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補辦失業證
根據《關于實行<就業失業登記證>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要求,現就《就業失業登記證》補辦及換證操作手續說明如下:
一、《就業失業登記證》的補辦
1、《就業失業登記證》遺失或損毀需要補辦的勞動者應由本人持戶口簿、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二寸證件照一張等相關證明材料到戶籍所在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就業失業登記證>申領表》(在實行居住地服務和管理試點街鎮進行居住地登記的勞動者也可在居住地辦理)。
2、《就業失業登記證》如由用人單位遺失的,勞動者應持用人單位出具的遺失證明等證明材料到戶籍所在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補辦手續。
3、補辦的《就業失業登記證》編號保持不變。
首次申請補辦《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勞動者,戶籍所在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在網上公告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補發流程予以補發。累計補辦兩次及以上的勞動者,須公示期滿后予以補發。(具體流程見附件一)
二、《就業失業登記證》的換發
1、已持外省市所發《就業失業登記證》的人員戶口已遷入本市的,前來辦理相關業務時應為其換發本市的'《就業失業登記證》并生成新編號,原證可以歸還本人。同時應將原編號在《就業失業登記證》第33頁的“其他記載事項”頁中予以記載,并在公共基本信息系統的“就業失業登記證發放”界面中將原編號記錄在備注欄內。
2、用人單位根據《關于本市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精神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要求換領《就業失業登記證》的,應當憑單位證明向注冊地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
工作人員核實信息后可按照《就業失業登記證》發放的相關要求為其辦理相關手續并做好信息維護工作。同時,在《勞動手冊》的首頁(加蓋鋼印頁)中間空白處,加蓋“作廢章”,(樣張見附件三),《勞動手冊》可歸還申請人。
三、在職人員申請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
1、在職人員因各種原因未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的,應在與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按規定向戶籍所在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2、企業原固定制職工未辦理過《勞動手冊》或《就業失業登記證》現要求辦理的,仍按原規定予以發放。
3、持a類居住證的勞動者或其他來滬人員在職期間轉為本市搜索戶籍的,可在退工后到戶籍所在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如需進行戶籍信息變更的,可由用人單位到辦理勞動用工備案部門申請變更,也可由個人到戶籍所在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如在職期間需要憑《就業失業登記證》參加職業培訓或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應憑單位證明由勞動者本人到戶籍所在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予以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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