙取等行為的,取消其所有年度享受穩崗補貼政策資格,并對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人社、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失業保險基金按規定使用。
(三)加強監測,確保效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將享受穩崗補貼的企業納入失業動態監測范圍,及時跟蹤了解企業崗位變化動態,監測企業職工隊伍穩定情況,掌握穩崗補貼政策效果。財政部門要對轄區內失業動態監測工作給予必要經費支持。
(四)加強統計,評估績效。各市州人社部門要于每年10月1日前將穩崗補貼政策執行情況及存在的問題報送省人社廳。人社、財政、發改、工信等部門要適時組織開展政策績效評估,根據實際調整完善政策。
附表:1.甘肅省失業保險穩定崗位補貼申報表
2.甘肅省失業保險穩定崗位補貼審核表(市州、縣市區屬企業;非公有制企業)
3.甘肅省失業保險穩定崗位補貼審核表(中央在甘、省屬企業)
填寫說明:市州、縣市區屬企業;非公有制企業將表1和表2正反兩面打印;中央在甘、省屬企業將表1和表3正反兩面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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