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實習日記匯編七篇
時間過得真快,一天又過去了,一定有不少感想,是時候抽出時間寫寫日記了。好的日記都具備一些什么特點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律師實習日記7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律師實習日記 篇1
一大早我就坐公車來到了律師事務所,期望給事務所的其他同事、領導留下好印象。推門進到走廊,卻已經看到幾個人在辦公室見奔走忙碌,我不禁感嘆律所工作的繁忙。在一個工作人員的接待下,我找到了負責為我介紹工作的尚律師。他是這家律所的合伙人之一,同時也是律所的負責人。
他熱情的'接待了我,并和我聊起了我的專業學習狀況。尚律師由于工作較為繁忙,他個性指定了一個有豐富明白實習生經驗的律師助理來幫忙我盡快適應工作環境。
這位律師助理姓劉,是個很熱情風趣的姐姐,她和我談起她當年到律所實習的經歷,鼓勵我要自信應對實習中面臨的各種問題,遇到疑難必須要用心請教,才能更快進步。也許是同齡人的關系,和她聊天十分簡單愉快,我也從她的介紹中對律所的工作資料、流程有了基本了解。
律師實習日記 篇2
裝訂一周左右的卷宗,對于這項工作基本已經能夠很好地完成。今天主任教我做案件的委托手續。
首先,委托手續是有固定的模板,每一個案件根據不同的庭審階段直接套入使用即可。
其次,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就是指導當事人簽字!委托手續凡是有當事人簽字的地方,必須其本人簽字,不能由別人代簽,也不能轉委托,更不能律師代簽。主任特別提醒:有的委托手續不是當事人自己簽的,已經被法院查出出事的前例,切記!
再者,簽字前要向當事人進行指導說明。例如:案件的'收費標準、代理律師具體是誰?律師代理的是哪個階段的程序?這些全部要逐個向當事人明示以及挨個確認,避免當事人日后說我們作為服務行業提供的全部都是格式委托手續,根本沒有釋明,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律師真的是一份細致的工作,從辦理案件的委托手續來看,就并非是件簡單的工作。如果不細心的去學習,將來的隱患都還是比較大的。路漫漫其修遠兮,吾將上下而求索。繼續努力,加油!
律師實習日記 篇3
今天是元宵節,所里幾個單身漢實習律師湊到一塊兌錢聚餐,喝了幾杯小酒后大家各抒己見,我發現能做律師的沒幾個是省油的燈一個比一個能說,平時在所里跟孫子一樣言行謹慎,現在平輩之間出來小酌幾杯后開始放開了。可能是大家都壓抑太久了吧,我們都過著清貧的生活,吃不好穿不好,沒用過高檔貨,沒去過高檔地方,沒錢找女朋友,想一想也真是不容易啊。當然我們不只是閑扯,大家也都交流了各自的工作經驗和這一年的`工作計劃,我真心的希望我們以后的日子能好起來。
律師實習日記 篇4
一大早,內勤就打來電話,說所里來了咨詢的人,但是所里的'律師都不在,問我能否來所里。因為肖律師在開庭,我估計今天所里也沒什么人,本來打算今天不去的。內勤說電話里面解答也行。因為從家到所里得半個多小時,我就決定在電話里面解答,大約用了10幾分鐘就說清楚了,今天決定不去所里了。誰知蔣律師卻給我發來短信,讓我去某區法院領取王某挪用資金、職務侵占案的判決書。
律師實習日記 篇5
篇一
今天是第一天來到河南洛陽王城律師事務所上班。在一個工作人員的接待下,我找到了負責為我介紹工作的劉律師。他是這家律所的合伙人之一,同時也是律所的負責人。在他熱情的招待之下,我的心情就放松了很多,并向他了解我實習的主要工作和律所的基本業務。而后,我就在自己的辦公桌上研究公司業務的介紹資料。廣東衡韻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服務包括:法律顧問服務及訴訟;還有涉及從事私人財富法律業務,包括婚姻遺產法律規劃及房地產買賣抵押;各類民事侵權;在知識產權方面提供全面的法律和技術支持,包括:商標申請、專利申請、國際商標申請、國際專利咨詢;注冊商標的變更、續展、轉讓、許可備案、駁回復審、異議、爭議以及專利咨詢等。等我基本了解了公司業務范圍之后發現,在學校四年學習的內容并不足以研究目前的.業務,所以打算下班后查找相關的資料以作準備。
