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及辦理程序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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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勞動合同終止的;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被單位解聘、辭退、除名或開除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按規定由單位為人員辦理失業保險;參保人員按照規定進行失業登記,并求職要求的。
按照成都市就業局失業保險處規定,辦理失業保險的程序如下:
(1)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后,到社保局辦理參保人員減少。
(2)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后,7日內持解除勞動關系證明、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失業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同頁正反面)、戶口復印件(首頁、本人頁)到就業局失業保險處辦理失業人員登記備案手冊。
(3)經審核后,符合條件的,失業保險處簽發《失業保險金核發通知書》,單位及時將其送達失業人員本人。
(4)失業人員在單位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60日內,持《失業保險金核發通知書》、身份證原件、本人一寸免冠照片4張到就業局培訓處、職介中心分別辦理職業培訓登記和求職登記。
備注:外地非城鎮戶籍人員辦理失業金領取時不需要照片,也不需要辦理職業培訓登記和求職登記。在區縣參保咨詢參保社保經辦機構是否需要其他資料。
失業保險賠償標準是什么?
失業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按照本條例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三)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
(四)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
第二十二條失業人員每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設區的市根據省人民政府確定的企業最低工資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確定。
第二十三條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以下稱享受待遇期限),根據本人及其失業前所在單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以下稱繳費時間)確定
(一)繳費時間不滿一年的,不領取失業保險金
(二)繳費時間滿一年的,領取二個月失業保險金
(三)繳費時間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滿八個月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余數超過四個月不滿八個月的,按照八個月計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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