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失業保險條例解讀
一、關于失業人員的門診醫療補助金和住院醫療補助金問題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其門診醫療補助金按本人領取失業保險金6%的標準,隨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因患病確需到縣級以上醫院住院治療的,可由本人或其家屬提出書面申請,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批準,按醫療保險支出規定的住院治療費20%-60%發給住院醫療補助金,但累計最高不得超過3000元。具體補助標準:
(一)累計繳費年限滿1年不滿10年,按20%計發住院醫療補助金。
(二)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按40%計發住院醫療補助金。
(三)累計繳費年限滿20年以上,按60%計發住院醫療補助金。
對參與打架斗毆、釁事擾亂等違法亂紀行為致傷致病的,不得申請領取門診醫療、住院醫療補助金。
失業人員已參加當地醫療保險的,醫療費用按醫療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不再按前款規定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二、關于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問題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享受一次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標準原則上不超過500元/人;職業介紹補貼標準原則上不超過75元/人,對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失業人員可適當提高職業介紹補貼標準,但最高不超過200元/人。具體補貼標準由當地勞動、財政部門確定。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有資質的職業培訓機構培訓并合格的,由失業人員持《失業證》、《居民身份證》、培訓合格證書、職業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相關證明材料,向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發給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補貼。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在《失業證》上簽注已享受相關待遇。
有資質的公共職業介紹機構為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提供免費服務并成功介紹其就業的,可按經其免費職業介紹服務后重新就業人數,向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職業介紹補貼。申請報告應附上:經其免費職業介紹服務證明、《失業證》、《居民身份證》以及勞動合同復印件等就業證明。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按上述標準將職業介紹補貼劃撥給職業介紹機構,并在《失業證》上簽注已享受相關待遇。
開展擴大失業保險支出范圍試點的設區市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做好年度從失業保險基金用于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經費計劃編制工作,經同級財政部門會同勞動保障部門核定后,由財政部門將核定的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劃入再就業資金財政專戶,與其他渠道籌集的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資金統一管理,統籌使用。
三、關于失業保險調劑金問題
各統籌地區應按照《福建省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上繳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以各統籌地區當年征繳的失業保險費總額的8%籌集,用于對統籌地區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缺口的補助。
統籌地區失業保險基金當年收不抵支出現缺口時,經同級財政部門會同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其缺口部分首先應從本地區失業保險基金歷年滾存結余中彌補。在使用歷年滾存結余基金仍不能保證支付時,可以向省級申請失業保險調劑金補助。補助后仍有缺口時,由地方財政予以補貼,確保失業保險金按時足額發放。
申請省失業保險調劑金補助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動用失業保險基金歷年滾存結余(包括定期存款和國債)后,統籌地區仍不足支出2個月失業保險待遇的(按上年失業保險待遇月均支付量為標準確定)。
(二)按時完成省政府下達的年度失業保險費征收指導任務。
(三)按時足額上繳省級調劑金。
(四)失業保險金等各項待遇按規定的支出項目和標準按時足額發放。
(五)失業保險基金使用管理規范,無發現違規問題。
符合補助條件的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向省勞動保障部門和省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附上失業保險基本收支、資金缺口等有關情況材料。經省勞動保障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審核后,視具體情況下達失業保險調劑金補助。
四、關于農民合同制工人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問題
單位為農民合同制工人繳納其月工資總額百分之二的失業保險費累計滿一年以上,而本人未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后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持身份證、失業證、單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證明、繳費憑證,即可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費。
2006年9月1日后,單位為農民合同制工人繳納其月工資總額百分之二失業保險費,且本人自愿繳納月工資總額百分之一的失業保險費,按其自愿繳納年限享受與城鎮失業人員同等的失業保險待遇。
2006年9月1日后,單位為農民合同制工人繳納其月工資總額百分之二的失業保險費,本人在自愿繳納月工資總額百分之一的失業保險費的過程中又改變繳納比率的,應先享受城鎮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待遇,改變比率后的繳費年限與2006年9月1日前已繳年限合并計算一次性生活補助費,但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費和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累計享受期限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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