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醫療保險最新政策
湖北省醫療保險最新政策1
1 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個人要負擔哪些費用?
(1)職工醫保參保人員個人帳戶用完后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由個人自付;
(2)住院、門診特殊慢性病、門診統籌醫療費用中的個人自付部分,包括統籌基金起付線以下的費用,起付線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個人應按一定比例負擔的醫療費用,超過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部分;
(3)超出我省統一制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目錄范圍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2 哪些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1)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規定以外的醫療費用;
(2)不符合規定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和非定點零售藥店就醫、購藥的醫療費用,急診、急救可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但要按照當地醫保規定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后才可報銷相應費用;
(3)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4)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5)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6)在境外就醫的。
3 參保患者高額醫療費用如何解決?
基本醫療保險設立了最高支付限額即封頂線,參保人員超過封頂線以上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再支付。大病患者的高額醫療費用問題通過補充醫療保險、大額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商業健康保險和慈善救助等途徑解決。
4 異地就醫人員如何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異地就醫一般包括轉外就醫、異地急診就醫、異地居住等情況。轉外就醫需按參保地政策規定辦理相應轉診轉院手續;因出差、探親、旅游等在異地突發疾病急診就醫,回到參保地后按規定補辦相應手續報銷;對長期異地居住人員,各地都制定了專門的管理辦法,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后可在居住地就醫,在參保地報銷相應醫療費用。異地就醫的待遇水平按照參保地政策規定執行。
近年來我省大力推進省內異地就醫聯網即時結算工作,建立了建立了省級異地就醫聯網結算信息系統(平臺),截至目前省級異地就醫定點醫院累計達到63家,省內各統籌地區的異地就醫參保人員按規定辦理了相關手續后在這些醫院住院的,不需全額墊付醫療費,只用支付由個人支付的費用,就可即時辦理出院結算工作。
跨省異地就醫聯網即時結算工作,需待國家統一部署推進。
湖北省醫療保險最新政策2
5月17日獲悉,湖北日報關于整合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已有大致方案:將此前由衛生計生部門承擔的新農合管理職能與人社部門承擔的城鎮居民醫保管理職能合并,統一由人社部門承擔;爭取明年起,執行全省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5月17日,湖北日報整合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整合小組”)召開第一次會議,研究、討論并完善《湖北省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工作方案》(下簡稱《整合方案》),并明確省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責任分工。
此前,按照國家要求,湖北日報今年3月初召開了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九次會議,原則上通過湖北日報《整合方案》,提出了“七統一”工作原則,即統一管理體制、覆蓋范圍、籌資政策、保障待遇、醫保目錄、定點管理、基金管理。
按計劃,今年上半年湖北日報要完成機構整合,下半年開始實施城鄉居民醫保政策擬訂、醫保經辦服務設計、醫保信息系統開發對接和醫保基金審計、整改等工作,爭取明年開始執行。
會議要求,推進城鄉居民醫保制度整合要“蹄疾而步穩”。整合不是兩項制度的簡單疊加,而是有機融合,要在體制機制的創新、政策措施的銜接、經辦流程的再造和服務能力上有新的提升。要通過整合,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醫療保險制度和提升人民群眾獲得感。要實現1+1>2的改革效應。
湖北省醫療保險最新政策3
省政府辦公廳日前發布《湖北省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要求年全省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完成合并,實施統一的城鄉居民醫保制度,住院報銷比例統一在75%左右。
根據方案:
1. 今年8月底前,完成機構、職能、人員整合和資產移交工作;
2. 9月底前,研究制定城鄉居民醫保相關政策;
3. 年底前,完成對城鎮居民醫保基金和新農合基金的審計、城鄉居民醫保信息系統開發和與醫療機構系統對接工作;
4. 年,全省實施統一的城鄉居民醫保制度。
管理體制方面,將衛生計生部門承擔的新農合管理職能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承擔的城鎮居民醫保管理職能合并,統一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承擔。將衛生計生部門有關新農合的機構、編制、人員、經費整體劃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機構整合后至新制度運行之前,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統一管理,分別運行,獨立核算。制度整合期間,不得調整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政策。
具體內容整理如下:
整合內容
(一)統一管理體制。將衛生計生部門承擔的新農合管理職能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承擔的城鎮居民醫保管理職能合并,統一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承擔。將衛生計生部門有關新農合的機構、編制、人員、經費整體劃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機構整合后至新制度運行之前,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統一管理,分別運行,獨立核算。制度整合期間,不得調整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政策。
(二)統一覆蓋范圍。城鄉居民醫保制度覆蓋范圍包括現有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所有應參保(合)人員,即除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參保人員以外的其他所有城鄉居民。各地要全面推進全民參保登記計劃,不斷完善參保方式,促進應保盡保,避免重復參保。
