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我怎么補繳養老保險?
新聞實例:市民仇先生,本人是城鎮戶籍,于2004年至2009年就職時未上過保險。最近了解到,本市就業人員可以補繳1992年至2011年期間的養老保險,請問如果提供工作證明,是否可以個人補繳2004年至2009年期間的'養老保險。
市人力社保局:如果您2004年到2009年在本市企業工作,企業應自用工之日起為您繳納社會保險費,依據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實施〈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具體辦法》的通知,京勞社養發[2007]21號文件的規定,在國家規定勞動年齡內的被保險人,由于用人單位原因應繳未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補繳申請,并提交申請補繳期間與被保險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以及工資收入憑證,經確認后,可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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