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廣州失業保險政策解讀
待遇標準
(一)城鎮戶籍失業人員:
失業保險金
(1)享受期限
繳納失業保險費1—4年,每滿1年領取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繳納4年以上,超過4年的部分,每滿半年增加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享受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重新就業后再次非自愿性失業的,本次享受的失業保險金期限可與前次失業應領而未領的失業保險金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 24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繳費不滿1年再次非自愿性失業,可繼續申領前次失業尚未領完的失業保險金。
(2)發放標準
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 80%逐月計發。
醫保問題
(1)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所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重大疾病保險費。
(2)失業人員在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可選擇參加補充醫療保險,其參保繳費標準按上年度本市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5%繳納,所需資金從發放的個人失業保險金中扣繳。
(3)上述人員的醫療待遇按醫療保險的相關規定執行。
死亡待遇
參保人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可享受喪葬補助和遺屬撫恤:
(1)喪葬補助金=死亡時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個月)
(2)一次性撫恤金=死亡時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二)外地城鎮戶籍的失業人員:
外地城鎮戶籍的失業人員可選擇在本市或戶籍所在地領取失業保險待遇。選擇在戶籍所在地領取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失業保險待遇所需資金隨失業保險關系一并轉移,所需轉移的失業保險待遇是指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和職工培訓、職業介紹補貼;醫療補助金和職工培訓、職業介紹補貼應按享受失業保險金總額的.1/2計算。失業保險關系轉移后,其失業保險待遇按戶口所在地的標準發放。
停止待遇
下列情況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連續兩次或者累計三次拒不接受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指定機構介紹工作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申領條件
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累計滿一年,或者不滿一年但本人有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已經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其他
一次性生活補助金申領條件及待遇標準:
農民合同制職工繳費滿一年,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按其本人失業前所繳費的月平均繳費工資的20%計發一次性失業生活補助金,每多繳一個月加發月平均繳費工資的2%。領取一次性失業生活補助金后,失業保險關系自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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