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失業保險金如何申領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山東省失業保險規定》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自終止、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解聘備案并轉移個人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勞動者應自終止、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辦理失業登記、提出申領失業保險金申請。
符合哪些條件才能享受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哪些情況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1)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2)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5)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怎樣申領失業保險金?
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的人員,在戶籍地或常住地街道(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辦理完失業登記手續后,即可按規定領取其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