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繳費年限是怎樣的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是需要為勞動者購買五險一金的。其中失業保險就是五險一金的一種,是為了彌補勞動者失業所帶來的損失。有的朋友就會疑惑,失業保險金繳費年限是怎樣的呢?下面小編詳細為您介紹具體內容。
失業保險金繳費年限
目前我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為員工參加社會保險,繳納五險。即用人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為員工參加失業保險,且存在勞動關系期間必須一直繳納失業保險費用。所以失業保險繳費年限沒有時間限制。但我國社會保險法和失業保險條例對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繳費年限進行了明確要求,即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方可申請。
同時,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繳費年限越長,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越長,具體如下: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
2、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
3、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4、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失業保險視同繳費年限規定
失業保險視同繳費年限與養老保險的視同繳費年限相同,即雖然那個時間你個人沒有參保繳費,但國家一律把這一時期視同為你已經參保繳費了。根據我國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國有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在當地實施失業保險個人繳費制度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比如某個人1990年1月參加工作,當地是1995年7月建立個人賬戶。那么1990年1月至1995年6月末累計為66個月為視同繳費年限。雖然那個時間你個人沒有參保繳費,但國家一律把這一時期視同為你已經參保繳費了。同時國家還沒有社會保險之前的工齡,也叫視同繳繳年限,比如1988年有社保之前的工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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