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能有多少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那么失業保險金能有多少呢?下面是CN人才網小編整理的相關內容,歡迎閱讀,僅供參考!
發放標準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應當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計算
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總數=所在地類區失業保險金標準*領取的月份數
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時間,發布后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并計算。
而失業保險金的計算又分為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計算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計算,下面來分別說明。
1、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計算
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
失業保險金標準應當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高于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計算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 計算。
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5年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不滿10年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失業保險金自失業人員被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之日起計發,月發放標準如下: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滿十年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百分之七十標準發放,我市每月發放839.03元(含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應繳納的月基本醫療保險費為174.03元);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標準發放;我市每月發放887.03元(含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應繳納的月基本醫療保險費為174.03元);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二十年以上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標準發放;我市每月發放934.03元(含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應繳納的月基本醫療保險費為174.03元)。
另外,“單位”指的是廣東省行政區域內所有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按《條例》規定,國家公務員和參照、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職工的失業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目前國家對此尚未有統一具體的規定,因此國家公務員的失業保險目前還不在覆蓋范圍內。也就是說,除國家公務員、農民,以及鐘點工、短工等無固定工作的人員之外,所有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都須參加失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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