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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全文
制度是一種人們有目的建構的存在物。建制的存在,都會帶有價值判斷在里面,從而規范、影響建制內人們的行為。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全文,希望對你有幫助!
第一章 總則
一、為了規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的社會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經辦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等社會保險基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政府批準建立的工傷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參照本制度執行。
三、社會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應當正確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會計報表。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月份的起訖日期采用公歷日期。
四、社會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采用收付實現制,會計記賬采用借貸記賬法。
五、社會保險基金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后期應當一致,會計指標應當口徑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確有必要變更,應當將變更的情況、變更的原因以及對收支情況的影響,在財務情況說明書中加以說明。
六、社會保險基金應當分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設置會計科目,編制會計報表。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匯總,以及對外提供統一的會計報表的前提下,經辦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本制度作必要的補充,并報財政部備案。
七、經辦機構應按以下規定運用社會保險基金會計科目:
(一)本制度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于編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電算化,各經辦機構不得隨意改變或打亂重編。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供增設會計科目之用。
(二)經辦機構在填制社會保險基金的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時,應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或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應只填列會計科目編號,不填列會計科目名稱。
八、經辦機構應按以下規定編制和提供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一)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編制和提供合法、真實和公允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經辦機構對外提供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會計報表種類和格式等,由本制度規定;經辦機構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表由經辦機構自行規定。
(三)經辦機構對外提供的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報表包括:
1.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表。
2.失業保險基金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和失業保險基金收支表。
3.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表。
(四)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報表必須做到數字真實、內容完整、說明清楚、手續齊備、編報及時,并報送同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組織。月份會計報表應于月份終了后8日內報出;年度會計報表應于年度終了后15日內報出。
(五)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報表的填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對外報出的會計報表,應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應注明經辦機構名稱、地址、成立年份、社會保險基金名稱、報表所屬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經辦機構領導和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蓋章。
九、社會保險基金會計機構設置、會計人員配備、會計核算、會計監督、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執行。
十、本制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需要變更時,由財政部修訂。
十一、本制度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基全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
一、會計科目表
順序號 編號 會計科目名稱
(一)資產類
1 101 現金
2 102 收入戶存款
3 103 支出戶存款
4 104 財政專戶存款
5 111 暫付款
6 121 債券投資
(二)負債類
7 201 臨時借款
8 211 暫收款
(三)基金類
9 301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四)收入類
10 401 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
11 402 利息收入
12 403 財政補貼收入
13 404 轉移收入
14 405 上級補助收入
15 406 下級上解收入
16 409 表他收入
(五)支出類
17 501 基本養老金支出
18 502 醫療補助金支出
19 503 喪葬撫恤補助支出
20 511 轉移支出
21 512 補助下級支出
22 513 上解上級支出
23 519 其他支出
二、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第101號科目 現金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庫存現金。
二、收到繳費單位或個人以現金方式交來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借記本科目,貸記“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科目;將現金存入銀行,按規定經辦機構設置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以下簡稱“收入戶”)的,借記“收入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按規定經辦機構不設收入戶的,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從銀行提取現金,借記本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科目;以現金支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時,借記“基本養老金支出”、“醫療補助金支出”、“喪葬撫恤補助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設置“現金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計算當日的現金收入合計數、現金支出合計數和結余數,并將結余數與實際庫存數核對,做到賬款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庫存現金。
第102號科目 收入戶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存入國有商業銀行收入戶的款項。實行稅務機關征收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地區,以及按規定經辦機構不設收入戶的,收到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各項收入直接劃入財政專戶,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收入戶除向同級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設立的財政專戶劃轉資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其核算內容如下:
1.經辦機構征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借記本科目、“現金”科目,貸記“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科目。將現金存入銀行,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科目。
2.收到下級經辦機構上解或上級經辦機構下撥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借記本科目,貸記“下級上解收入”,“上級補助收入”科目。
3.收到收入戶的利息,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4.隨異地保險對象調入本地區而由異地經辦機構轉入的收入(含本金和利息),借記本科目,貸記“轉移收入”科目。
5.收到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滯納金及財政部門核準的其他收入,按規定經辦機構設置收入戶的,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6.將收入戶的款項劃入同級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設立的財政專戶時,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開戶銀行設置“收入戶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收入戶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份終了,收入戶存款賬面結余與銀行對賬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并應按月編制“銀行收入戶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四、本科目月末余額必須按規定劃入財政專戶,劃轉后,本科目月末無余額。
第103號科目 支出戶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存入國有商業銀行支出戶的款項。
二、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戶(以下簡稱“支出戶”),除接收財政專戶撥付的資金及該賬戶的利息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其核算內容如下:
1.接收財政專戶撥付的資金,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
2.收到支出戶的利息,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劃撥支出戶利息收入到財政專戶,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3.支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款項,借記”基本養老金支出”、“醫療補助金支出”、“喪葬撫恤補助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4.上解上級經辦機構或下撥下級經辦機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借記“上解上級支出”、“補助下級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或“財政專戶存款”科目。
5.保險對象跨統籌地區流動而轉出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借記“轉移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開戶銀行設置“支出戶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支出戶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份終了,支出戶存款賬面結余與銀行對賬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并應按月編制“銀行支出戶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支出戶的款項。
第104號科目 財政專戶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存入國有商業銀行財政專戶的款項。
二、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存款,其核算內容如下:
1.收到稅務機關征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借記本科目,貸記“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科目;按規定將收入戶的資金轉入財政專戶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收入戶存款”科目;經辦機構不設收入戶的,收到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借記本科目,貸記“基
本養老保險費收入”科目。
2.收到財政專戶存款利息,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將支出戶的存款利息收入按規定轉入財政專戶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科目;國家債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規定轉讓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本科目,按債券賬面價值,貸記”債券投資”科目,按其差額,貸記“利息收入”科目;收到分期付息的債券利息,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3.收到財政補貼收入,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補貼收入”科目;收到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滯納金及財政部門核準的其他收入,按規定經辦機構不設收入戶的,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4.按規定經辦機構不設收入戶的,收到下級經辦機構上解和上級經辦機構下撥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及轉移收入,借記本科目,貸記“下級上解收入”、“上級補助收入”、“轉移收入”科目。
5.借入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臨時借款”科目。歸還借款本息時,按本金數,借記“臨時借款”科目,按經財政部門核準開支的利息數,借記“其他支出”科目,按本息合計,貸記本科目。
6.由財政專戶向支出戶撥入的資金,借記“支出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7。按規定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按實際支付的價款,借記“債券投資”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開戶銀行設置“財政專戶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財政部門轉來的財政專戶繳撥憑證和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財政專戶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財政部門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份終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存款賬面結余與財政部門對賬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并應按月編制“財政專戶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財政專戶的款頂。
