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失業人員辦理跨統籌地區轉入、轉出手續的程序
鄭州失業人員辦理跨統籌地區轉入手續的程序
(一)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跨統籌地區遷入的,失業人員應攜帶本人《失業證》、身份證、戶口本及跨統籌地區轉入申請,到戶口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主管部門(人員)辦理跨統籌地區轉入申請手續。經審查符合跨統籌地區轉入條件的,開出《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轉移接收函》(表5-26)。
(二)業務主管部門(人員)收到失業人員的檔案和失業保險金后,應通知失業人員重新辦理失業登記手續,按轉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通知單》載明的有關事項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標準,按轉入地標準計算。
(三)跨統籌地區轉入的失業人員,從批準其跨統籌地區轉入后,按新登記失業人員的程序參加職前指導培訓班和申領失業保險金。其應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從其到業務經辦部門(人員)報到的次月起按月發放。按核定的領取期限需要補發失業保險金的`,在第一個月發放失業保險金時一并補發。
鄭州失業人員辦理跨統籌地區轉出手續的程序
(一)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跨統籌地區遷出的,應攜帶本人《失業證》、寫出跨統籌地區轉移申請,到戶口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經辦部門(人員)申請辦理跨統籌地區轉移手續。
(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經辦部門(人員)對失業人員的異地轉移申請應及時受理,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告知失業人員應到接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具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轉移接收函。
(三)失業人員開具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轉移接收函后,戶口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的業務經辦部門(人員)審核無誤的,簽署意見后,報業務主管部門(人員)審批。同時從當月停發失業保險金。
(四)業務主管部門(人員)對失業人員的異地轉移資料審核無誤的,開具《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轉遷通知單》(表5-25)簽署審批意見。財務部門憑《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轉遷通知單》辦理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金額轉出手續,檔案管理部門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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