篇二
今天是周五,經過一個星期的研究,關于律師事務所的相關業務已經有一定的了解,劉律師開始讓我們開始接觸實務操作。今天劉律師讓他的助理李先生帶我去中山三鄉鎮去了解一宗關于離婚協議的起草案件。經過了解得知,當事人王小姐與張先生由于性格不合而協議離婚,我們的任務就是根據王小姐的要求為其起草一份離婚協議。王小姐的要求基本如下:1.女兒撫養權歸她2.婚姻期間張先生為其購買的商業保險費用繼續由張先生支付3.每個月給付1500元人民幣的撫養費用4.婚后所購婚房更名歸王小姐個人所有5.婚姻存續期間的夫妻雙方存款各分一半等。了解完相關的情況之后,我根據《婚姻法》草擬了一份離婚協議作為作業提交于劉律師批閱。
篇三
今天由于接到了一宗關于貨款糾紛的案件。當事人劉先生在20xx年2月3日開始與某消防設備公司達成供貨協議,由陳先生每月為其提供必要生產鋼材,貨款于每月月底25號前清。于是,劉先生每次按某消防設備公司提供所需鋼材,到了月底已經清本月貨款事宜。到了3月5日,該消防設備公司再次以其名義向劉先生的公司下了一單總價款28萬人民幣的訂單,但這次的送貨地點更改為某第三公司。隨后幾次的訂單均送至某第三公司。到了月底25號,劉先生攜帶整月發貨單和簽收單至某消防設備公司準備收取本月價值56萬人民幣貨款,但去到之時,已經發現該公司已經撤走。然后劉先生就去某第三公司反應情況,但某第三公司拒絕協助。隨后劉先生即聘請劉律師為代理人對該公司提起訴訟。
律師實習日記 篇6
今天早上,一起離婚案件的當事人來律師事務所簽訂辦理委托手續。當事人之間已經起訴過一次了,但因為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就批準了當事人的撤訴申請,這次是第二次起訴。于律師和我一起接待了當事人,通過簡單的詢問以及通過當事人的自己陳述,很快這份委托手續就辦理好了。
下午有一位客戶來咨詢于律師。這個人問的問題對于我們學習法學的人來說看似是一個十分淺白易懂的真理,但非法律人有時候會對這個所謂的真理費盡心思都弄不清楚。他們對這種狀況感到十分的困惑,甚至到了偏執的程度。
在旁邊旁聽的我對這種感到十分好笑,但細想這個問題后,其實這是個有代表性的`問題而非是一個好笑的笑點。因為這代表著法律人與一般人之間存在著不一樣,而正是因這種不一樣才存在著一般人需要法律人服務的需求。這要求法律人在服務的過程中用淺顯易懂的生活用語向客戶解釋。而我呢,還需要在此多加努力,要做到認真嚴謹地對待每一位當事人提出的問題。
律師實習日記 篇7
(一)
上午張律師跟會計組溝通資產調查情況,會計組工作人員也表示本次補充調查的難度比第一次調查還要大,很多實質性的資料和高層機密對方都不愿提供,這也是盡職調查中最難的部分。如果搞不清楚目標公司的真是財產狀況,將來的并購可能會造成項目公司重大的財產損失。我認為目標公司不遠提供最真實最核心的資料的原因有兩點:一是為了在并購中獲得好的價格;而是考慮到自身是老國企,資產權屬不清、權責不明、資產流失等會涉及到違規甚至違法犯罪。下午我們一直在對調查情況做整理,拾遺補缺,看看還有那些地反沒有搞清楚,那些地方是不可能搞清楚。
(二)
本次盡職調查又要接近尾聲了,上午項目公司的負責人員和目標公司的高管就補充調查情況展開會晤,就目標公司不遠提供資料無法確定的部分要求目標公司作出書面說明和承諾,下午我和師姐就需要承諾的部分把承諾書書寫打印好找相關部門簽字蓋章,直到最后還有一份書面說明對方沒蓋章,原因是該工作人員請假,給我們的答復是可以在我們返程后郵寄給我們。晚上,目標公司請我們吃飯,正宗的河南菜吃的我們非常滿足,我對于這種有工作機會又有吃喝的狀態很滿意,我非常感激所里給我提供這樣的機會。
(三)
早晨起來收拾東西,午飯后我們就做大巴到達鄭州乘飛機返回長沙,結束本次愉快的行程。本次盡職調查我總結:目標公司提供的書面文件不能反映資產真是狀況,與工作人員的溝通技巧非常重要。
(四)