第111號科目 暫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活動中形成的各種暫付款項。
二、發生暫付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等科目。收回款項時,借記“現金”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暫付款種類和對方單位設置明細賬。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尚未收回的暫付款。
第121號科目 債券投資
一、本科目核算按規定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
二、按規定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按實際支付的價款,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國家債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規定轉讓時,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按債券賬面價值,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國家債券的種類設置明細賬。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持有的債券投資價值。
第201號科目 臨時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為解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周轉困難而臨時借入的款頂。
二、借入款項時,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歸還借款本息時,按本金數,借記本科目,按經財政部門核準開支的利息數,借記“其他支出”科目,按本息合計,貸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債權人設置明細賬。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尚未歸還的臨時借款。
第211號科目 暫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活動中形成的暫收款。
二、發生暫收款時,借記“現金”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償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等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暫收款的種類和往來單位設置明細賬。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尚未償付的暫收款。
第301號科目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滾存結余。
二、有條件的地區,本科目應設置“統籌養老基金結余”和“個人賬戶養老基金結余”兩個明細科目,并在“個人賬戶養老基金結余”明細科目下按繳費個人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三、期末,應將“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貸方余額全部轉入本科目,借記“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將“基本養老金支出”、“醫療補助金支出”、“喪葬撫恤補助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和“其他支出”科目借方余額全部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基本養老金支出”、“醫療補助金支出”、“喪葬撫恤補助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科目。
四、有條件的地區,年末,按養老基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個人賬戶利息時,借記本科目(統籌養老基金結余),貸記本科目(個人賬戶養老基金結余)。
五、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歷年積存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
第401號科目 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收到的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有條件的地區,本科目應設置“統籌養老基金收入”和“個人賬戶養老基金收入”兩個明細科目,并在“個人賬戶養老基金收入”明細科目下按繳費個人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三、收到稅務機關征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收到經辦機構征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規定經辦機構設置收入戶的,借記“現金”、“收入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按規定經辦機構不設收入戶的,借記“現金”、”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402號科目 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或存入銀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收到銀行轉來的財政專戶利息,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收到銀行轉來的收入戶、支出戶的利息,借記“收人戶存款”、“支出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國家債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規定轉讓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按債券賬面價值,貸記“債券投資”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本科目。收到分期付息的債券利息,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科目,借會本科目,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403號科目 財政補貼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收到的同級財政部門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補貼。
二、收到財政補貼時,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404號科目 轉移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養老保險對象跨統籌地區流動而劃入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二、隨異地保險對象調入本地而由異地經辦機構轉入的收入(含本金和利息),按規定經辦機構設置收入戶的,借記“收入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按規定經辦機構不設收入戶的,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跨統籌地區流動的保險對象設置明細賬。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頷。
第405號科目 上級補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由上級經辦機構撥入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二、收到上級經辦機構下撥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規定經辦機構設置收入戶的,借記“收入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按規定經辦機構不設收入戶的,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406號科目 下級上解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由下級經辦機構上解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二、收到下級經辦機構上解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規定經辦機構設置收入戶的,借記“收入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按規定經辦機構不設收入戶的,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期末,將本科目余額轉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409號科目 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滯納金及財政部門核準的其他收入。滯納金是指因繳費單位拖欠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而按規定收取的款項。
二、收到滯納金及財政部門核準的其他收入,按規定經辦機構設置收入戶的,借記“收入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按規定經辦機構不設收入戶的,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501號科目 基本養老保險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規定應由基本養老金開支的各項支出,包括:基礎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以及按規定支付的離休金、退休金、退職金和補貼。
二、本科目應設置以下明細科目:
1.基礎性養老金,核算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支付給《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以下簡稱《決定》)實施后按照統一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計發待遇的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2.個人賬戶養老金,核算按繳費個人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20支付給按照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計發待遇的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以及一次性支付給個人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本明細科目應按繳費個人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3.過渡性養老金,核算按規定支付給按照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計發待遇且在《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的人員除基礎性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以外的基本養老金。
4.離休金,核算按規定支付給《決定》實施前已經離休人員的生活費用。
5.退休金,核算按規定支付給《決定》實施前已經退休人員的生活費用。
6.退職金,核算按規定支付給《決定》實施前已經退職人員的生活費用。
7.補貼,核算按規定支付給《決定》實施前已經離休、退休和退職人員的各種生活補貼、物價補貼等。
三、按規定支付的基本養老金,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支出戶存款”科目。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科目,借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502號科目 醫療補助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規定支付給未實行醫療保險地區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的醫療費用。
二、按規定支付的醫療補助,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支出戶存款”科目。
三、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科目,借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503號科目 喪葬撫恤補助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規定支付給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喪葬補助費用及其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和生活補助費用。
二、按規定支付的喪葬撫恤補助費,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支出戶存款”科目。
三、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科目,借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511號科目 轉移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養老保險對象跨統籌地區流動而轉出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二、保險對象跨統籌地區流動而轉出的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跨統籌地區流動的保險對象設置明細賬。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科目,借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512號科目 補助下級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上級經辦機構撥付給下級經辦機構的補助支出。
二、撥付給下級經辦機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規定經辦機構設置收入戶的,先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入同級支出戶,借記“支出戶存款”科目,貸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然后將基金從支出戶撥入下級收入戶,借記本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科目;按規定經辦機構不設收入戶的,將基金從上級財政專戶直接撥入下級財政專戶,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
三、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科目,借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513號科目 上解上級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下級經辦機構上解上級經辦機構的支出。
二、下級經辦機構上解上級經辦機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規定經辦機構設置收入戶的,先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同級支出戶,借記“支出戶存款”科目、貸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然后將基金從支出戶上解上級收入戶,借記本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科目;按規定經辦機構不設收入戶的,將基金從財政專戶直接上解上級財政專戶,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
