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新政策
近日,四川省人社局下發了《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意見》,《意見》稱: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依法參加養老保險,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費。此外,機關事業單位還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
成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繳費標準新政策
根據《意見》,通過改革,我省開始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并由單位代扣。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工資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成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金待遇新政策
根據《意見》,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參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制定并組織實施。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成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業年金新政策
此外,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后,養老金和職業年金組成收入來源。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工作人員退休后,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職業年金基金授權省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集中管理,職業年金制度的具體實施及管理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制定,經省政府批準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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