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不斷加強養老保險基金運營管理
我國目前面臨老齡化進程加快、養老基金收支壓力不斷加重且長期存在的嚴峻形勢,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穩定運行和可持續發展將起到關鍵作用。
現行養老基金投資管理規定不能“與時俱進”
我們在檢查中發現,現行有關養老基金投資管理的規定不能“與時俱進”,主要表現為以下三點:
一是早期規定對地方政府的投資行為約束性較小。1993年勞動部發布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規定》規定,“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途徑是購買國庫券及國家銀行發行的債券,或委托國家銀行、國家信托投資公司放款”。實際操作中,各地政府養老基金多用于支持本地區經濟發展,主要委托當地信托公司代為管理,隨意性較大,容易造成基金損失。
二是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渠道狹窄,無法實現基金保值增值目標。《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辦法》(財社字[1999]117號)規定“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險基金未經經辦機構提出用款、購買國債或轉存定期存款申請,一律不得隨意動用”。這造成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渠道比較單一,無法像國外養老保險基金那樣從事房地產、股票、企業債券等多種投資,投資收益率處于較低水平。養老保險基金用于購買國債,能夠降低風險,卻很難達到增值的目的,還易受到通貨膨脹的影響出現貶值,影響基金總體支付能力。
三是個人賬戶基金管理和投資運營辦法尚未出臺。盡管《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提出“國家制訂個人賬戶基金管理和投資運營辦法,實現保值增值”的規定,但實際未出臺具體辦法,無法對地方政府的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行為進行合理約束,增大了投資行為的風險性。
國外養老保險基金運營管理經驗
國外養老保險基金運營管理經過數十年乃至上百年的探索,無論其運營規模,還是其管理方式,都有許多經驗值得我國借鑒。下面以瑞士、德國、英國為例,就國外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情況做一簡要介紹。
瑞士的養老保險基金受聯邦法律管轄,定期向監管當局提交運營狀況報告和審計師、精算師的報告。根據調查,瑞士養老保險基金主要投資于國債(37%)、房地產(19%)、本國股票(15%)、抵押證券(10%)、外國債券(8%)、儲蓄(6%)和外國股票(5%)。法律對總投資比例做了如下要求:每一養老保險基金總資產投資于各種股票的比例上限為50%;投資于股票和房地產的`比例上限為70%;投資于建立養老保險基金的雇主本身企業股票的比例上限為10%。同時,對于不同的投資品種也分別規定了不同的投資比例上限。對于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收益免稅,但對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收益則要收稅。
在英國,由雇主設立的養老保險基金是通過簽訂信托契約的方式來進行管理的。監管當局每3年對基金的全部資產和負債情況進行一次評估,對總資產和總負債至少每年評估一次,如果發現資產大于負債,將降低繳費率;否則,將限期予以糾正。英國養老保險基金主要投資于本國股票(54%)、外國股票(23%)、本國債券(9%)、外國債券(3%)、房地產(5%)、儲蓄(4%)和抵押證券(2%)。英國對于職業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結構基本上不加限制,唯一的限制是其資產投資于建立養老金的雇主企業的比例不能超過5%。
德國的養老保險基金受投資公司法管轄,由聯邦銀行進行監管。其主要投資于債券(75%)、房地產(13%)、股票(9%)和儲蓄(3%)。根據投資公司法規定,養老保險基金投資于股票比例為21%—75%,具體比例由各養老金計劃靈活掌握;投資于房地產、流動資金和套期保值性金融衍生工具的上限分別為30%、49%和30%。
對我國養老保險基金運營管理的啟示
養老保險基金運營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一是要將保值增值放在首位;二是要選擇有效的投資模式;三是要不斷提高運行的透明度;四是要建立切實有效的監管體系;五是要給予適當的政策支持。
對于養老保險基金運營管理,我們建議:一是建立統一的養老保險基金運營監管機構,歸口管理,不能政出多門;二是投資渠道多樣化。一方面可以提高養老保險基金收益率,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養老保險基金運營風險;三是注意對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以市場化為導向,保證在政府有效的監管下,充分競爭,提升服務水平和效率;四是注重培育和發揮審計、精算等中介機構的監督作用,提高基金運作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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