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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關于養老金并軌的那些事兒
自從今年初國務院印發了《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后,各省都在加快推進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進程。至11月底,已有黑龍江、四川、山東、上海、江蘇、福建、吉林、遼寧、山西等19地陸續公布實施辦法,從養老保險基金籌集、養老金計發辦法、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銜接等方面對中央方案進行細化,予以明確。
每個月要繳多少養老保險費?
個人按8%繳費 另繳4%給職業年金
養老金“并軌”后,近4000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將告別“免繳費”時代。對于這些人來說,最關心的問題之一就是每個月自己要繳多少養老保險費。
梳理各地養老“并軌”實施意見,可以發現,各省份都按照國務院決定,統一確定養老保險個人繳費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個人的繳費多少與繳費工資基數相關。
比如《江蘇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并軌方案》明確,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個人工資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另外,國務院改革決定還明確,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職業年金方面,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
對于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確定,各地的規定有所不同。
例如,山東省規定,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以及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和績效工資。而上海則在實施辦法中明確,個人繳費基數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確定。
關于各省計算方案不同的原因,中國社科院社會政策研究中心秘書長唐鈞分析說,上海在上世紀90年代就已將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的職工養老保險合并到一個制度框架中,因此會盡量沿用以往文件中的說法。其他省份剛并軌,尚處于磨合階段,將與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相關的各種收入詳細列出,也是為保證制度順利并入新的軌道。
專家表示,表述不同,但實質上并無多少差異。個人繳費的多少將根據本人的基本工資、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績效工資情況來決定。
養老金支付會不會“錢不夠”?
三來源保障養老金發放
財政部近期公布的《關于2014年全國社會保險基金決算的說明》顯示,2014年我國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相抵為負的319億元。那么并軌之后,這樣的缺口會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造成什么樣的影響?財政是否承擔得起改革的成本?
人社部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金維剛表示,目前有些媒體報道的“養老金缺口”指的是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當期征繳收入與支出之間的失衡問題,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沒有關系。改革后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
“養老保險基金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即單位和個人繳費、財政補助、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其中財政補助是我國養老保險的法定來源之一。因此,即使當期征繳收入與支出之間出現不足,可以通過財政補助來保障基金收支在總體上保持平衡,為所有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提供可靠的保障。”金維剛說。
中國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靈說,具體到單位而言,改革后養老金的發放壓力存在差異性,對于那些退休人員數量較多的單位,不用再給“老人”支付養老金,把省下來的錢用于給在職者繳費,某種意義上實現了平衡。
中國社科院社會政策研究中心秘書長唐鈞強調,并軌后財政投入的壓力會一定程度存在,尤其對于一些相對貧困地區。他在基層調查發現,有的縣財政連公務員工資上漲都沒落實,再要繳納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更加困難。為緩解財政的壓力,保障基金平衡,需要長期的制度安排。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也必須妥善運行,盡量產生更高的收益。
養老待遇降不降?
多地為中人設10年過渡期 確保待遇不降
各省落實養老金并軌方案的過程中,養老金待遇會不會下降成為各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普遍擔心的問題。
查閱各地實施方案發現,總體與中央改革要求保持一致,即以2014年10月1日為界,改革前退休的“老人”,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待遇沒有變化;改革后參加工作的“新人”,根據“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原則,按照退休時的工資水平和繳費情況核定養老金。關鍵在于,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數量龐大,在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中占絕大多數,這部分人的退休待遇將有何變化?
此前,國務院在相關《決定》中已經明確,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員,實行過渡性措施。多地在養老金并軌實施意見和辦法中都對中央的決定做出了細化。
江蘇在實施方案中規定:對2014年10月1日前參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參保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并指導各地實施。
黑龍江、陜西、山東、福建、吉林、甘肅、天津、云南等地均明確提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如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于老辦法,按老辦法補齊;新辦法高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 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后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各地在“保低限高”原則下設計的方案都能夠保證廣大“中人”的退休待遇基本不降低。
對于2014年10月1日改革前退休的“老人”及改革后參加工作的“新人”來說,此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對養老待遇的影響不是很大。但是,“對于2014年10月1日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尤其是改革后10—20年內退休的人員來說,其養老金待遇可能會出現一個‘洼地’。”中國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鄭秉文說,“設立10年過渡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這樣的‘洼地’。”
據金維剛介紹,前些年我國實施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改革時,就設置了5年過渡期,現在養老“并軌”情況更加復雜,所以將過渡期延長至10年,確保“中人”的待遇能夠保持平穩。
換工作了,養老金怎么辦?
統籌范圍內外均實現無障礙流動
養老“并軌”改革陸續啟動實施后,不少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提出,如果調動工作,養老金如何轉移接續?各地方案都就此做出專門規定。江蘇的方案中是這樣規定的: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以本人2014年10月1日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后個人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專家說,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想離開的,無論參加哪種養老保險都能實現轉移,繳費年限實現連續計算,但在轉移接續方面還需要一段時間進一步細化和完善。比如遼寧省規定,2015年年底前出臺職業年金的具體實施辦法,并建設省級的信息平臺,集中部署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2015年至2017年,出臺機關、事業單位、企業之間流動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并做好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繳費要繳多少年?
“延遲退休”參保有設計
養老保險費的繳費的時間,一般都默認為至退休年齡。但是,也有地方出臺政策,明確了延遲退休人員的“個性化”規定。
黑龍江就明確了其參保政策:改革后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干部管理權限,經批準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參保繳費。其中少數人員年滿70周歲時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以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照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原有政策與新制度如何銜接?
此前個人繳費本息轉化為職業年金
有些地區在此前已實施養老金改革試點,這方面如何與新制度銜接,在各地方案中也都有明確規定,一般是將此次并軌改革前個人繳費本息劃轉至改革后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江蘇省《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中的規定為:原有試點期間的個人繳費本息劃轉至本意見實施后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該部分在本人退休時不計入新老辦法標準對比范圍,并一次性支付。各地原有試點期間的養老保險結余基金并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一使用,嚴禁擠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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