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失業保險費率由3%暫降至2%
全省失業保險費率由3%暫降至2%
為減輕企業負擔,促進就業穩定,經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地稅局日前下發通知,決定適當降低全省失業保險費率。
全省失業保險費率統一由3%暫降至2%,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的具體比例為:用人單位按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職工月工資總額的1.5%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其月工資總額的0.5%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可不繳納個人失業保險費。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已自愿繳納其月工資總額0.5% 的.失業保險費的,享受與城鎮失業人員同等的失業保險待遇。因降低費率造成統籌地區當年失業保險基金收不抵支時,先由統籌地區失業保險基金歷年結余支付,仍有不足部分由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補助。
新規從2015年3月1日開始執行。繳費單位已按原費率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可在以后月份繳納失業保險費時抵扣,以抵扣后的金額向地稅機關申報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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