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的具體調整辦法
社會保險制度的實施有利于保障廣大市民的養老、醫療等問題,而失業保險是社會保險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據了解,內蒙古自治區調整了全區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下面是詳細情況。
本次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的具體調整辦法是:第1~12個月,按照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第13~24個月,按照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每個盟市為一個統籌地區,統籌地區的最低工資以盟市所在地為標準。其中,一類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1500元;二類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1400元;三類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1300元;四類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1200元。
另外,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可領取2個月的失業金;滿2年的,可領取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滿3年的,可領取8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滿4年的,可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滿5年不足10年的,第5年領取1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以后每遞增1年增加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滿10年以上的,可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通過以上描述,我們可以得知,內蒙古對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做出了部分調整,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最高每月1200元。此外,失業人員按照失業前在所在單位所繳納的年限來領取失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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