三、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科目,借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519號科目 其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經財政部門核準開支的其他非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性質的支出。
二、經財政部門批準在其他支出中列支的臨時借款利息,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支付的其他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科目。
三、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科目,借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三、會計報表種類及格式
略
四、會計報表編制說明
資產負債表編制說明
(一)本表反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在月未,年末全部資產、負債及基金結存的情況。
(二)本表“年初數”欄各項數字,應根據上年末本表“期末數”所列數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資產負債表規定的各個項目名稱和內容與上年度不相一致,應對上年年末資產負債表各項目的名稱和數字按照本年度的規定進行調整,填入本表“年初數”欄內。
(三)本表各項目的內容和填列方法:
1.“現金”項目,反映庫存現金余額。本項目應根據“現金”科目期末余額填列。
2.“支出戶存款”項目,反映支出戶存款余額。本項目應根據“支出戶存款”科目期末余額填列。
3.“財政專戶存款”項目,反映財政專戶存款余額。本項目應根據“財政專戶存款”科目期末余額填列。
4.“暫付款”項目,反映尚未收回的暫付款項。本項目應根據“暫付款”科目期末余額填列。
5.“債券投資”項目,反映持有的債券投資的價值。本項目應根據“債券投資”科目期末余額填列。
6.“臨時借款”項目,反映尚未歸還的臨時借款。本項目應根據“臨時借款”科目期末余額填列。
7.“暫收款”科目,反映尚未償付的暫收款。本項目應根據“暫收款”科目期末余額填列。
8.“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項目,反映截止到本期末歷年積存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本項目應根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科目期末余額填列。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表編制說明
(一)本表反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在月份、年度內收入、支出及結余情況。
(二)本表“本月數”欄反映各項目的本月實際發生數,在編報年度會計報表時,將“本月數”欄改成“上年累計數”欄,填列上年全年累計實際發生數。本表“本年累計數”欄反映各項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計實際發生數。
(三)本表“本月數”欄各項目的內容及填列方法:
1.“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項目,反映收到的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項目應根據“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科目的貸方發生額填列。
2.“利息收入”項目,反映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或存入銀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本項目應根據“利息收入”科目的貸方發生額填列。
3.“財政補貼收入”項目,反映收到的同級財政部門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補貼。本項目應根據“財政補貼收入”科目的貸方發生額填列。
4.“轉移收入”項目,反映基本養老保險對象跨統籌地區流動而劃入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本項目應根據“轉移收入”科目的貸方發生額填列。
5.“上級補助收入”項目,反映由上級經辦機構撥入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本項目應根據“上級補助收入”科目的貸方發生額填列。
6.“下級上解收入”項目,反映由下級經辦機構上解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本項目應根據“下級上解收入”科目的貸方發生額填列。
7.”其他收入”項目,反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滯納金及財政部門核準的其他收入。本項目應根據“其他收入”科目的貸方發生額填列。
8.“基本養老金支出”項目,反映按規定應由基本養老金開支的各項支出。本項目應根據“基本養老金支出”科目的借方發生額填列。
9.“基礎性養老金”項目,反映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支付給《決定》實施后按照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計發待遇的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本項目應根據“基本養老金支出”科目所屬“基礎性養老金”明細科目的借方發生額填列。
10.“個人賬戶基金養老金”項目,反映按繳資個人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20支付給按照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計發待遇的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以及一次性支付給個人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本項目應根據“基本養老金支出”科目所屬“個人賬戶養老金”明細科目的借方發生額填列。
11.“過渡性養老金”項目,反映按規定支付給按照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計發待遇且在《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的人員除基礎性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以外的基本養老金。本項目應根據“基本養老金支出”科目所屬“過渡性養老金”明細科目的借方發生額填列。
12.“離休金”項目,反映按規定支付給《決定》實施前已經離休人員的生活費用。本項目應根據“基本養老金支出”科目所屬“離休金”明細科目的借方發生額填列。
13.”退休金”項目,反映按規定支付給《決定》實施前已經退休人員的生活費用。本項目應根據“基本養老金支出”科目所屬“退休金”明細科目的借方發生額填列。
14。“退職金”項目,反映按規定支付給《決定》實施前已經退職人員的生活費用。本項目應根據“基本養老金支出”科目所屬“退職金”明細科目的借方發生額填列。
15.“補貼”項目,反映按規定支付給《決定》實施前已經離休、退休和退職人員的各種生活補貼、物價補貼等。本項目應根據“基本養老金支出”科目所屬“補貼”明細科目的借方發生額填列。
16.“醫療補助金支出”項目,反映按規定支付給未實行醫療保險地區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的醫療費用。本項目應根據“醫療補助金支出”科目的借方發生額填列。
17.“喪葬撫恤補助支出”項目,反映按規定支付給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喪葬補助費用及其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和生活補助費用。本項目應根據“喪葬撫恤補助支出”科目的借方發生額填列。
18.“轉移交出”項目,反映基本養老保險對象跨統籌地區流動而轉出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本項目應根據“轉移支出”科目的借方發生額填列。
19.“補助下級支出”項目,反映上級經辦機構撥付給下級經辦機構的補助支出,本項目應根據“補助下級支出”科目的借方發生額填列。
20.“上解上級支出”項目,反映下級經辦機構上解上級經辦機構的支出。本項目應根據“上解上級支出”科目的借方發生額填列。
21.“其他支出”項目,反映經財政部部門核準開支的其他非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性質的支出。本項目應根據“其他支出”科目的借方發生額填列。
22.“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項目,反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各項收入減各項支出后的結余。
第三章 失業保險基金會計
科目和會計報表
一、會計科目表
順序號 編號 會計科自名稱
(一)資產類
1 101 現金
2 102 收入戶存款
3 103 支出戶存款
4 104 財政專戶存款
5 111 暫付款
6 121 債券投資
(二)負債類
7 201 臨時借款
8 211 暫收款
(三)基金類
9 301 失業保險基金
(四)收入類
10 401 失業保險費收入
11 402 利息收入
12 403 財政補貼收入
13 404 上級補助收入
14 405 下級上解收入
15 409 其他收入
(五)支出類
16 501 失業保險金支出
17 502 醫療補助金支出
18 503 喪葬撫恤補助支出
19 504 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支出
20 505 基本生活保障補助支出
21 509 其他費用支出
22 511 補助下級支出
23 512 上解上級支出
24 519 其他支出
二、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第101號科目 現金
一、本科目核算失業保險基金的庫存現金。
二、收到繳費單位或個人以現金方式交來的失業保險費,借記本科目,貸記“失業保險費收入”科目。將現金存入銀行,按規定經辦機構設置收入戶的,借記“收入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按規定經辦機構不設收入戶的,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從銀行提取現金,借記本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科目;以現金支付失業保險基金時,借記“失業保險金支出”、“醫療補助金支出”、“喪葬撫恤補助支出”、“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支出”、“基本生活保障補助支出”、“其他費用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設置“現金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計算當日的現金收入合計數、現金支出合計數和結余數,并將結余數與實際庫存數核對,做到賬款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失業保險基金的庫存現金。
第102號科目 收入戶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失業保險基金存入國有商業銀行收入戶的款項。實行稅務機關征收失業保險費的地區,以及按規定經辦機構不設收入戶的,收到的失業保險基金各項收入直接劃入財政專戶,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收入戶除向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設立的財政專戶劃轉資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其核算內容如下:
1.經辦機構征收的失業保險費,借記本科目、“現金”科目,貸記“失業保險費收入”科目;將現金存入銀行,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科目。
2.收到下級經辦機構上解或上級經辦機構下撥的失業保險基金,借記本科目,貸記“下級上解收入”、“上級補助收入”科目
3.收到收入戶的利息,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4.收到失業保險基金的滯納金及財政部門核準的其他收入,按規定經辦機構設置收入戶的,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5.將上述款項按期劃入同級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設立的財政專戶時,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開戶銀行設置“收入戶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收入戶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份終了,收入戶存款賬面結余與銀行對賬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并應按月編制“銀行收入戶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四、本科目月末余額必須按規定劃入財政專戶,劃轉后,本科目月末無余額。
第103號科目 支出戶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失業保險基金存入國有商業銀行支出戶的款項。
二、支出戶除接收財政專戶撥付的資金及該賬戶的利息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其核算內容如下:
1.接收財政專戶撥付的資金,在收到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
2.收到支出戶的利息,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劃撥支出戶利息收入到財政專戶,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3.支付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款項,借記“失業保險金支出”、“醫療補助金支出”、“喪葬撫恤補助支出”、“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支出”、“基本生活保障補助支出”、“其他費用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4.上解上級經辦機構或下撥下級經辦機構失業保險基金,借記“上解上級支出”、“補助下級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或“財政專戶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開戶銀行設置“支出戶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支出戶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
單”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份終了,支出戶存款賬面結余與銀行對賬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并應按月編制“銀行支出戶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支出戶的款項。
第104號科目 財政專戶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失業保險基金存入國有商業銀行財政專戶的款項。
二、財政專戶存款的核算內容如下:
1.收到稅務機關征收的失業保險費,借記本科目,貸記“失業
保險費收入”科目;按規定將收入戶的資金轉入財政專戶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收入戶存款”科目;經辦機構不設收入戶的,收到的失業保險費,借記本科目,貸記“失業保險費收入”科目。
2.收到財政專戶存款利息,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將支出戶存款利息收入按規定轉入財政專戶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科目;國家債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規定轉讓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本科目,按債券賬面價值,貸記“債券投資”科目,按其差額,貸記“利息收入”科目;收到分期付息的債券利息,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3.收到財政補貼收入,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補貼收入”科目;收到失業保險基金的滯納金及財政部門核準的其他收入,按規定經辦機構不設收入戶的,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4.按規定經辦機構不設收入戶的,收到下級經辦機構上解或上級經辦機構下撥的失業保險基金,借記本科目,貸記“下級上解收入”、“上級補助收入”科目。