今天蔣老師讓我處理一份《房屋訂購協議》,雙方當事人簽訂了《房屋定購協議》,后房屋一直沒有開工。我方當事人主張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對方當事人主張其并沒有房屋預售許可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若干問題解釋》規定,合同應該無效。我方當事人無權要求違約責任。我方主張:根據交易習慣,“訂購”不同于“定購”其只反應了一種交易意向,而不是交易本身。合同的標的不是房屋所有權的轉讓,而是以協議中約定的條款來訂立買賣合同。因此《房屋定購協議》并不違反《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若干問題解釋》。合同有效,對方應承擔責任。由此可見交易習慣在訴訟中的重要意義。
(五)
事實勝于雄辯,律師實務不同于學術研究,律師在訴訟中的難點并不是解決法律如何使用,而是理清案件的客觀事實。以法律為標準將生活事實整理為法律事實。因此律師在開庭前最主要的工作除了研究法律適用外,就是認真的搜集證據,掌握與案件有關的客觀事實以及證據基礎。并且應該注意證據的證明力問題。盡最大努力使我方主張的事實得到證據的支持。在分析證據的時候應該對全案證據作出綜合判斷,仔細分析每一個證據的證明事項,以及各證據之間的關系。主要工作在于檢查證據之間是否相矛盾;證據對待證事實的證明力的強弱;所提供的證據與訴訟請求之間有無矛盾;以及不同的待證事實之間的證據與訴訟請求的關系、從整體上把握證據與訴訟請求之間的關系,不可割裂開各各證據之間的聯系,孤立的審查證據。
(六)
所里的潘老師也是一位老律師,曾經給我上過《合同法》的課程,他現在在處理一個交通侵權案件,原告方的訴訟請求之一就是要求被告承擔其交通費,而在其主張的交通費中主要的證據是兩張價值400元的從赤壁到長沙的汽車票。而其起訴書中確表明在事故發生后原告的丈夫就趕到了醫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解釋》中規定,對于必要的交通費用,原告的主張可以支持。由于原告的丈夫已經在原告身旁,這400元的車票不屬于必要的費用。顯然,原告的起訴書中所承認的事實與其訴訟請求以及提供的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直接影響了訴訟請求的成立。
(七)
今天在所里沒事干,自己就一個人亂想。法律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作為律師工作的'根本目的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因此應從多個角度去分析問題。訴訟并不是解決問題的唯一手段,在現代法治國家中,法院并不是展示律師法律技能的唯一舞臺。行政手段也是解決爭議的一種高效方式。在遇到糾紛時,可以在司法手段和行政手段之間靈活靈活的選擇。而不僅僅拘泥與訴訟或是仲裁這些成本高昂,耗費時間較長,且存在著訴訟風險的手段。比如在土地權屬糾紛中,即可以選擇民事訴訟中的確認之訴,又可以提起行政裁決或者行政確認。而且還可以在不同手段之間可以靈活切換,避免對自己不利的結果發生,減少解決問題的成本。比如,當遇到地方保護主義嚴重;如果政府的公證性受到外來因素不正當干涉,可以從行政手段跳躍到訴訟手段,將爭議問題的管轄權由政府轉移到法院。同時為了防止不利于己的終局性行政結果,也可以在行政確認和行政裁決之間靈活切換適用,利用不具有行政強制力,確能夠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產生影響的行政措施去解決問題。
(八)
今天跟隨著肖律師去天心區法院立案。首先在立案大廳里立案窗口交我們提交的材料(包括證據),里面的工作人員就審查,審查完后就給了我們一張繳款通知單,叫我們填完后去銀行交錢,完事后,就給了我們正式發票和案號,有了這些,肖律師就讓我們回去,說過一個星期再去法院六樓問下分案情況,看看具體落實到那個法官手上,接著就和法官的書記員聯系,送達訴狀和開庭時間,這一系列的工作都是以備后續溝通。一通下來接近中午,回所里吃飯,整理相關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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