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會保險費征繳體制改革政策
1.為什么要把社會保險費改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
答: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15年11月23日印發的《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要求:“明確地稅部門對收費基金等的征管職責。發揮稅務部門稅費統征效率高等優勢,按照便利征管、節約行政資源的原則,將依法保留、適宜由稅務部門征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非稅收入項目,改由地稅部門統一征收。推進非稅收入法治化建設,健全地方稅費收入體系。”
省委、省政府根據中央要求研究決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河南省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險費改由地方稅務機關統一征收。
2.改革后,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哪些社會保險費?
答:根據省委、省政府的決定,社會保險費征收職責調整后,地方稅務機關依法統一征收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概括地說,就是“五險”統征,凡是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范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都由地方稅務機關統一征收。
3.地方稅務機關什么時間開始征收社會保險費?
答: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社會保險費改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的通告》,河南省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費自2017年1月1日起改由地方稅務機關統一征收。因為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費中的原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費部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衛生計生部門正在辦理交接,延后至2017年4月1日起改由地方稅務機關統一征收。
4.改革后,社會保險費征繳模式是什么?
答:這次社會保險費征繳體制改革,將社會保險費征繳模式明確為:
用人單位按照社會保險政策規定依法自行申報,地方稅務機關據實征收。
單位職工應繳費額,由用人單位根據社會保險政策規定代扣代繳,并在規定時限內向地方稅務機關足額繳納。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費額,通過網上申報繳費、銀行代扣、銀行網點實時繳費、自助終端繳費、到地稅辦稅服務廳繳費等方式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費。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由繳費人按照政策規定,通過網上申報繳費、銀行代扣、銀行網點實時繳費、自助終端繳費、到地稅辦稅服務廳繳費等方式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費。
5.地方稅務機關如何對用人單位應繳社會保險費進行據實征收?
答:社會保險費改由地方稅務機關統一征收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時將核定的用人單位應繳費額傳遞給地方稅務機關。地方稅務機關依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傳遞的應繳費額,與企業生產經營、財務核算等方面的數據信息綜合分析比對,按照社會保險費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據實征收,努力做到應收盡收。
6.用人單位如何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登記?
答:2017年1月1日前已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用人單位,在首次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費時,同時完成社會保險繳費登記。其中,采取網上申報的,在網上申報系統進行信息確認,完成社會保險繳費登記;采取到地稅辦稅服務廳申報的.,在地稅辦稅服務廳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登記。
2017年1月1日起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用人單位,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之日起30日內,到地稅辦稅服務廳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登記。
辦理繳費登記,目的在于建立用人單位與地方稅務機關的繳費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確定繳費的具體種類、途徑和方式等,方便繳費服務。
7.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和城鄉居民如何進行繳費登記?
答:靈活就業人員和城鄉居民的繳費登記,由地方稅務機關通過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信息交換自動關聯完成,個人不用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繳費登記。
8.用人單位如何進行申報繳費?
答:用人單位既是繳費單位又是納稅單位的,因地方稅務機關實行稅費統征統管,建議用人單位對單位內部的勞動人事和財務管理等部門的職責進行合理調整,人員統籌安排、互相協作,在每月15日前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的同時,一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僅是繳費單位的,應于每月15日前向地方稅務機關自行申報、依法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單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根據社會保險政策規定代扣代繳,并于每月15日前向地方稅務機關依法足額繳納。用人單位對申報事項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負責。
以上各項內容解釋權歸河南省地方稅務局。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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