5.借入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臨時借款”科目。歸還借款本息時,按本金數,借記“臨時借款”科目,按經財政部門核準開支的利息數,借記“其他支出”科目,按本息合計,貸記本科目。
6.由財政專戶向支出戶撥入的資金,借記“支出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7.按規定用失業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按實際支付的價款,借記“債券投資”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開戶銀行設置“財政專戶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財政部門轉來的財政專戶繳撥憑證和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財政專戶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財政部門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份終了,失業保險基金存款賬面結余與財政部門對賬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并應按月編制“財政專戶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財政專戶的款項。
第111號科目 暫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失業保險基金收支活動中形成的各種暫付款項。
二、發生暫付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等科目。收回款項時,借記“現金”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暫付款種類和對方單位設置明細賬。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尚未收回的暫付款。
第121號科目 債券投資
一、本科目核算按規定用失業保險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
二、按規定用失業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按實際支付的價款,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國家債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規定轉讓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按債券賬面價值,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國家債券的種類設置明細賬。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持有的債券投資價值。
第201號科目 臨時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為解決失業保險基金周轉困難而臨時借入的款項。
二、借入款項時,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歸還借款本息時,按本金數,借記本科目,按經財政部門核準開支的利息數,借記“其他支出”科目,按本息合計,貸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債權人設置明細賬。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尚未歸還的臨時借款。
第211號科目 暫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失業保險基金收支活動中形成的暫收款。
二、發生暫收款時,借記“現金”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償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等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暫收款的種類和往來單位設置明細賬。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尚未償付的暫收款。
第301號科目 失業保險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失業保險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滾存結余。
二、期末,應將“失業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貸方余額全部轉入本科目,借記“失業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將“失業保險金支出”、“醫療補助金支出”、“喪葬撫恤補助支出”、“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支出”、“基本生活保障補助支出”、“其他費用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和“其他支出”科目借方余額全部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失業保險金支出”、“醫療補助金支出”、“喪葬撫恤補助支出”、“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助支出”、“基本生活保障補助支出”、“其他費用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歷年積存的失業保險基金結余。
第401號科目 失業保險
費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收到的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收到稅務機關征收的失業保險費,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收到經辦機構征收的失業保險費,按規定經辦機構設置收入戶的,借金“現金”、“收入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按規定經辦機構不設收入戶的,借記“現金”、“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失業保險基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失業保險基金”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402號科目 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用失業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或存入銀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收到銀行轉來的財政專戶利息,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收到銀行轉來的收入戶、支出戶的利息,借記“收入戶存款”、“支出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國家債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規定轉讓時,按實際收到金額,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按債券賬面價值,貸記“債券投資”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本科目。收到分期付息的債券利息,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失業保險基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失業保險基金”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403號科目 財政補貼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收到的同級財政部門給予失業保險基金的補貼。
二、收到財政補貼時,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失業保險基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失業保險基金”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404號科目 上級補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由上級經辦機構撥入的失業保險基金。
二、收到上級經辦機構下撥的失業保險基金,按規定經辦機構設置收入戶的,借記“收入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按規定經辦機構不沒收入戶的,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失業保險基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失業保險基金”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405號科目 下級上解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由下級經辦機構上解的失業保險基金。
二、收到下級經辦機構上解的失業保險基金,按規定經辦機構設置收入戶的,借記“收入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按規定經辦機構不設收入戶的,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失業保險基金”科目,借會本科目,貸記“失業保險基金”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409號科目 其地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失業保險基金的滯納金及經財政部門核準的其他收入。滯納金是指因繳費單位拖欠繳納失業保險費而按規定收取的款項。
二、收到滯納金及財政部門核準的其他收入,按規定經辦機構設置收入戶的,借記“收入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按規定經辦機構不設收入戶的,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木科目。
三、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失業保險基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失業保險基金”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501號科目 失業保險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規定支付給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費用。
二、按規定支出的失業保險金,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支出戶存款”科目。
三、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失業保險基金”科目,借記“失業保險基金”科目,貸金本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502號科目 醫療補助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規定支付給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費用。
二、按規定支付的醫療補助,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支出戶存款”科目。
三、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失業保險基金”科目,借記“失業保險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503號科目 喪葬撫恤補助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規定支付給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費用及由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二、按規定支付的喪葬撫恤補助費,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支出戶存款”科目。
三、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失業保險基金”科目,借記“失業保險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504號科目 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規定支付給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
二、按規定支付的職業培訓介紹補貼,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支出戶存款”科目。
三、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失業保險基金”科目,借記“失業保險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505號科目 基本生活保障補助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規定從失業保險基金中調劑用于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的支出。
二、按規定支付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補助,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支出戶存款”科目。
三、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失業保險基金”科目。借記“失業保險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509號科目 其他費用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支付給農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補助金及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補助金,是指一次性支付給合同期滿不再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補助費。
二、按規定支付的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金及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支出戶存款”科目。
三、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失業保險基金”科目,借記“失業保險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511號科目 補助下級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上級經辦機構撥付給下級經辦機構的補助支出。
二、撥付給下級經辦機構的失業保險基金,按規定經辦機構設置收入戶的,先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人同級支出戶,借記“支出戶存款”科目,貸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然后將基金從支出戶撥入下級收入戶,借記本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科目;按規定經辦機構不設收入戶的,將基金從上級財政專戶直接撥入下級財政專戶,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
三、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失業保險基金”科目,借記“失業保險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512號科目 上解上級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下級經辦機構上解上級經辦機構的支出。
二、上解上級經辦機構的失業保險基金,按規定經辦機構設置收入戶的,先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人同級支出戶,借記“支出戶存款”科目,貸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然后將基金從支出戶撥入上級收入戶,借記本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科目;按規定經辦機構不設收入戶的,將基金從財政專戶直接上解上級財政專戶,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
