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26項人力社保行政處罰規范裁量標準
單位欠社保最高罰三倍、職業中介機構未明示許可證和監督電話最高可處1000元罰款;職業介紹不成功未退中介費,每涉及一人可罰款500元;違法招聘初犯可罰500元再犯加倍……明年1月1日起,本市將規范26項行政處罰的裁量標準,確保執法公平公正。
市人力社保局相關負責人介紹,隨著近幾年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一批法律法規頒布實施,行政處罰事項數量也不斷增加,原先本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有關自由裁量權的文件已落伍,為保證各級人力社保部門在行政處罰時行使自由裁量權的一致性,防止濫用現象的發生,在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幅度的范圍內,制定了本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從明年1月1日起執行。屆時,各級人力社保部門對轄區內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等違規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時,都適用該標準。
按照近日下發的《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如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保費的行政處罰,此次規定了更加細化的`裁量標準:欠繳數額10000元以下的,按欠繳數額一倍標準罰款;欠繳數額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按欠繳數額兩倍標準罰款;欠繳數額30000元以上的,按欠繳數額三倍標準罰款。
此次裁量標準內容涵蓋了未經許可和登記從事職業中介處罰;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處罰;違反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未成年工保護規定的處罰;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處罰;以欺詐、偽造證明文件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處罰;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的處罰等26項裁量標準,不需自由裁量的行政處罰事項未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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