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泰安、濟寧、棗莊失業保險金標準上調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進而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的制度。
2016泰安失業保險金標準上調
泰安市上調失業保險金標準,自今年7月起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標準由每人每月900元上調至每人每月950元。
據介紹,此次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主要考慮物價上漲以及失業保險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并結合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最終確定。該政策自今年7月1日起執行,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其失業保險金將陸續進行補發。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后,全市將有10000余人補發金額100余萬元。
2016年濟寧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
近日,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出臺《關于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濟人社發【2016】24號),調整全市失業保險金標準。我市失業保險金標準在原來的基礎上每人每月提高50元。
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從2016年7月1日起執行,全市失業保險金標準由原來的每人每月900元統一提高到每人每月950元。
棗莊2016年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
近日,為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求,我市及時貫徹省人社廳下發的'《關于調整失業金標準的通知》,再次提高我市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由原來的每人每月900元調整為950元。這是自2007年以來我市第10次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且五區一市執行統一標準。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從2016年7月1日起執行。
根據相關政策法規,我市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我市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計算: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每滿1年,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最長不超過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4個月。
失業保險小知識: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對失業保險費繳納的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到一點五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零點五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財政補貼;
(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失業保險待遇是由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等構成。失業保險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只有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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