三、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失業保險基金”科目,借記”失業保險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519號科目 其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經財政部門核準開支的其他非失業保險待遇性質的支出。
二、經財政部門批準在其他支出列支的臨時借款利息,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支付的其他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科目。
三、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失業保險基金”科目,借記“失業保險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三、會計報表種類和格式
略
四、會計報表編制說明
資產負債表編制說明
(一)本表反映失業保險基金在月未、年未全部資產、負債及基金結存的情況。
(二)本表“年初數”欄各項數字,應根據上期末本表“期末數”所列數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資產負債表規定的各個項目名稱和內容與上年度不相一致,應對上年年末資產負債表各項目的名稱和數字按照本年度的規定進行調整,填入本表“年初數”欄內。
(三)本表各項目的內容和填列方法:
1.“現金”項目,反映失業保險基金庫存現金余額。本項目應根據“現金”科目期末余額填列。
2.“支出戶存款”項目,反映支出戶存款余額。本項目應根據“支出戶存款”科目期末余額填列。
3.“財政專戶存款”項目,反映財政專戶存款余額。本項目應根據“財政專戶存款”科目期末余額填列。
4.“暫付款”項目,反映尚未收回的暫付款項。本項目應根據“暫付款”科目期末余額填列。
5.“債券投資”項目,反映持有的債券投資的價值。本項目應根據“債券投資”科目期末余額填列。
6.“臨時借款”項目,反映尚未歸還的臨時借款。本項目應根據“臨時借款”科目期末余額填列。
7.“暫收款”科目,反映尚未償付的暫收款項。本項目應根據“暫收款”科目期末余額填列。
8.“失業保險基金”項目,反映截止到本期末歷年積存的失業保險基金結余。本項目應根據“失業保險基金”科目期末余額填列。
失業保險基金收支表編制說明
(一)本表反映失業保險基金在月份,年度內收入,支出及結余情況。
(二)本表“本月數”欄反映各項目的本月實際發生數,在編報年度報表時,將“本月數”欄改成“上年累計數”欄,填列上年全年累計實際發生數。本表“本年累計數”欄反映各項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計實際發生數。
(三)本表“本月數”欄各項目的內容及填列方法:
1.“失業保險費收入”項目,反映收到的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本項目應根據“失業保險費收入”科目貸方發生額填列。
2.“利息收入”項目,反映用失業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或存入銀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本項目應根據“利息收入”科目貸方發生額填列。
3.“財政補貼收入”項目,反映收到的同級財政部門給予失業保險基金的補貼。本項目應根據“財政補貼收入”科目貸方發生額填列。
4.“上級補助收入”項目,反映由上級經辦機構撥入的失業保險基金。本項目應根據“上級補助收入”科目貸方發生額填列。
5.“下級上解收入”項目,反映由下級經辦機構上解的失業保險基金。本項目應根據“下級上解收入”科目貸方發生額填列。
6.“其他收入”項目,反映失業保險基金的滯納金及經財政部門核準的其他收入。本項目應根據“其他收入”科目貸方發生額填列。
7.“失業保險金支出”項目,反映按規定支付給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費用。本項目應根據“失業保險金支出”科目借方發生額填列。
8.“醫療補助金支出”項目,反映按規定支付給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費用。本項目應根據“醫療補助金支出”科目借方發生額填列。
9.“喪葬撫恤補助支出”項目,反映按規定支付給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費用及由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本項目科根據“喪葬撫恤補助支出”科目借方發生額填列。
10.“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支出”項目,反映支付給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本項目應根據”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支出”科目借方發生額填列。
11.“基本生活保障補助支出”項目,反映按規定從失業保險基金中調劑用于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的支出。本項目應根據“基本生活保障補助支出”科目借方發生額填列。
12.“其他費用支出”項目,反映支付給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及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本項目應根據“其他費用支出”科目借方發生額填列。
13.“補助下級支出”項目,反映經辦機構撥付下級經辦機構的補助支出。本項目應根據“補助下級支出”科目借方發生額填列。
14.“上解上級支出”項目,反映經辦機構上解上級經辦機構的支出。本項目應根據“上解上級支出”科目借方發生額填列。
15.“其他支出”項目,反映經財政部門核準開支的其他非失業保險待遇性質的支出。本項目應根據“其他支出”科目借方發生額填列。
16.“失業保險基金結余”項目,反映本期失業保險基金的各項收入減去各項支出后的結余。本項目等于失業保險基金收入減去失業保險基金支出。
第四章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
一、會計科目表
順序號 編號 會計科目名稱
(一)資產類
1 101 現金
2 102 收入戶存款
3 103 支出戶存款
4 104 財政專戶存款
5 111 暫付款
6 121 債券投資
(二)負債類
7 201 臨時借款
8 211 暫收款
(三)基金類
9 301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10 302 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
(四)收入類
11 401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
12 402 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收入
13 411 待轉保險費收入
14 412 待轉利息收入
(五)支出類
15 501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出
16 502 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支出
二、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第101號科目 現金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庫存現金。
二、收到繳費單位或個人以現金方式交來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借記本科目,貸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收入”科目;將現金存入銀行,按規定經辦機構設置收入戶的,借記“收入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按規定經辦機構不設收入戶的,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從銀行提取現金,借記本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科目;以現金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借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出”、“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設置“現金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計算當日的現金收入合計數、現金支出合計數和結余數,并將結余數與實際庫存數核對,做到賬款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庫存現金。
第102號科目 收入戶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存入國有商業銀行收入戶的款項。實行稅務機關征收基金醫療保險費的地區,以及按規定經辦機構不設收入戶的,收到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各項收入直接劃入財政專戶,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收入戶除向同級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設立的財政專戶劃轉資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其核算內容如下:
1.經辦機構征收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借記本科目、“現金”科目,貸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收入”或“待轉保險費收入”科目。
2.收到收入戶的利息,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轉利息收入”科目。
3.收到轉移收入,借記本科目,貸記“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收入”科目。
4.收到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借記本科目,貸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科目。
5.收到其他收入,借記本科目,貸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科目。
6.按規定將收入戶的資金劃入同級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設立的財政專戶,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開戶銀行設置“收入戶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收入戶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份終了,收入戶存款賬面結余與銀行對賬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并應按月編制“銀行收入戶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四、本科目月末余額必須按規定劃入財政專戶,劃轉后、本科目月末應無余額。
第103號科目 支出戶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存入國有商業銀行支出戶的款項。
二、支出戶除接收財政專戶撥付的資金及該賬戶的利息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其核算內容如下: 1.接收財政專戶撥入的資金,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
2.收到支出戶的利息,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轉利息收入”科目;劃撥支出戶的利息到財政專戶,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3.支付醫療保險待遇支出,借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出”、“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現金”科目。
4.支付轉移支出,借記“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5.補助下級支出,按規定經辦機構設置收入戶的,先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入同級支出戶,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然后將基金從支出戶撥入下級收入戶;借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6.上解上級支出,按規定經辦機構設置收入戶的,先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入同級支出戶,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然后將基金從支出戶上解上級收入戶,借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7.經財政部門核準在其他支出列支的臨時借款利息支出,借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出”科目,貸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支付其他支出,借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開戶銀行設置“支出戶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支出戶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份終了,支出戶存款賬面結余與銀行對賬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并應按月編制“銀行支出戶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支出戶的款項。
第104號科目 財政專戶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存入國有商業銀行財政專戶的款項。
二、財政專戶存款的核算內容如下:
1.按規定將收入戶的資金劃入財政專戶,借記本科目,貸記“收入戶存款”科目。
2.收到稅務機關征收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借記本科目,貸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收入”或“待轉保險費收入”科目,收到經辦機構征收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規定經辦機構設置收入戶的,借記“現金”、“收入戶存款”科目,貸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收入”或“待轉保險費收入”科目,按規定經辦機構不設收入戶的,借記本科目,貸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收入”或“待轉保險費收入”科目。
3.收到財政專戶存款利息,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轉利息收入”科目,將支出戶的存款利息按規定轉入財政專戶,借記本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科目,國家債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規定轉讓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本科目,按債券賬面價值,貸記“債券投資”科目,按其差額,貸記“待轉利息收入”科目。收到分期付息的債券利息,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轉利息收入”科目。
4.收到財政補貼收入,借記本科目,貸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科目。
5.收到轉移收入,按規定經辦機構設置收入戶的,借記“收入戶存款”科目;貸記“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收入”科目;按規定經辦機構不設收入戶的,借記本科目,貸記“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收入”科目。
6.收到下級上解收入或上級補助收入,按規定經辦機構設置收入戶的,借記“收入戶存款”科目,貸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科目;按規定經辦機構不設收入戶的,借記本科目,貸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科目。
