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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管理辦法
成勞社辦〔2008〕479號
第一條 為保障參保人員基本醫療,規范異地就醫管理,根據《成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成都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異地就醫按駐外時間的不同分為長期和短期駐外的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長期駐外人員是指在異地居住、工作或學習6個月以上(不含本數,下同)的參保人員。短期駐外人員是指因公出差、學習、進修、考察和探親等原因在異地暫住6個月以內(含本數,下同)的參保人員。
第三條 成都市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異地就醫費用包括:
(一)長期駐外人員在異地就醫登記有效期內因病在本市行政區域以外(不含國外和港、澳、臺地區,下同)醫療機構的住院醫療費用、門診特殊疾病、門診搶救無效死亡的醫療費用;
(二)短期駐外人員因突發疾病進行急救或搶救發生的在本市行政區域以外醫療機構的住院醫療費用、在門診搶救無效死亡發生的門診費用。
第四條 異地就醫的審核及醫療費結算,按《辦法》和《暫行辦法》規定的支付范圍、支付標準和目錄執行。
第五條 用人單位為長期駐外參保人員申報異地就醫,應在基本醫療保險關系所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事前核準登記手續。辦理時,單位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成都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異地就醫申報表》;
(二)駐外分支機構的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稅務登記證復印件(須加蓋單位公章);無駐外分支機構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的單位應提供書面情況說明和異地購房合同、租房、租柜協議復印件(須加蓋單位公章)等輔助證明材料;屬勞務派遣性質的單位,派遣方與用工方簽訂的派遣協議中明確了工作地點的,應提供派遣協議復印件(須加蓋單位公章),沒有明確工作地點的,應由用工方出具異地工作的書面證明(須加蓋單位公章)。
第六條 長期異地居住的退休人員申報異地就醫,應在基本醫療保險關系所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事前核準登記手續。辦理時,個人或單位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成都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異地就醫申報表》;
(二)非本市戶籍退休人員,應提供下列任一證明材料:異地的戶籍復印件、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長住證明原件、暫住證復印件;本市戶籍退休人員,應提供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長住證明原件或暫住證復印件;
(三)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委托他人辦理的還應出具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第七條 長期駐外工程施工、工作流動性強的大、中型企業為職工申報異地就醫,應在基本醫療保險關系所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事前核準登記手續。辦理時,單位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異地就醫申報名冊表》(須加蓋單位公章);
(二)單位駐外工程施工情況說明或其他有效證明材料復印件(須加蓋單位公章)。
第八條 長期在本市行政區域外務工或經商的城鄉居民異地就醫實行事后審核的管理方式。在個人結算醫療費用時須提供勞動合同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或個體經商的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等就業證明材料。
第九條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原戶籍不在成都市的在校大學生,在國家規定的寒、暑假期間在原戶籍所屬市、州行政區域內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予以支付,其異地就醫實行事后審核的管理方式。在結算醫療費用時應提供寒、暑假開始和結束時間證明(加蓋學校公章)、原戶籍復印件等資料。
第十條 辦理異地就醫核準登記手續后,自生效之日起至注銷之日期間,異地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相關規定予以報銷,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持卡就醫即行中止,醫療費用不予報銷。但因突發疾病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急救或搶救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搶救無效死亡的門診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墊付后可到基本醫療保險關系所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報銷。異地就醫登記生效開始時間為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受理申請后核準登記當日,異地就醫結束時間為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受理申請后核準注銷當日。
第十一條 長期駐外人員自核準登記生效之日起6個月以內不得注銷異地就醫登記。但長期駐外的在職職工在異地就醫登記有效期內,因工作調動,單位出具有效證明材料并重新填報《成都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異地就醫申報表》或《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異地就醫申報名冊表》后,可變更異地工作地。
第十二條 長期駐外人員返回本市長期工作或居住的,應按規定注銷異地就醫登記,自注銷登記生效之日起,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持卡就醫即行恢復。辦理異地就醫注銷手續,須填寫《成都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注銷異地就醫申報表》,送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準注銷。
第十三條 長期駐外人員異地就醫應選擇工作地或居住地所屬市、州行政區域內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確因技術或設備條件限制,工作地或居住地的定點醫療機構不能診治的疑難病癥人員,經縣級及縣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提出市外轉診證明或建議后,可在工作地或居住地市、州以外選擇一所定點醫療機構治療。在報銷異地發生的醫療費用時,應出具有效的市外轉診證明,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按我市《辦法》和《暫行辦法》中市外轉診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異地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由個人全額墊付,自出院之日起3個月以內(特殊情況不超過12個月),單位參保人員由單位經辦人、個體參保人員由個人與其參保關系所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費用結算。
第十五條 長期駐外人員中的特殊疾病患者可在工作地或居住地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中確定一所進行門診特殊疾病治療。門診特殊疾病實行事后審核和結算醫療費用。申請病種、審核期的起止時間、診療項目和藥品范圍、費用結算由基本醫療保險關系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成都市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疾病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辦理駐外人員醫療費用結算時,應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核實,發現疑問時,參保人員應積極配合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調查核實。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成都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異地就醫有關問題的通知》(成勞社發〔2007〕5號)同時廢止。本市過去制定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施行過程中的有關問題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