(三)統一籌資政策。統一全省城鄉居民醫保籌資政策和籌資標準。繼續實行個人繳費與政府補助相結合為主的籌資方式,鼓勵集體、單位或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給予扶持或資助。統籌考慮城鄉居民醫保與大病保險保障需求,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確定全省城鄉統一的籌資標準。
整合后的城鄉居民醫保實際人均籌資和個人繳費不得低于現有水平。在精算平衡的基礎上,逐步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適應的穩定籌資機制。逐步建立個人繳費標準與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銜接的機制。合理劃分政府與個人的籌資責任,在提高政府補助標準的同時,適當提高個人繳費比重。
(四)統一保障待遇。遵循保障適度、收支平衡和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統一城鄉居民醫保起付標準、報銷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等政策。穩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進一步完善門診統籌,逐步提高門診保障水平。逐步縮小政策范圍內支付比例與實際支付比例間的差距。妥善處理整合前的特殊保障政策,做好過渡與銜接。探索建立繳費與待遇動態調整機制。
(五)統一醫保目錄。按照國家基本醫保用藥管理和基本藥物制度有關規定,遵循臨床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技術適宜、基金可承受的原則,統一城鄉居民醫保藥品目錄和醫療服務項目目錄,明確藥品和醫療服務支付范圍。在現有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目錄的基礎上,適當考慮參保人員需求變化進行調整,有增有減、有控有擴,做到種類基本齊全、結構總體合理。醫保目錄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依據國家規定統一管理,并落實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六)統一定點管理。按照先納入、后規范的原則,將符合條件的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定點機構全部納入城鄉居民醫保定點范圍。統一城鄉居民醫保定點機構管理辦法,強化定點服務協議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評價機制和動態準入退出機制。對非公立醫療機構與公立醫療機構實行同等的定點管理政策。原則上由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負責定點機構的準入、退出和監管。省級管理機構負責制訂定點機構的準入原則和管理辦法,并重點加強對統籌區域外定點醫療機構的指導與監督。
(七)統一基金管理。合并城鎮居民醫保基金和新農合基金,建立城鄉居民醫保基金。合并前完成對城鎮居民醫保基金和新農合基金的`審計工作,基金缺口由當地政府負責解決。城鄉居民醫保執行國家統一的基金財務制度、會計制度和基金預決算管理制度。城鄉居民醫保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基金獨立核算、專戶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結合基金預算管理全面推進付費總額控制。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確保應支付費用及時足額撥付,合理控制基金當年結余率和累計結余率。建立健全基金運行風險預警機制,防范基金風險,提高使用效率。
強化基金內部審計和外部監督,堅持基金收支運行情況信息公開和參保人員就醫結算信息公示制度,加強社會監督、民主監督和輿論監督。
提升經辦服務效能
(一)提高統籌層次。城鄉居民醫保制度按照統一待遇政策、服務管理標準、基金預決算、經辦流程、信息系統的要求實行市(州)級統籌。做好醫保關系轉移接續和異地就醫結算服務。完善基金的分級管理辦法,明確市(州)與所屬縣(市、區)政府城鄉居民醫保基金管理責任,充分調動縣(市、區)政府、經辦管理機構基金管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二)完善信息系統。要高度重視信息化建設,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做好醫保管理服務工作。要在充分調研和廣泛聽取城鄉居民意見的基礎上,按照標準統一、數據集中、服務延伸的原則,統一城鄉居民醫保信息管理系統,建立覆蓋全省市、縣、鄉、村的管理服務網絡,為群眾提供便捷服務。
推動城鄉居民醫保信息系統與定點機構信息系統、醫療救助信息系統的業務協同和信息共享。實現城鄉居民醫保信息系統與參與經辦服務的商業保險機構信息系統必要的信息交換和數據共享。強化信息安全和患者信息隱私保護。從年起,統一由城鄉居民醫保經辦機構匯總上報參保人員信息和財務數據。實行省內異地就醫即時結算,提供就醫、查詢、結算一體化服務。
(三)完善支付方式。系統推進按人頭付費、按病種付費、按床日付費、總額預付等多種付費方式相結合的復合支付方式改革,提高經辦服務能力和基金管理水平,防止控費簡單化,避免形成總額包干。建立健全醫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及藥品供應商的談判協商機制和風險分擔機制,加強與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銜接。
推動形成合理的醫保支付標準,引導定點醫療機構規范服務行為,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通過支持參保居民與基層醫療機構及全科醫師開展簽約服務、制定差別化的支付政策等措施,推進分級診療制度建設,逐步形成基層首診、雙向轉診、急慢分治、上下聯動的就醫新秩序。
(四)加強醫療服務監管。要明確監管責任,創新監管機制,全面加強醫療服務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建立健全醫療服務評價監管體系,完善城鄉居民醫保服務監管辦法。充分運用協議管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進醫保智能審核和實時監控。切實加強對醫保醫療服務行為的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要及時依法處理處罰。對涉嫌刑事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五)創新醫保管理。探索建立有關各方共同參與、行政管理與專業研究相結合的醫療保險社會治理體系,完善醫療保險重大事項決策機制,建立健全醫療保險運行第三方評估機制和醫療服務社會評價機制,推進醫療保險事業發展的科學化和現代化。創新經辦管理體制機制,改進服務手段和管理辦法,優化經辦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務水平。
完善經辦機構內外部監督制約機制,加強業務培訓和績效考核。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創新經辦服務模式,推進管辦分開,引入競爭機制,在確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監管的前提下,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具有資質的商業保險機構等社會力量參與基本醫保的經辦服務,激發經辦活力。
整合后的醫保制度覆蓋現有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所有應參保(合)人員,繼續實行個人繳費與政府補助相結合為主的籌資方式,鼓勵集體、單位或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給予扶持或資助。另外,還要統一保障待遇,包括起付標準、報銷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等,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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