7.收到其他收入,按規定經辦機構設置收入戶的,借記“現金”、“收入戶存款”科目,貸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科目;按規定經辦機構不設收入戶的,借記本科目、“現金”,貸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科目。
8.臨時借入款項,借記本科目,貸記“臨時借款”科目;歸還借款本息時,按本金數,借記“臨時借款”科目,按經財政部門核準開支的利息支出,借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出——其他支出”科目,按本息合計,貸記本科目。
9.由財政專戶向支出戶撥入的資金,借記“支出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10.按規定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按實際支付的價款,借記“債券投資”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開戶銀行設置“財政專戶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財政部門轉來的財政專戶繳撥憑證和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財政專戶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財政部門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份終了,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存款賬面結余與財政部門對賬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并應按月編制“財政專戶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財政專戶的款項。
第111號科目 暫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活動中形成的各種暫付款項。
按規定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包括中醫醫院,下同)和定點藥店管理,經辦機構向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預付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經辦機構向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預付的醫療費,借記本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科目,經辦機構定期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結算醫療費款項時,根據審核的醫療保險享受人員的醫療費支出數額,借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出”、“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支付的其他暫付款,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收回的其他暫付款,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暫付款種類和對方單位設置明細賬。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尚未收回的暫付款。
第121號科目 債券投資
一、本科目核算按規定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
二、按規定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按實際支付的價款,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國家債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規定轉讓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按債券賬面價值,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待轉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國家債券的種類設置明細賬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持有的債券投資價值。
第201號科目 臨時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為解決醫療保險基金周轉困難臨時借入的款項。
二、借入款項時,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歸還借款本息時,按本金數,借記本科目,按經財政部門核準開支的利息支出,借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出——其他支出”科目,按本息合計,貸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債權人設置明細賬。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尚未歸還的臨時借款。
第211號科目 暫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活動中形成的暫收款。
二、收到款項時,借記“現金”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償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等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暫收款的種類和往來單位設置明細賬。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尚未償付的暫收款。
第301號科目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滾存結余。
二、期末,將“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科目貸方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將“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出”科目借方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出”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歷年積存的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結余。
第302號科目 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滾存結余。
二、期末,將“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收入”科目貸方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將“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支出”科目借方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支出”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每一位職工設置“個人賬戶”明細賬。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歷年積存的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結余。
第401號科目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按規定記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各項收入,包活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本科目應設置以下六個明細科目:
1.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核算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向繳費單位征收的醫療保險費,按規定記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部分。
2.利息收入,核算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或存入銀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按規定記人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部分。
3.財政補貼收入,核算同級財政給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補貼。
4.上級補助收入,核算下級經辦機構接收上級經辦機構撥付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補助收入。
5.下級上解收入,核算上級經辦機構接收下級經辦機構上解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
6.其他收入,核算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滯納金及其他經財政部門核準的收入。滯納金是指因用人單位拖欠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而按規定收取的款項。
三、按規定記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各項收入,分別以下情況核算:
1.收到稅務機關征收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將其中按規定記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記入本科目,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收到經辦機構征收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將其中按規定記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記入本科目,按規定經辦機構設置收入戶的,借記“現金”、“收入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按規定經辦機構不設收入戶的,借記“現金”、“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2.稅務機關征收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對于收到時尚未確定歸屬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或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的,暫記入“待轉保險費收入”科目,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待轉保險費收入”科目;待確定歸屬時,再自“待轉保險費收入”科目轉入相關收入科目,借記“待轉保險費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收入”科目。
經辦機構征收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對于收到時尚未確定歸屬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或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的,暫記入“待轉保險費收入”科目,按規定經辦機構設置收入戶的,借記“現金”、“收入戶存款”科目,貸記“待轉保險費收入”科目;按規定經辦機構不設收入戶的,借記“現金”、“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待轉利息收入”科目。待確定歸屬時,再自“待轉保險費收入”科目轉入相關收入科目,借記“待轉保險費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收入”科目。
3.對于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或存入銀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收到時先在“待轉利息收入”科目進行歸集,按期分配計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時,再自“待轉利息收入”科目轉入有關收入科目。分配記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利息,借記“待轉利息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
4.收到財政補貼收入,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5.收到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按規定經辦機構設置收入戶的,借記“收入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按規定經辦機構不設收入戶的,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6.收到其他收入,按規定經辦機構設置收入戶的,借記“現金”、“收入戶存款”科目,貸金本科目;按規定經辦機構不設收入戶的,借記“現金”、“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貸方余額全部轉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402號科目 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按規定記入醫療基金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的各項收入,包括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轉移收入。
二、本科目應設置以下三個明細科目:
1.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核算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向繳費單位或個人征收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規定記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的部分。
2.利息收入,核算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或存入銀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按規定記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的部分。
3.轉移收入,核算保險對象跨統籌地區流動,其個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隨同轉入的收入。
三、按規定記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的各項收入,分別以下情況核算:
1.收到稅務機關征收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將其中按規定記入個人賬戶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記入本科目,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收到經辦機構征收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將其中按規定記入個人賬戶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記入本科目,按規定經辦機構設置收入戶的、借記“現金”、“收入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按規定經辦機構不設收入戶的,借記“現金”、“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2.稅務機關征收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對于收到時尚未確定歸屬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或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的,暫記入“待轉保險費收入”科目,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待轉保險費收入”科目;待確定歸屬時,再自“待轉保險費收入”科目轉入相關收入科目,借記“待轉保險費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和“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科目。
