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4050養老保險政策2017
按照規定,原湘潭市國有集體企業改制后實現靈活就業的“4050”人員(納入38號文件對象的按38號文件執行);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中屬于“零就業家庭”、“低保家庭”、“殘疾人員”、“軍隊退役人員”、“市州級以上勞動模范”、“烈士家屬”、“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單親家庭成員”并且年齡達到“4050”的人員,經調查確實已經實現靈活就業,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就業困難人員都可申請社保補貼。
申報社保補貼登記時,靈活就業人員必須持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有效的《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原湘潭市國有集體企業改制后實現靈活就業的“4050”人員,提供原《國有集體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合同書》復印件;是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中屬于“零就業家庭”、“低保家庭”、“殘疾人員”、“軍隊退役人員”、“市州級以上勞動模范”、“烈士家屬”、“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單親家庭成員”并且年齡達到“4050”的人員經調查確實已經實現靈活就業,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就業困難人員,由本人提供人員類別相關資料,并填寫《湘潭市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申報審批表》。
為了提高工作效率,做好服務工作,目前,岳塘區各街道、社區社保員均開展了該項業務的培訓。
“五險一金”參保人員繳費比例
“五險一金”指的是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各地的“五險一金”繳費標準并非完全一致。在下調之前,繳費比例一般是這樣的:
養老保險個人繳納8%左右,單位繳納20%左右;
醫療保險個人繳納2%左右,單位繳納10%左右;
失業保險個人繳納0.5%左右,單位繳納1.5%左右;
工傷和生育保險個人不用繳納,單位分別繳納0.5%和1%左右;
住房公積金個人和單位繳納比例相同,根據各地情況分別繳納6%到百分之十幾不等。
湖南省4050下崗職工新政策及退休年齡
各市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5號)和《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就業專項資金使用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8〕269號)精神,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勞動保障廳等部門<湖南省就業和失業登記證管理試行辦法>等9個文件的通知》(湘政辦發〔2009〕34號)的規定,將對我省國有困難企業“4050”下崗職工實行社會保險費補助,以減輕企業負擔,幫助企業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社會保險費補助資金的來源
社會保險費補助資金在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支出列入“特定就業政策補助”科目。
二、社會保險費補助資金的使用方向
社會保險費補助資金只能用于對國有困難企業為其“4050”下崗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所需資金的適當補助。
三、社會保險費補助的對象
社會保險費補助范圍限定在國有困難企業的'“4050”下崗職工。
國有困難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才能享受社會保險費補助:1、資產負債率達到80%以上。2、連續虧損2年以上(含2年)。國有困難企業每年由同級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進行認定。國有困難企業認定時必須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或企業近3年來的財務決算報表。3、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低于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四、社會保險費補助的標準
國有困難企業中尚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且難以實現再就業的“4050”下崗職工(至2009年12月31日女性40周歲以上,男性50周歲以上),從就業專項資金中給予適當社會保險費補助。社會保險費按企業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單位繳費部分之和計算(不包括應由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對連續虧損3年以上(含3年)的企業補助不高于80%;對連續虧損2年的企業補助不高于60%。具體補助標準由各地結合企業實際自行確定。
五、社會保險費補助資金的申報和撥付程序
國有困難企業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在申報繳費時應將“4050”下崗職工繳費情況單獨列出,季度終了后,需提供國有困難企業認定表、“4050”下崗職工花名冊、社保經辦機構出具的上個季度為“4050”下崗職工繳費明細賬單、《國有困難企業“4050”下崗職工社會保險費補助資金申請表》等有關材料,由行業主管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后,向同級勞動保障、財政部門提出對上個季度已繳納的“4050”下崗職工社會保險費補助申請,經同級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審核后,由財政部門將財政補助資金撥付至企業賬戶上。
六、社會保險費補助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社會保險費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各地不得擅自擴大使用范圍和改變用途。各級勞動保障、財政部門要定期做好社會保險費補助資金的清理和對帳工作,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內部監督管理,嚴肅財經紀律,按照規定的工作程序核撥補助資金,努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對社會保險費補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將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全面或專項檢查,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社會保險費補助資金的,除收回違規資金外,還要予以通報批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七、其他事項
(一)社會保險費補助政策的執行期限不超過2011年底。
(二)對計劃破產的國有困難企業,從進入破產程序之月起,停止支付社會保險費補助。
(三)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四)本通知由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溫馨提示:如有變動,請以官網信息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