經辦機構征收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對于收到時尚未確定歸屬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或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的,暫記入“待轉保險費收入”科目,按規定經辦機構設置收入戶的,借記“現金”、“收入戶存款”科目,貸記“待轉保險費收入”科目;按規定經辦機構不設收入戶的;借記“現金”、“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待轉保險費收入”科目。待確定歸屬時,再自“待轉保險費收入”科目轉入相關收入科目,借記“待轉保險贊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和“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科目。
3.對于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或存入銀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收到時先在“待轉利息收入”科目進行歸集,按期分配計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時,再自“待轉利息收入”科目轉入有關收入科目。分配記入個人賬戶的利息,借記“待轉利息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
4.隨異地保險對象調入本地而由異地經辦機構轉入的收入(含本金和利息),按規定經辦機構設置收入的;借記“收入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按規定經辦機構不設收入戶的,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收入種類和參加醫療保險的每一位職工設置“個人賬戶”明細賬。
五、期末,應將本科目貸方余額全部轉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411號科目 待轉保險費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收到時尚未確定歸屬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
二、稅務機關征收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對于收到時尚未確定歸屬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或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的,暫記入本科目,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待確定歸屬時,再自本科目轉入相關收入科目,借記“待轉保險費收入”科目,貸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收入”科目。經辦機構征收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對于收到時尚未確定歸屬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或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的,暫記入本科目,按規定經辦機構設置收入戶的,借記“現金”、“收入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按規定經辦機構不設收入戶的,借記“現金”、“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待確定歸屬時,再自本科目轉入相關收入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收入”科目。
年末,將尚未確定歸屬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根據經驗比例劃分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自本科目結轉到“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收入”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收入”科目;下年初再作相反分錄予以轉回。
三、本科目月末余額,反映尚未確定歸屬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或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年度終了,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412號科目 待轉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取得的尚未分配計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的利息收入。
二、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或存入銀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先在本科目進行歸集,然后按期分配計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
收到財政專戶的利息,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收到收入戶、支出戶的利息,借記“收入戶存款”、“支出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國家債券到期收回本息或轉讓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按債券賬面價值,貸記“債券投資”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本科目。收到分期付息債券利息,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年末,將取得的各項利息收入先按規定的銀行計息方法計算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利息,自本科目轉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借記本科目,貸記“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收入”科目;然后將取得的各項利息收入扣除計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的利息,剩余部分自本科目轉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借記本科目,貸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月末余額,反映尚未分配計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的待轉利息收入。年度終了,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501科目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應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開支的各項支出,包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上解上級支出、補助下級支出和其他支出。
二、本科目應設置以下四個明細科目:
1.醫療保險待遇支出,核算按規定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以內,并在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支出。
2.上解上級支出,核算下級經辦機構上解上級經辦機構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
3.補助下級支出,核算上級經辦機構撥付給下級經辦機構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補助支出。
4.其他支出,核算經財政部門核準開支的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
三、經辦機構向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預付的醫廳費,借記“暫付款”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科目,經辦機構定期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結算醫療費款頂時,根據審核的醫療保險享受人員的醫療費支出數額,應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開支的部分,借記本科目,貸記“暫付款”科目。
采用其他結算方式支付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根據經審核的醫療費報銷憑證,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支出戶存款”等科目。
撥付給下級經辦機構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經辦機構設置收入戶的,先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入同級支出戶,借記“支出戶存款”科目,貸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然后將基金從支出戶撥入下級收入戶,借記本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科目;按規定經辦機構不設收入戶的,將基金從上級財政專戶直接撥入下級財政專戶,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
上解上級經辦機構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經辦機構設置收入戶的,先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入同級支出戶,借記“支出戶存款”科目,貸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然后將基金從支出戶上解上級收入戶,借記本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科目;按規定經辦機構不設收入戶的,將基金從財政專戶直接上解上級基本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
經財政部門核準在其他支出開支的臨時借款利息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支付其他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科目。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借方余額全部轉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科目,借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502號科目 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規定應由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開支的各項支出,包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
二、本科目應設置以下二個明細科目:
1.醫療保險待遇支出,核算按規定由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開支的醫療費支出。
2.轉移支出,核算保險對象跨統籌地區流動,其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隨同轉出的支出。
三、經辦機構向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預付的醫療費,借記“暫付款”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科目;經辦機構定期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結算醫療費款項時,根據經審核的醫療保險享受人員的醫療費支出數額,應由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開支的部分,借記本科目,貸記“暫付款”科目。
采用其他結算方式支付個人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根據經審核的醫療費報銷憑證,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支出戶存款”等科目。
保險對象調離本統籌地區,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隨同轉出的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支出去向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每一位職工設置“個人賬戶”明細賬。
五、期末,應將本科目借方余額全部轉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科目,借記“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三、會計報表種類和格式
略
四、會計報表編制說明
資產負債表編制說明
(一)本表反映月末、年末全部資產、負債及基金的構成情況。
(二)本表“年初數”欄各項數字,應根據上期末本表“期末數”所列數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資產負債表規定的各個項目名稱和內容與上年度不相一致,應對上年年末資產負債表各項目的名稱和數字按照本年度的規定進行調整,填入本表“年初數”欄內。
(三)本表各項目的內容和填列方法:
1.“現金”項目,反映庫存現金余額。本項目應根據“現金”科目期末余額填列。
2.“支出戶存款”項目,反映支出戶存款的余額。本項目應根據“支出戶存款”科目期末余額填列。
3.“財政專戶存款”項目,反映財政專戶存款的余額。本項目應根據“財政專戶存款”科目期末余額填列。
4.“暫付款”項目,反映尚未收回的暫付款項。本項目應根據“暫付款”科目期末余額填列。
5.“債券投資”項目,反映持有的債券投資的價值。本項目應根據“債券投資”科目期末余額填列。
6.“臨時借款”項目。反映尚未歸還的臨時借款。本項目應根據“臨時借款”科目期末余額填列。
7.“暫收款”科目,反映尚未償付的暫收款。本項目應根據“暫收款”科目期末余額填列。
8.“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項目,反映截止到本期末歷年積存的統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余。本項目應根據“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科目期末余額填列。
9.“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項目,反映截止到本期末歷年積存的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結余。本項目應根據“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科目期末余額填列。
10.“待轉基金”項目,反映期末(指1至11月份)尚未確定歸屬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或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的待轉醫療保險費收入和尚未分配計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的利息收入,本項目應根據“待轉保險費收入”、“待轉利息收入”科目期末余額合計填列。編制年度會計報表時,本項目空置不填。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表編制說明
(一)本表反映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在月份、年度內的收入、支出和結余情況。
(二)本表“本月數”欄反映各項目的本月實際發生數,在編報年度會計報表時,將“本月數”欄改成“上年累計數”欄,填列上年全年累計實際發生數。
木表“本年累計數”欄反映各項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計實際發生數。
(三)本科“本月數”欄各項目的內容及填列方法:
1.“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項目,反映按規定記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各項收入。本項目應根據“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科目貸方發生額填列。
2.“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項目,反映繳費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中按規定記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部分。本項目應根據“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科目所屬“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明細科目的貸方發生額填列。
3.“利息收入”項目,反映按規定記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利息收入。本項目應根據“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科目所屬“利息收入”明細科目貸方發生額填列。
4.“財政補貼收入”項目,反映同級財政部門給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補貼。本項目應根據“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科目所屬“財政補貼收入”明細科目貸方發生額填列。
5.“上級補助收入”項目,反映下級經辦機構接收上級經辦機構撥付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本項目應根據“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科目所屬“上繳補助收入”明細科目貸方發生額填列。
6.“下級上解收入”項目,反映上級經辦機構接收下級經辦機構上解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本項目應根據“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科目所屬“下級上解收入”明細科目貸方發生額填列。
7.“其他收入”項目,反映滯納金及其他經財政部門核準的收入。本項目應根據“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科目所屬“其他收入”明細科目貸方發生額填列。
8.“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收入”項目,反映按規定記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的各項醫療基金收入。本項目應根據“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收入”科目的貸方發生額填列。
9.“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項目,反映繳費單位按規定為保險對象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部分和個人繳納的全部基本醫療保險費。本項目應根據“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收入”科目所屬“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明細科目貸方發生額填列。
10.“利息收入”項目,反映按規定記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的利息收入。本項目應根據“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收入”科目所屬“利息收入”明細科目的貸方發生額填列。
11.“轉移收入”項目,反映保險對象跨統籌地區流動,其個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隨同轉入的收入。木項目應根據“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收入”科目所屬“轉移收入”明細科目貸方發生額填列。
12.“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出”項目,反映應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開支的各項支出。本項目應根據“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出”科目借方發生額填列。
13.“醫療保險待遇支出”項目,反映按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開支的醫療保險待遇支出。本項目應根據“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出”科目所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明細科目的借方發生額填列。
14.“上解上級支出”項目,反映上解上級經辦機構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本項目應根據“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出”科目所屬“上解上級支出”明細科目借方發生額填列。
15.“補助下級支出”項目,反映撥付下級經辦機構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本項目應根據“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出”科目所屬“補助下級支出”明細科目借方發生額填列。
16.“其他支出”項目,反映經財政部門核準開支的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本項目應根據“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出”科目所屬“其他支出”明細科目的借方發生額填列。
17.“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支出”項目,應由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開支的各項支出。本項目應根據“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支出”科目借方發生額填列。
18.“醫療保險待遇支出”項目,反映按規定由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開支的醫療費支出。本項目應根據“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支出”科目所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醫療保險待遇支出”明細科目的借方發生額填列。
19.“轉移支出”項目,反映保險對象跨統籌地區流動,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隨同轉出的支出。本項目應根據“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支出”科目所屬“轉移支出”明細科目借方發生額填列。
20.“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余”項目,反映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總收入扣除總支出后的結余。本項目應根據“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結余”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結余”兩個項目之和填列。
21.“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結余”項目,反映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各項收入減去各項支出后的結余。本項目的金額等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減去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出。
22.“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結余”項目。反映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各項收入減去各項支出后的結余。本項目的金額等于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收入減去“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支出”。
23.“待轉基金”項目,反映尚未確定歸屬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或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和尚未分配計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的利息收入。本項目應根據“待轉保險費收入”、“待轉利息收入”科目期末(指1至11月份)貸方發生額合計填列。編制年度會計報表時,本項目空置不填。
背景意義
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中央、國務院著力推進的重點民生工程。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全面實施全民參保計劃。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盡快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完善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大病保險制度。完善失業、工傷保險制度”。近些年來,我部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計生委等部門加快推進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在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深化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重大進展,為進一步實現十九大報告所提出的目標奠定了良好基礎。
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是社會保險管理制度體系的重要基礎性制度,是準確、完整記錄“民生賬本”的基本規則和依據。我國現行社會保險基金相關會計制度包括《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會計制度》(財會〔2008〕1號)、《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會計核算暫行辦法》(財會〔2011〕3號)和若干項補充規定。上述制度自實施以來,對于確保社會保險基金安全運行和規范有效使用、加強基金監督和管理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近年來社會保險體系改革的快速推進,現行的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體系已不能適應社會保險基金會計核算的新要求,迫切需要加以補充、修訂和整合,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新的社會保險險種的出臺對補充制定相應的社會保險基金會計核算制度提出迫切需求。
我國現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發布于1999年,基于當時我國社會保險發展情況,僅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進行了規范。之后,適應我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的改革和發展,我部制定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會計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會計核算暫行辦法》,分別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進行了規范。
隨著201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出臺,近年來社會保險制度體系不斷健全,新的社會保險險種陸續建立。現社會保險體系中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險種尚缺乏相應會計制度對其核算進行明確規范,造成這些險種會計實務核算和加強日常財務管理中的實際困難。
(二)社會保險基金運營模式變化和新增業務對修訂現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我國社會保險基金運營模式一直在進行改革,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委托投資、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和大病保險等新業務不斷出現。2015年,國務院印發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國發〔2015〕48號),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管理進行了全面規范,要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中央集中運營、市場化投資運作。2014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衛生計生委聯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工作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4〕93號),明確了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工作的目標任務和實現途徑,要求2016年全面實現跨省異地安置退休人員住院醫療費用直接結算。2015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意見》(國辦發〔2015〕57號),部署加快推進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制度建設,要求到2017年建立起比較完善的大病保險制度,有效防止發生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筑牢全民基本醫療保障網底。
上述社會保險改革措施中,委托投資業務涉及委托資金歸集、劃轉、收回、投資收益確認等環節,跨省異地就醫業務涉及參保省資金歸集、參保省與就醫省之間資金劃撥和結算等環節,大病保險業務涉及社保基金與商業承保機構間盈余返還和虧損補償等環節,都要求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對相關業務的會計核算進行科學、統一的規范。
(三)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統一管理對制定統一的社會保險會計制度提出了現實需要。
現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針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別制定了三套自成體系的會計核算體系。三套會計核算體系在基金結余及部分收入、支出類科目名稱上體現了各自險種特定的核算內容,而資產、負債以及大部分收入、支出類科目名稱、含義完全一致,三套會計核算體系形成大量重疊,缺乏統一框架的整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會計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會計核算暫行辦法》也存在同樣的情形。各險種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各自為政,通用的會計要素、核算框架、內容未能充分提煉和統一,這使得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體系龐雜,增加了會計制度制定成本和實務人員的學習成本,同時也不利于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統一管理提供一致、可比的會計信息。
為順應社會保險基金城鄉統籌、全國統籌的改革趨勢,統一加強對各類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管理,財政部會同相關部門開展了《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修訂工作,其主要改革內容之一就是整合歸并現行各項財務制度,制定統一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建立統一的財務管理框架。順應統一財務制度的改革趨勢制定統一的會計制度,有利于經辦機構會計人員全面掌握各險種會計核算方法,降低學習、培訓和執行成本,也有利于提高各險種基金會計核算的統一性、規范性和可比性,從而進一步提升社會保險基金的會計信息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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